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畢志荃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588/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2002年8月1日本庭撤銷申請人周順鏞(周先生)的上訴,拒絕更改胡國興法官下令周先生支付民事上訴2001年第2987號案件之訟費保證的命令。該上訴是針對法庭下令周先生支付三張傳票是的訟費。該三張傳票是由周先生提出,但其後他申請將傳票撤回。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588/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3588B/2001

CACV 358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01年第 3588號

(原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訴訟 2001 年第2987 號)

上訴人 周順鏞
第一答辯人 畢志荃
第二答辯人 周冠華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9月11日

宣判日期:2002年9月1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8月1日本庭撤銷申請人周順鏞(周先生)的上訴,拒絕更改胡國興法官下令周先生支付民事上訴2001年第2987號案件之訟費保證的命令。該上訴是針對法庭下令周先生支付三張傳票是的訟費。該三張傳票是由周先生提出,但其後他申請將傳票撤回。

2.周先生不滿本庭之判決,現向本庭申請許可要求向終審法院再提出上訴。周先生指案件涉及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所以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其上訴。

3.周先生提出七點書面理由支持申請。在陳述時,他向法庭提交新的第八點理由。周先生的新論點是指本案件有三個新原素,而這三個新原素會影響胡法官較早時所作的判決。

4.周先生提出的七點書面理由中的第三至第七點是涉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周先生在較早前的聆訊時已經多次提出該等論點,但論點都不獲法庭接納。本庭於2002年8月1日頒下的判案書亦列出理由拒絕接納該等論點中值得回應的部份,所以不會在此再加詳述。

5.就周先生提出的第八點理由,本庭亦考慮過,但本庭不接納周先生的論點,認為該論點與本申請無關。

6.周先生書面陳述的第二點理由指本庭在處理其上訴時,拒絕讓張法官迴避,令案件之審理不公義。

7.本庭就周先生要求張法官迴避的申請,已作出判決。判決理由亦在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本庭不打算將該等理由複述。本庭認為有關的判決是正確及合理的。

8.本庭亦重新考慮過周先生提出之所有論點。本庭不同意該等論點。本庭不認為周先生在2001年第2987號的民事上訴有高的成功機會。他提出的論點亦和上訴無關。

9.本庭只打算處理周先生提出的另一論點,即他指稱在較早上訴聆訊時,被本庭“無理勒令終止陳述,違反自然公義的原則"。

10.周先生指出在上訴的三個多小時聆訊,本席“先安排答辯人代表大律師陳詞,大約花了個多小時,然後再由周先生陳詞。大約在中午12時15分,正當周先生陳詞至第11頁第11項時,被張澤祐法官勒令作最後5分鐘陳述,(而本席)從旁倒數,從第5分鐘、4分鐘正至0分鐘,宣佈審結退庭。”

11.本庭須指出,周先生上述指控部分並非實情。

12.根據法庭數碼錄音謄本,在上訴聆訊開始時,本席先向周先生指出,他已經入禀法庭非常詳細的上訴通知書及修改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詳細列出其上訴論據,指出胡國興法官犯錯之處。本席向周先生明確表示本庭已經看過他的上訴通知書及修改通知書,亦明白他的論點。本席亦向周先生指出,他無需重複在通知書內已作出的書面陳述,但如有需要就某一方面補充或強調,他可以向法庭作出陳述。

13.經本席向周先生作出上述解釋後,周先生隨即向本庭表示要求張法官迴避。

14.當本庭處理完周先生要求張法官迴避的申請後,本席再向周先生表明法庭已經看過他向法庭提交的詳細上訴理據,亦明白他的立場及理據。本席向周先生指出,他無須重複他在書面上已作出的陳述,但如有任何事項需要補充或強調,他可以向法庭作出簡單的陳述。

15.經過本席再向周先生解釋後,周先生明確表示對書面通知書內的論點沒有任何補充。經周先生向本庭作出上述表示後,本庭才邀請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向法庭作出陳述。

16.雖然陳大律師向本庭表示已經將其書面陳述送達給周先生,但周先生表示他沒有收齊陳大律師的爭論大綱及典據。為了公平起見,法庭要求陳大律師不要依賴其書面陳述,而只是以口頭就其立場向法庭作出陳述。本席亦提醍周先生要小心聆聽陳大律的口頭陳述以便作出回應。

17.陳大律師的陳述不超過30分鐘。當陳大律師陳述完畢後,本庭邀請周先生就陳大律師的陳述作出回應。周先生開始回應陳述時,時間約為上午11時。但周先生的陳述,並非回應陳大律師的陳述,他只是重複提及他書面陳述的內容,偶然周先生亦會提出一些新論點。

18.雖然法庭曾多次向周先生解釋在回應陳述時,他只能就陳大律師的陳述作出回應,他無需重複提及他在較早時書面陳述書內已經說過的論點,亦不能提出一些新論點。因為如果周先生提出新論點,而對方沒有機會就他提出的新論點作出回應時,會做成不公平的情況。

19.但周先生無視法庭的提點,依然故我。他花了超過一小時,重複其上訴通知書內的書面陳述和一些較早前沒有提及過的論點。本庭認為他提出的新論點亦和上訴所涉及的問題無關。

20.由於周先生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已對他極度寬容,但周先生視法庭的提點如無物。

21.在無計可施之下,張法官在中午大約12時20分向周先生指出只能再給他5分鐘時間向法庭陳述。本席亦同時開始計時提醒周先生餘下的發言時間。當5分鐘時限過後,本庭宣佈散庭,並表示會以書面形式就周先生提出的上訴宣判。

22.任何法庭程序都必需要受規則的監管。訴訟各方都必須遵守有關規則,否則不能做到有公平、公正的聆訊。

23.在任何一件民事上訴案件聆訊時,上訴一方需先向法庭陳述,就案件涉及之事實及法律問題闡明其立場。陳述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亦可以部分書面及部分口頭作出。

24.當上訴一方陳述完畢後,答辯人才能夠作出答辯陳述,就上訴人的陳述作出回應及闡明答辯人的論點及立場。答辯陳述亦可以用書面或口頭作出,或部分書面,部分口頭作出。

25.當答辯人作出答辯陳述完畢後,上訴一方有最後發言權,就答辯陳述作出回應。但上訴一方作出的回應陳述並非是無限制的。上訴一方作出回應陳述時,只能回應答辯陳述提出之論點及案例涉及之法律問題。在回應陳述,上訴一方無需重複在首輪陳述已經提出的論點,更無權提出新論點。如果上訴一方在回應陳述時提出新論點,則表示答辯一方再沒有機會就該等新論點作出回應,對答辯一方做成不公。

26.如果訴訟任何一方,不論有律師代表與否,不遵守上述程序規則,法庭會作出適當指引,確保聆訊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

27.本庭認為在處理周先生的上訴時,對周先生的陳述時間作出限制,及在時限屆滿時,終止周先生繼續陳述,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做法,亦符合法庭既定的程序規則,絕對沒有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亦沒有和任何合理期望法則有抵觸。法庭目的只是要確保有關的聆訊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

28.本庭就周先生提出之指控作出解釋,以正視聽,亦希望周先生能更清楚理解本庭所作決定的原因及理據,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29.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0.周先生提出的上訴只是涉及胡國興法官下令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130,000元。本庭撤銷他上訴的決定亦只是一項非正審判決而非最終判決,因此上述(a)條不適用。

31.法庭是否下令一名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證,涉及法庭可以行使之酌情權。只要法庭將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而下令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證之決定,並非全不合理,有關命令不應被推翻。

32.無論如何,下令一名上訴人支付訟費保證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不信納有任何其他理由構成足夠的依據將周先生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定。他提出的論點只是他個人認為和他提出的上訴有關,不合符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要求。

33.在此情況下,本庭不能夠批准周先生的申請。周先生的申請被拒絕。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缺席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58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