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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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58/2019[2020] HKCFI 163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58/2019

[2020] HKCFI 1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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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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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20年6月30日上午11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先赬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淑儀女士,由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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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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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經審訊後,由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被告人於2018年12月21日下午12時15分,在新界屯門天后路10號友德工業大廈地下外被警察截停。被告人當時拉著一個行李箱,警員從行李箱內搜出一塊黑色板,進一步檢查後發現該黑色板內藏含4.29公斤海洛英鹽酸鹽的5.16公斤混合劑,警方估計毒品市價為港幣4,850,400元。警員又從被告人身上的斜孭袋內搜出一把刀鋒沾有微量含海洛英粉末的𠝹刀。

在陪審團席前的唯一爭議點是被告人在被截停時是否知道她拉著的行李箱內藏有某類型的危險藥物。

根據陪審團的裁決,他們肯定被告人當時如事知道。

之前定罪紀錄

被告人在香港有之前一項非法賭博的刑事定罪紀錄,判刑於2018年8月,罰款500元,由於紀錄與毒品無關兼相對輕微,不以此為加重罪責因素。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在審訊中如下交代她的背景:被告人現年44歲,越南出生,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之後一直在越南生活和務農,直至2011年與香港人馮先生結婚後在港定居。由於被告人丈夫和她家人均不會說越南話,到達香港後,被告人用她丈夫教的不流利的廣東話與他們溝通。被告人在2011年拿到身分證後,開始在屯門新墟區的一間小食店工作,因為不懂聽講廣東話,被告人只能夠做雜工,包括洗碗、洗地、清潔等工作,直至2013年小食店因租金太貴而結業後停止。

被告人在2014年開始在一間素食店工作,早上擺點心,中午包雲吞、餃子,下午2時落場,5時繼續。這份工作一直至2018年,然後被告人回到屯門區,在一間越南餐廳廚房負責煎炸,每月15,000元收入,直至2018年12月。

盤問中被告人提到她的經濟狀況,說她於2017年在越南起屋,借了銀行180,000元,還欠大概120,000元,還有欠一個朋友10,000元,因此在案發日欠債合共130,000元。

求情理據

被告人簡單地透過辯方鄭大律師表示,希望法庭在考慮所有案情後盡量作出輕判。

判刑

販運危險藥物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販運600克以上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指引,見於案例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同埋CACC 304/2008),販運4,000克至15,000克之間份量有關毒品的判刑範圍介乎26年至30年。

若以算術形式引用指引,販運4,29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起點為313個月監禁,313這是本席採納的判刑起點。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認罪後的量刑扣減;此外,本案中也沒有任何求情理由足以讓本席偏離判刑指引,因此被告人判監二十六年零一個月,即313個月,31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