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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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母親’)現年40歲,是一名地產經紀。答辯人(‘父親’)現年50歲,從前也是從事經營地產經紀行業,由2019年4月開始他受聘任資訊經理。約在1998年,訴訟雙方認識,當時父親已婚。訴訟雙方育有三名兒女︰大女兒(‘大女兒’)在1999年9月出生、大兒子(‘大兒子’)在2007年8月出生、小兒子(‘小兒子’)在2009年7月出生。三名子女仍在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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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98 / 2017 [2020] HKFC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9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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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背景 1.申請人(‘母親’)現年40歲,是一名地產經紀。答辯人(‘父親’)現年50歲,從前也是從事經營地產經紀行業,由2019年4月開始他受聘任資訊經理。約在1998年,訴訟雙方認識,當時父親已婚。訴訟雙方育有三名兒女︰大女兒(‘大女兒’)在1999年9月出生、大兒子(‘大兒子’)在2007年8月出生、小兒子(‘小兒子’)在2009年7月出生。三名子女仍在上學。 2.在2010年8月31日,父親提出申請(FCMP 182/2010)並獲法庭頒令與母親為兩名兒子之共同監護人。在2015年3月,訴訟雙方分手。在2015年6月,訴訟雙方簽署一份中文之備忘錄,其中有以下之條文︰-
3.在2015年中,訴訟雙方已作出有關單位D之轉讓。 4.在2016年,大兒子診斷為IQ73,其理解能力、表達能力和語言能力都較平均者為低。 5.在2017年5月,母親在本案提出申請,要求父親付三名家庭子女贍養費。在2017年6月,母親將單位F出售。在2017年10月母親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HCA 1648/2017)要求法院頒令撤銷2015年6月之中文備忘錄中之若干安排,此訴訟之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在2017年7月18日,母親向家事法庭作出承諾會將出售單位F之淨收益按原訟法庭頒發之禁制令存入原訟法庭。母親已將出售單位F淨收益$6,180,000在HCA1648/2017案下存入原訟法庭。在2018年5月7日,應母親之傳票申請,經聆聽訴訟雙方之法律代表之陳述後,麥莎朗法官頒下判決書命令父親付母親每月$30,000、$25,250和$25,250分別作為大女兒、大兒子和小兒子之中期贍養費,即三名子女共每月$80,500。 6.由約2018年11月開始,父親欠付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12月3日,母親向法庭發出判決傳票。在2019年4月23日,父親被頒令破產。此後父親開始親自行事。在2019年4月30日,父親提出本申請要求將中期贍養費下調為0。在2019年5月24日,母親發出第二張判決傳票。在2019年5月27日,麥莎朗法官頒令將案件排期在2019年9月9日在本席前聆訊。在2019年中,按揭銀行收回單位D之空置管有權。 父親的案情 7.當訴訟雙方認識時,母親在父親之公司任職文員。在一起之後,他們的生活條件開始好轉。期間,訴訟雙方一起享受著奢靡的生活,出入馬場及澳門賭場。母親生活奢侈,崇尚名牌。出於對母親的信任與愛護,父親將他們的所有資產都以母親的名字所持有。在約2015年3月,父親發現母親與其他男人有曖昧關係,在追問下母親惱羞成怒,揚言分手並離開他們的共同居所。之後,為了子女亦捨不得與她多年的情分,父親多次哀求她回家。最終在2015年3月,母親選擇離開父親和孩子。在2015年6月2日,訴訟雙方簽署一份中文之備忘錄,作出資產及子女的日後安排。在2015年分手後,母親仍然持有2套房、不少珠寶及奢侈品、Benz E300及Alpha 7人車。在2015年9月,母親得知父親與現任妻子相識,開始不斷地騷擾父親,這樣情況持續了幾年,期間母親以謊報父親虐待孩子等荒唐理由報警,騷擾方式花樣百出,其中包括指控父親謀殺子女。父親與母親分手之後,母親就在市場上惡意傳播父親得了癌症至病故等假消息,讓父親流失不少客戶。疲於與母親的糾纏,父親開始無心做生意,多次去往澳門吃喝玩樂,徘徊於各大賭場之間,高峰期往返澳門上百次,長時間在澳門賭場逗留以舒緩壓力,逃避現實與壓力。在這段時間裡,父親開銷巨大,開始通過賭客變賣珠寶作為賭資。當時沉迷賭博,父親在香港賽馬會也投入了不少賭資,大概港幣二千萬。另外,父親也花費了大量的律師費處理各類官司。為了支付數額龐大的律師費,和應付家庭和公司等開銷及維持奢靡的日常開銷,父親將其公司以市價出售,亦多次變賣名下資產,最後因欠下巨債無法償還,終致破產。父親又說,一直以來他的身體、精神狀況都不好。在2018年10月,醫生建議父親退出現有生活及工作環境,儘快安心修養為宜。在2018年11月,礙於經濟壓力加大,無法繼續看私人醫生,父親轉到政府醫院看病,一直在政府醫院接受治療至令,然而身體狀況並無好轉,相反病情有加重趨勢。醫生多次提醒父親不應再受打擊,建議他暫停一切事務進院調養。在破產後,父親被取消賽馬會及遊艇會會員資格,及在地產監管局被停牌。父親現為資訊經理,月薪$20,000。無力再支付予三名子女的贍養費,不得已之下向法庭提出申請下調中期贍養費命令。 8.父親也質疑母親隱瞞資產和虛報收入。他認為母親有充裕之經濟能力來供養三名子女。 母親的案情 9.母親認為父親自制破產,又以表面上是由他人持有之公司繼續經營地產業務,並且虛報收入來逃避付贍養費之責任。她認為自2018年5月7日之命令以來,父親的經濟狀況實質上並無發生重大的轉變。她又否認自己經濟狀況充裕。她說,現時只有微薄之收入,無法滿足三名子女之經濟需要,因此急需父親付合理之中期贍養費。 適用法律 10.《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10條就未成年人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費令有以下規定︰-
11.根據《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2.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本席的意見 13.按父親2017年11月17日之表格E,父親持單位D淨值$3,060,000、銀行存款$736,005.03、股票價值$100,000、保單現金值$40,492.50、強積金$339,769.56、負債則只為信用咭欠款$3,872。換言之,他有淨資產$4,272,395.09。當時父親填報月入$58,333.33。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67,674、個人開支$89,780和子女開支$7,000共$164,454。在處理母親中期贍養費申請時,父親公開建議每月付$65,000,他表明有能力支付經聆訊後法庭認為合理之金額。由此觀之,母親質疑父親現時所說他欠下巨債無法償還而破產,又現只有薪金的收入每月$20,000的說法,這是可以理解的。母親說,父親從前經營之地產公司調走了大約$20,000,000,又在2016年取得單位D後向銀行按揭貸款借了$4,000,000,去向不明。父親則說,在過去幾年他沉迷賭博,投入了大概$20,000,000。母親不但否認如父親所說造謠抺黑父親令他流失不少客戶,更說父親現時以現在任職的公司經營地業務,而其朋友只是替父親掛名作掩飾。母親也不接受父親所說因身體精神不好而結束地產公司的說法。她說,雖然父親提交了一些應診證明,但並無醫生證明父親身體狀況會影響他的工作能力。母親又說,父親自制破產來逃避付贍養費責任,更說有人見父親在南區紅山半島出入,認為父親並非在所報地址居住。對此,父親否認。對於訴訟雙方以上各點事實爭拗,本席認為有待正審以後法庭才可以作出一個裁決。在目前來說,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下,一時也難以斷定誰是誰非。不爭的事實是原訟庭已頒令父親破產,所有其名下資產都歸於信託人,所以現在父親並無可動用之資產。父親中學教育程度,多年來都是從事地產行業,但在破產後已不再是持牌經紀。父親又提交了僱傭合約來證明現在之工作收入。經小心考慮後,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父親現並無可動用資產,每月收入為$20,000。 14.在2016年,父親再婚。分別在2016年9月和2017年12月,父親和現任妻子誕下他們之大女兒(現年3歲)和二女兒(現年2歲)。在其申請之支持誓章,父親說他每月收入只有$20,000,其中$1,000供強積金,$8,000交給公司作住宿費及水電雜費,$8,000用於父親日常開支,$3,000作為現任妻子及2個女兒的生活費。同時,他的妻女已遷回大陸居住,以減輕父親在港的經濟壓力。父親為破產人士,個人開支包括住宿和雜用共每月$16,000,本席認為可減為共每月$10,000。按以上之討論,父親可付中期贍養費每月$6,000給涉案三名子女。 15.按母親2017年11月15日之表格E,母親有銀行存款$503,916.04、股票價值$9,345、個人貴重物品包括多個名牌手袋$141,000、二份保單現金值分別為$276,925.65和$31,711.27,並無負債,其收入為每月$15,707.54,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102,900、個人開支$15,700和子女開支$59,600.68共每月$178,200.68。分別在2017年5月18日之誓章和2017年7月25日之誓章,母親填報三名子女之每月開支如下︰
16.父親認為母親隱瞞資產。父親說,在兩人分手時母親帶走不少珠寶首飾,名下有單位F和車位和相鄰的住宅單位(‘單位E’)和另一個車位,及名下有Benz E300及Alpha 7人車。父親又說,母親現任職的地產公司表面上是由其弟弟擁有,但母親是實益權益擁有人。母親仍然為香港賽馬會會員,每月支付$1,400會員費,又持有多張信用卡及美國銀行AE黑金卡,在本案和上述原訟法庭的案件中聘用多名律師替她打官司,父親質疑以母親所填報之收入,她根本不可能支持其龐大之開支。對此,母親則說︰單位E和另一車位的持有人是其弟弟;單位F和車位已出售淨收益存原訟法庭;Benz E300已出售,另Alpha 7人車也在安排出售,其市值估計為$100,000;雖然她仍為賽馬會會員,但她已將黑金卡取消。母親說,在2018年時其收入還算可以勉強應付家庭開支,但自從2019年起她的收入每況愈下,並非如父親所說的財政上這麼充裕,一直以來也向親朋戚友借錢以應付律師費。對於訴訟雙方在母親的經濟狀況的爭拗,本席也認為有待正審以後法庭才可以作出一個事實認定。 17.在目前來說,本席認為最重要的考慮在父親之付款能力,在父親只能付每月$6,000中期贍養費的情況下,母親和三名子女須緊縮開支,這當然並非一個理想之安排,但卻是在現實情況下無可奈何之事。 18.在正審以後,法庭會就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三名子女的需要作出裁決,屆時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可就父親應付之中期贍養費作出多除少補之措施。 19.在2019年4月,男方破產又失去地產代理經紀牌。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在2018年5月7日的命令作出以後,男方之經濟狀況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頒令 20.本席頒令更改2018年5月7日之命令如下︰-
訟費 21.訴訟雙方都質疑對方隱瞞其經濟狀況,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王婕妤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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