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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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經聆訊後於2020年1月14日駁回他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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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7/2019 [2020] HKCFI 1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3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369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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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上訴人就著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經聆訊後於2020年1月14日駁回他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2.上訴人於2020年3月12日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由於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本席給予上訴人機會及時間在2020年5月20日或之前存檔支持其申請動議通知書的書面理由,可是上訴人一直沒有呈交任何書面理由。 3.直至今天,即2020年6月26日,上訴人在庭上才呈上共十頁的書面陳詞,當中上訴人其實只是再重複提出之前已陳述之各事項,包括車輛停定二十一秒內發生之事情、警員之調查情況、巴士司機的證言亦有問題,以及原審裁判官處理不公等等。上訴人亦認為本席錯誤裁定巴士司機曾欲扭向右方,最後亦指法官認為出路口者即是有罪的觀點有爭議及明顯不妥等等。 本席的考慮 4.本案的背景是上訴人駕駛車輛從支線切入,與行駛在正線之巴士發生碰撞。巴士上的行車紀錄儀亦拍攝下當中的過程,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支線駛出時沒有適當地留意在正線行駛的巴士,裁定其罪成及罰款3,000元。上訴人在上訴中主要提出其車輛因部分已駛入正線及停定,反而是巴士欲靠左繼續行駛而與其發生碰撞。本席經重審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包括上述之片段,發現事實是雙方當時均已停定,也差不多同時再起步,而巴士更欲扭右,而並非靠左撞向其車輛。本席認同裁判官之裁斷,認為上訴人當時在支線切入大路時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專注,才與大路上的巴士發生碰撞,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遠遜一名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態度。因此,本席駁回其上訴,而其罰款並非過重,亦無原則性犯錯,因此判刑亦予駁回。 5.上訴人是次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所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6.本庭於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若申請人是以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作為理由,他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 7.上訴人就動議通知書的書面及在庭上的補充陳述所指稱的法律觀點等等,其主要投訴的都是關乎裁判官對於證人、證供及事實爭議的裁斷,這些方面完全及純為裁判官可判決的範疇。進一步而言,上訴人現在重複所提出的,其實在原審及上訴時已處理了。 8.但無論如何,更重要的是,上述所有論點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庭根本沒有基礎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因此,本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其申請正式被駁回。 9.最後,控方申請是次聆訊的訟費。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其上訴理由及沒有任何律師代表等等,認為適當地可酌情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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