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刁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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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9年2月13日,一隊警員破門進入一個位於旺角通菜街4號2/F的單位(「涉案單位」)。涉案單位面積約300平方呎,分間有1個方形大廳、1個廚房、1個廁所、及3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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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3/2019 [2020] HKDC 6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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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該控罪指他協助管理煙窟。 案情 2.在2019年2月13日,一隊警員破門進入一個位於旺角通菜街4號2/F的單位(「涉案單位」)。涉案單位面積約300平方呎,分間有1個方形大廳、1個廚房、1個廁所、及3間房間。 3.警員入屋時發現被告人與另外11人在涉案單位內,坐在3張檯旁,檯上發現打火機、經燃燒錫紙。貼近被告人坐下位置的檯上亦發現一批可再封膠袋、1個電子磅及現金港幣280元。 4.搜查被告人及其身上腰包後,發現其身上腰包藏有不同物品。 5.被告人以經營毒窟罪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講述其受聘招待客人到涉案單位吸食毒品(第二項控罪)。 6.於2019年2月14日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警誡下招認受聘於一名「呀聰」的人,負責一天24小時管理涉案單位作為毒窟。其職責包括開門及售賣毒品給客人。被告人稱警察破門時其餘11名在場人士都是客人,而他在涉案單位內以港幣130元至250元售賣海洛英(第二項控罪)。 7.被告人稱於其旁邊檯上檢獲的現金港幣280元是售賣毒品的收益,並承認其一天工作24小時的收入為港幣1,600元。 求情 8.被告人現年58歲,中七程度,母親80歲,兒子36歲,是巴士司機,男孫3歲。被告人稱曾任水務工程細判,月入港幣40,000元,案發前無業及有毒癮,與女友同居。 9.許大律師援引兩宗案例,在沒有特別嚴重的案情下,協助管理煙窟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18個月(例如HKSAR v Cheng Ton Hau HCMA 666/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明 DCCC 652/2017)。 10.被告人有四項刑事記錄,與本案有些關係的是一項管有毒品記錄,在2002年被判3個月監禁,緩刑2年,本席認為這不構成加刑因素。 11.被告人稱尚未獲得協助管理煙窟的酬勞。 12.被告人在上周後期致函法庭預告承認控罪,許大律師指被告人應獲五分之一減刑,本席同意。 本案判刑 13.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五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4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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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