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鳳 對 添福餐飲食品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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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聆訊後,仲裁官於2020年6月8日裁定申索人欠薪的申索只部分得直,並於2020年7月16日頒下書面「聆訊撮要及裁決」(「書面裁決」)。申索人不服裁決,於2020年6月17日存檔表格十三,向原訟法庭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該條例」)第31條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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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 1/2020 [2020] HKCFI 19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20年第1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20年第7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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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本上訴 1.經聆訊後,仲裁官於2020年6月8日裁定申索人欠薪的申索只部分得直,並於2020年7月16日頒下書面「聆訊撮要及裁決」(「書面裁決」)。申索人不服裁決,於2020年6月17日存檔表格十三,向原訟法庭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該條例」)第31條申請上訴許可。 雙方案情與仲裁官的裁決 2.據書面裁決第1段就案件背景的描述:
3.不爭的事實是在2020年1月21日上午9時20分,被告人營運經理姜承強(「姜」)致電申索人,稱因申索人不符合公司要求,遭即時解僱。 4.申索人不接受被告人有即時解僱她的理由。申索人亦說她在接到該電話時,她已離家上班,被告到那時才通知解僱她並不合理。 5.最終仲裁官裁決申索人只能取回2020年1月10日至20日(除卻二天休假)的工資,就2020年1月21及22日的欠薪的申索敗訴。仲裁官的理由如下:
該條例第31條 6.根據該條例第31條,原訟法庭只可就法律問題或仲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頒出上訴許可。第31(1) 條原文如下:
討論 7.仲裁官接受申索人與被告人之間有僱傭合約關係(見書面裁決第1及13段),而僱傭期為2020年1月10日至22日。 8.從書面裁決第13-15段可見,仲裁官裁定申索人就21及22日欠薪追討敗訴的原因,不是基於被告人有理據或基礎在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比較及參考《僱傭條例》第9條)。特別仲裁官在書面裁決第14段最後一句中說:
9.仲裁官裁定申索人就21及22日欠薪敗訴的原因是基於被告人在申索人當天(即21日)工作時間開始前已解僱申索人(見書面裁決第13段)。 10.但仲裁官並無考慮兩個法律問題:
結論 11.基於上述考慮,本席認為仲裁官就上述第10段之法律議題有否出錯是可爭拗的法律議題。本席就上述之法律議題批准上訴許可。 12.訟費保留。
申索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1] 見AHK Air Hong Kong Ltd v Thomas Gilligam [1989] 2 HKC 189, 198E-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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