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畢志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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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要求本席避席是次上訴,本席拒絕他的申請。在這次申請之前,他曾兩度以書面申請要求本席避席處理他的上訴申請。首席法官及本席已經拒絕他的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588/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3588A/2001

CACV 358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3588 號

(原高院民事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29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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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知會備忘登記人 畢志荃
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 周冠華
提出警告的人
(上訴人)
周順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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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 年 7 月 19 日

宣判日期: 20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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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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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上訴人要求本席避席是次上訴,本席拒絕他的申請。在這次申請之前,他曾兩度以書面申請要求本席避席處理他的上訴申請。首席法官及本席已經拒絕他的申請。

2.上訴人所持的理由是今天的上訴是針對胡國興法官的判決,由於胡國興法官在他的判決理由引用了本席在 2000 年 10 月 18 日的判案書的理由,因此,若本席處理是次的上訴,將會令他得不到公平的審訊。

3.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適當的理由,本席頒發的判案書是上訴法庭一致的判案書,胡法官引用該判案書並不表示曾經參與處理該上訴的法官不能再聆聽本上訴。若上訴人所持的論據成立,則整個上訴體制及引用案例的體制都會變為無效。

4.上訴人又指本席曾在 2002 年 7 月 15 日撤銷他的另一宗申請。本席不認同因本席曾處理過該案件就會造成司法不公正。

5.故此,本席拒絕他的申請,並繼續處理這宗上訴申請。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 : 由林錫光,陳啟鴻律師行轉聘陳啟基大律師代表。

提出警告的人(上訴人): 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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