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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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以下本席簡稱上訴申請人為“男方”,上訴答辯人為“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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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98/2017 [2020] HKFC 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法庭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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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1.在以下本席簡稱上訴申請人為“男方”,上訴答辯人為“女方”。 2.這是有關男方於2020年5月26日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許可逾期上訴,本席於2020年3月23日作出關於男方申請將中期贍養費由每月$80,500下調為0的申請的判決。 3.經過審訊後,於2020年3月23日本席頒令更改2018年5月7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為男方須付女方三名子女之贍養費之金額由每月$80,500下為每月$6,000,即三名子女各每月$2,000,由2018年11月1 日起生效,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4.男方不滿本席之判決。在2020年5月26日,男方以傳票提出本申請。男方說,
5.女方反對男方本申請,也提交了其陳述書。 6.在約2019年4月23日,經男方自願申請,男方被高院頒令破產。由2019年4月24日起,男方任現職,月薪$20,000。在2020年3月23日之判決書,本席說,
7.現在男方說,他每月支付$8,000給僱主作為住宿費及水電雜費是合約責任,不可單方面隨意更改。男方曾提交一份日期為2018年7月4日之英文本僱佣合約,𥚃面有所謂房屋福利(Housing Benefits)之條文。但後來男方又提交了2019年4月24日之中文僱佣合約(‘YKK-2’),其中並沒有男方以上所謂之合約責任。由此可見,由2019年4月24日起,男方並沒有所謂合約責任每月付$8,000給僱主。又雖然按男方2018年7月4日之英文合約,男方有所謂房屋福利和每月付$8,000給僱主之條文,但按本席的看法,男方月入只有$20,000,他個人開支包括住宿和雜用共每月$16,000並不合理,可減為共每月$10,000。換言之,男方本有能力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本席認為不能因男方之不合理行為而免除其付款責任。所以,要求男方由2018年11月起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8.現在男方又說,他須每月向稅務局繳交分期欠稅還款每月$500。這一點說法是新證據,若男方要求提供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1954] 1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在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舉證說明其能符合以下條件︰
9.並無證據男方不能在原審時提交上述證據。本席認為,男方未能顯示他的申請符合了Ladd v Marshall案所定下的第一項條件。因此,本席認為男方能獲得上訴庭同意行使酌情權,許可男方提交有關新證據的機會不大。由此觀之,男方上訴的成功機會甚微。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不接納男方以上之說法。 10.現在男方又說,以他現時之經濟狀況,實在無法可即時清付積欠之中期贍養費。在這一方面,本席認為男方應考慮開心見誠地和女方商量一下,找出一個可行之還款方案。歸根結底,本席之裁斷為就按男方所說由2019年4月底起他有月入$20,000,男方可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給三名子女。 11.本席在此不厭其詳地說明一下。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如前所述,就這類申請法庭只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在繼續的法律程序𥚃,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他們分別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提交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明,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12.按以上之分析,本席無須就男方其他的說法再加以討論。 13.關於男方的逾期上訴可申請,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 會考慮的因素為︰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4年、第l冊、第59/4/9段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 HCMP No. 796/2010,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14.男方之延誤為個多月之時間,逾期情況可算為嚴重。男方解釋,他對法律認知不足,所以‘未能及時作出回應’。在過去的聆訊中,本席已指示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庭轄下無律師代表民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所以,本席認為男方所謂認知不足的說法不能成立。又按以上分析,男方上訴成功機會並不高。 15.又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6.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頒令拒絕男方之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7.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他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上述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發後的14天內提出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這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答辯人(上訴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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