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利偉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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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們承認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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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9/2020 [2020] HKDC 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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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們承認控罪而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九龍長沙灣元州街152號一幢叫金樂樓的住宅大廈。 3.2020年1月3日下午2時許,第二控方證人魏朗笙在金樂樓附近的店鋪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在金樂樓附近徘徊,然後進入金樂樓。控方第二證人覺得可疑,於是報警。警員到達現場,發現金樂樓5樓(即唐六樓)A室的住宅單位的鐵閘和大門被撬開,而且發現裡面有被洗劫的跡象。 4.其後,警員發現第一被告站在金樂樓1樓的簷篷上,並意圖從簷篷跳下。消防員被召喚到現場,並拯救了第一被告。警員拘捕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係家華(即第二被告)叫我嚟飲茶,跟住同我一齊去搵錢,之後就帶咗我去你哋拉我嘅呢幢頂樓爆竊。」 5.警員在金樂樓1樓的老人院平台發現第二被告,並在平台向第二被告搜身。在第二被告身旁發現一個紙袋,內有:
6.此外,在老人院平台的地上,警員亦發現第一被告的藍色襯衫和一條黑色手鍊(約值港幣$1,500元)。 7.警員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真係冇錢開飯,先喺隔籬嗰幢大廈老爆,我哋凈係爆咗6樓個單位,啲值錢財物喺曬度。」 8.控方第一證人方耀成和他的妻子住在該住宅單位。控方第一證人確認從第二被告那處發現的以及老人院平台發現的財物是屬於他和他的妻子。所有被竊的財物均全數尋回。 9.何麗芳住在金樂樓3樓一個單位。在案發當日下午2時30分左右,她聽到金樂樓4樓的庭院有一些聲音,她及後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從水管向下爬。她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正在修理東西,就問他們為甚麼他們沒有任何安全設備。兩名被告沒有理會她,然後她看到第一及第二被告到達老人院的平台。 10.第一被告在錄像會面紀錄說他和第二被告一起進入金樂樓。第二被告叫第一被告在3樓等他。第二被告繼續往更高的樓層。第二被告後來回到3樓,並叫第一被告一起離開,但是他們到達地下時聽到警笛聲,所以第二被告要求第一被告到金樂樓天台。他們走到金樂樓天台,然後爬下平台。因為第一被告聽到警察說他們正在尋找一個穿著藍色襯衫的人,所以他脫下他的藍色襯衫。 11.第二被告在錄像會面說他和第一被告一起進入金樂樓。第二被告因為之前看到其他人輸入金樂樓的密碼,所以他記得有關的密碼。第二被告用螺絲刀撬開門和木門,並且闖入該住宅單位,在該住宅單位內偷走了一些戒指、頸錬和金錢。第二被告把這些物品放在紙袋及斜孭袋內,然後離開。第二被告帶領第一被告到達金樂樓天台,並一起爬到金樂樓1樓的平台。 求情理由 12.第一被告現年53歲,香港出生,初中程度,2019年7月出獄後間中做清潔散工,每日港幣約$400元。第一被告承認控罪,於被捕後和警方合作。 13.代表第一被告的熊律師依賴上訴庭在特區訴劉曉文 CACC 396/2012的判案理由,認為如果因為第一被告的前科加刑的話,希望法庭不會加刑超過9個月。辯方亦呈上第一被告的求情信。 14.代表第二被告的唐律師說第二被告現年48歲,已經和前妻分居,被捕前和母親及女友一起居住。第二被告在被捕前是裝修工人,日薪約港幣$1,000元。 15.辯方說本案不是在深夜發生,受害人沒有損失。第二被告最近一次的犯案在2014年10月,相隔6年。第二被告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說第二被告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亦呈上第二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6.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3年。兩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他們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事實上,兩名被告可說是現場束手就擒,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17.第一被告從1984年11月開始總共有55項定罪,當中7項是爆竊罪。第一被告在2019年2月因8項偷竊和企圖偷竊罪被判入獄4個月,在2019年7月出獄,但是在2020年1月便干犯本案。 18.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經濟拮据,近年的社會暴亂狀況使他百上加斤。第一被告說他承認過錯,深感後悔,希望法庭酌情輕判。本席認為犯案者的求情信貴乎真誠,顯示悔意,承諾改過自新。如果第一被告從來沒有前科,本席會視他的求情信顯示悔意。但本席認為以第一被告55項定罪的前科,第一被告的求情信只會幫倒忙。 19.同樣地第二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會真正反省,孝順母親,不會再犯事,會幫助社會做一點事。但第二被告從1985年2月開始,總共有16項刑事定罪,當中有4項企圖爆竊罪,另外有3項從1985年6月至1992年3月的紀錄(不是正式的刑事紀錄)。第二被告最近的定罪在2014年10月。 20.兩名被告是夥同犯案,大家的刑責不相伯仲。第二被告亦招認他帶備螺絲刀撬門闖入民居。兩名被告亦成功偷取總值約港幣六萬六千多元的財物。失物最後能夠完璧歸趙,受害人並沒有損失。第二被告說他記着住客的密碼進入金樂樓,兩名被告在這個情況下是有預謀犯案。 21.上訴庭在特區訴范傑雄 [2009] 6 HKC 314明言,一名職業爆竊犯是加重刑責的因素。在該上訴案,上訴人承認13項非住宅爆竊案,上訴庭以6年為起點,最後改判上訴人入獄4年。 22.當然,以本案而言,兩名被告只涉及一項入屋犯法罪,但由於兩名被告的前科,以及本案案情,再加上第二被告是有備而來,本席決定以3年3個月為起點,本席會給予兩名被告三分一刑期扣減,判兩名被告各入獄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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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