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Ka Wai及另一人 對 International Trademar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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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9年12月13日,在本席席前進行首次聆訊,本席於同日頒下判決書(參見 [2019] HKCFI 3038 ),並安排在2020年3月25日進行第二次聆訊。本席在此採用上一份判決書中使用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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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0/2019 [2020] HKCFI 17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4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1686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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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楊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9年12月13日,在本席席前進行首次聆訊,本席於同日頒下判決書(參見[2019] HKCFI 3038),並安排在2020年3月25日進行第二次聆訊。本席在此採用上一份判決書中使用的簡稱。 2.鑑於早前法院的一般延期的安排,第二次聆訊,本來延至2020年7月20日舉行。然而,法院在2020年7月20日再次作出一般延期的安排,本席遂於2020年7月22日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楊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楊女士在上次的聆訊後,於2020年1月6日向聆案官申請許可,讓她可以代表HRAE進行法律程序,但不獲聆案官批准,楊女士沒有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換言之,本席現在要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只是由楊女士個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HRAE並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楊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針對審裁官在2019年10月2日所作的該裁決。審裁官在2019年11月26日頒下了判決理由書,在當中交代了案件的背景和當中的案情:
4.審裁官聽取了雙方證人的證供後,拒絶信納楊女士的證供,相信被告方的說法,裁定申索方敗訴。 5.《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的訴訟方,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有關的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由,向原訟法庭尋求上訴許可。楊女士沒有指稱該裁決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本席也不認為有這個情況。楊女士能否取得上訴許可,取決於楊女士擬提出的上訴有沒有可爭辯的法律問題。 6.本席認為,楊女士擬提出的上訴,不可能成功。根據雙方的案情,本案的爭議,其實是HRAE和被告人之間的合約糾紛,該 “租用合約” 和該 “進一步協議”,均是HRAE和被告人之間的協議,楊女士個人不是這些協議的訂約方。雖然楊女士曾以個人支票於2018年11月13日向被告人支付該“租用合約”下的HK$69,000,但這只是楊女士代HRAE付款,不代表楊女士個人是訂約方,這點從相關的合約文件和收據,都可以印證。 7.本席同時認為,審裁官信納被告人的證據,不信納楊女士的證供,這是審裁官的事實裁斷,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作出事實裁斷的時候,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楊女士在她的書面陳詞中指稱審裁官偏頗,但沒有解釋為甚麼她認為審裁官偏頗。本席細閱了審裁處的紀錄,不認為審裁官有任何實質的偏頗,或者給明理知情的人有偏頗的印象。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楊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楊女士單方面提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一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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