何 對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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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下本席簡稱上訴申請人為“男方”,上訴答辯人為“女方”。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FCMP 98/2017[2020] HKFC 133
Court
FCMP
Date07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P 98/2017

[2020] HKFC 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98號

  有關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及第10條作出的申請
 
  有關三名未成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上訴答辯人)

答辯人
(上訴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上訴人書面陳述: 2020年5月26日
答辯人書面陳述︰ 2020年6月10日
判決日期: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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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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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以下本席簡稱上訴申請人為“男方”,上訴答辯人為“女方”。

2.這是有關男方於2020年5月26日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許可逾期上訴,本席於2020年3月23日作出關於男方申請將中期贍養費由每月$80,500下調為0的申請的判決。

3.經過審訊後,於2020年3月23日本席頒令更改2018年5月7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為男方須付女方三名子女之贍養費之金額由每月$80,500下為每月$6,000,即三名子女各每月$2,000,由2018年11月1 日起生效,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4.男方不滿本席之判決。在2020年5月26日,男方以傳票提出本申請。男方說,

1.  根據《該判決書》第20(1)段,法官要求本人支付贍養費每月$6,000,由2018年11月1日起計算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止。換言之,由2018年11月1日起直至2020年4月30日,本人須要承擔和支付達18個月的贍養費,累計為$108,000 ($6,000 × 18個月)。

2.  事實上,根據本人已經破產的經濟狀況,本人是沒有儲蓄也無能力償還此$108,000的債項,而並非本人不願意支付或故意違反法庭的命令,理由如下。希望法庭體諒和明察。

3.  法官在《該判決書》第6段已指出,本人於2019年4月23日已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頒令本人破產,已證明本人無力償還債項。

4.  法官在《該判決書》第13段指出「不爭的事實是原訟庭已頒令父親破產,所有其名下資產都歸於信託人,所以現在父親並無可動用之資產…經小心考慮後,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父親現並無可動用資產,每月收入為$20,000」。換言之,法庭已接納本人自2019年4月23日破產後,本人每月的收入只有$20,000。

5.  根據本人每月的收入$20,000,法官在《該判決書》第14段就本人的開支進行了分析,包括本人在每月收入$20,000中,用$1,000供強積金,$8,000交給公司作住宿費及水電雜費,$8,000用作本人的日常開支,$3,000作為現任妻子及2個女兒的生活費。

6.  法官當時認為,本人的個人開支包括住宿和雜用每月$16,000可減少至每月$10,000,可是,法官當時沒有考慮到本人需要每月支付$8,000交給僱主作為住宿費及水電雜費是本人在聘書內的一項合約責任,本人是不可以單方面隨意更改這金額的,本人更不能拒絕支付$8,000交給僱主作為住宿費及水電雜費,否則本人可被視為違約而更可能招致或需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7.  此外,法官當時亦沒有考慮到本人需要每月向稅務局繳交分期欠稅$500,如果本人逾期繳交或不繳交稅款也有被檢控的風險,或許,本人沒有在聆訊當日庭上指出,請原諒本人。

8.  考慮到法官在《該判決書》第14段的分析,以及本人在上述第6及7段的陳述解釋,本人不可能變更的開支包括用(1) $1,000供強積金;(2) $8,000交給公司作住宿費及水電雜費;(3) $3,000作為現任妻子及2個女兒的生活費;及(4) $500作為每月分期交稅的款項。

9.  誠言,本人最有可能可以變更和壓縮的只有本人$7,500日常開支(即$20,000 - $1,000 - $8,000 - $3,000 - $500 = $7,500)。

10.為尊重法庭的裁決,本人願意節衣宿食。以本人平均每日三餐手提電話費交通費衣著雜費用為$240計算,本人一個月以30天計算可以壓縮到的日常開支為$7,200 (即$240 x 30天=$7,200)。換言之,本人能力可以承擔和支付到的贍養費金額只有每月$300。

11.綜上所述,本人懇請法官許可,接納本人逾時提出反對法官的判決書,並且批准本人申請更改中期贍養費命令如下:

(1)  本人須付女方三名子女之贍養費之金額由每月$6,000下調為每月$300,由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上述所有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5.女方反對男方本申請,也提交了其陳述書。

6.在約2019年4月23日,經男方自願申請,男方被高院頒令破產。由2019年4月24日起,男方任現職,月薪$20,000。在2020年3月23日之判決書,本席說,

14.  在2016年,父親(男方)再婚。分別在2016年9月和2017年12月,父親和現任妻子誕下他們之大女兒(現年3歲)和二女兒(現年2歲)。在其申請之支持誓章,父親說他每月收入只有$20,000,其中$1,000供強積金,$8,000交給公司作住宿費及水電雜費,$8,000用於父親日常開支,$3,000作為現任妻子及2個女兒的生活費。同時,他的妻女已遷回大陸居住,以減輕父親在港的經濟壓力。父親為破產人士,個人開支包括住宿和雜用共每月$16,000,本席認為可減為共每月$10,000。按以上之討論,父親可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給涉案三名子女。

7.現在男方說,他每月支付$8,000給僱主作為住宿費及水電雜費是合約責任,不可單方面隨意更改。男方曾提交一份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之英文本僱佣合約,𥚃面有所謂房屋福利(Housing Benefits)之條文。但後來男方又提交了2019年4月24日之中文僱佣合約(‘YKK-2’),其中並沒有男方以上所謂之合約責任。由此可見,由2019年4月24日起,男方並沒有所謂合約責任每月付$8,000給僱主。又雖然按男方2018年7月4日之英文合約,男方有所謂房屋福利和每月付$8,000給僱主之條文,但按本席的看法,男方月入只有$20,000,他個人開支包括住宿和雜用共每月$16,000並不合理,可減為共每月$10,000。換言之,男方本有能力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本席認為不能因男方之不合理行為而免除其付款責任。所以,要求男方由2018年11月起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8.現在男方又說,他須每月向稅務局繳交分期欠稅還款每月$500。這一點說法是新證據,若男方要求提供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1954] 1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在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舉證說明其能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9.並無證據男方不能在原審時提交上述證據。本席認為,男方未能顯示他的申請符合了Ladd v Marshall案所定下的第一項條件。因此,本席認為男方能獲得上訴庭同意行使酌情權,許可男方提交有關新證據的機會不大。由此觀之,男方上訴的成功機會甚微。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不接納男方以上之說法。

10.現在男方又說,以他現時之經濟狀況,實在無法可即時清付積欠之中期贍養費。在這一方面,本席認為男方應考慮開心見誠地和女方商量一下,找出一個可行之還款方案。歸根結底,本席之裁斷為就按男方所說由2019年4月底起他有月入$20,000,男方可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給三名子女。

11.本席在此不厭其詳地說明一下。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如前所述,就這類申請法庭只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在繼續的法律程序𥚃,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他們分別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提交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明,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12.按以上之分析,本席無須就男方其他的說法再加以討論。

13.關於男方的逾期上訴可申請,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 會考慮的因素為︰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4年、第l冊、第59/4/9段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 HCMP No. 796/2010,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14.男方之延誤為個多月之時間,逾期情況可算為嚴重。男方解釋,他對法律認知不足,所以‘未能及時作出回應’。在過去的聆訊中,本席已指示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庭轄下無律師代表民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所以,本席認為男方所謂認知不足的說法不能成立。又按以上分析,男方上訴成功機會並不高。

15.又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6.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頒令拒絕男方之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7.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他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上述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發後的14天內提出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這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上訴答辯人): 王婕妤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上訴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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