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駿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13/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2020.

Cited by 9 cases

Case No.HCCC 213/2016[2020] HKCFI 229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13/2016

[2020] HKCFI 22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21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駿豪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20年8月17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顧佩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明斌先生及謝兆聰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誤殺(Manslaughter)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黎駿豪被控三項誤殺罪,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係被陪審員一致裁定罪名成立。

個案情事實就係,喺2015年4月26日大概下晝3點41分,當時喺黃大仙環鳳街63號地下嘅一間叫做孖鏡嘅車房,就發生咗爆炸同埋大火,咁而引致三名人士死亡,佢哋就係胡漢偉、陳錦波同埋伍靄霞女士。

控方嘅案情全部係靠環境證供,控方就話被告人因為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嗰三位死者,而被告人就係喺檢查同埋修理石油氣的士ER7778嘅時候,係對身處於附近呢三名死者有謹慎嘅責任,而被告人係違反咗呢個謹慎責任,冇採取到任何或者足夠步驟,以確保一來,就係嗰架汽車嘅油缸冇石油氣漏出或者係積聚;同埋/或者第二,就係冇採取到任何或者係足夠嘅步驟,嚟確保萬一有石油氣漏出或者係積聚嘅時候唔會著火而引致爆炸。咁而因為被告人係違反呢個謹慎責任,係引致嗰三名人士嘅死亡。

一啲背景嘅資料,胡生就係嗰個車房嘅唯一嘅東主,佢除咗係經營呢一間車房之外,佢喺嗰個車房嘅閣樓嘅位置,就另外有一間叫做日榮車行,日榮車行亦都由佢獨資嘅,佢就係做呢一個租賃的士嘅生意,而呢個日榮車行除咗係租的士出去,即係同呢個車主租的士出去畀啲的士司機之外,同時亦都係提供維修的士嘅服務。而孖鏡嘅主要服務,亦都係提供呢一個維修同埋保養呢啲車,尤其就係由日榮租出去嘅的士,咁可以睇到,其實胡生係做一個一站式嘅服務嚟。胡生就請咗兩個嘅技工就係做修理嘅工作,一個就係佢舅仔,就係一位姓曾嘅曾裕鴻先生,另外嗰個就係被告人。而胡生、曾生同埋被告人,全部都唔係有資格可以去處理石油氣車輛燃料缸嘅人士嚟。

被告人喺2012至2013年就曾經上過一個課程,呢個課程就係職業訓練局同埋呢一個機電工程署合辦嘅,就係話點樣去維修一啲石油氣嘅車輛。嗰啲考試合格嘅人,就可以攞到個證書,然後再加三年嘅實習--即係實質嘅工作經驗之後,就可以去登記做叫第六類嘅勝任人士,即係英文叫CP6,咁就係喺機電工程署登記嘅。啲資料顯示,即係證據顯示,就算係CP6嘅持有人,都係唔可以去處理呢一個石油氣車輛嘅燃油缸,最多只係可以將嗰個燃油缸係從佢固定嘅位置拆落嚟嘅啫。只係有更高資格嘅人士,嗰個就係CP1,先至可以處理或者喺佢嘅監督之下,先至可以處理個油缸,同埋喺個燃油缸入面嗰個燃油泵嘅。

因為被告係考試唔合格,所以就係唔能夠登記成為呢個CP6嘅。雖則如此,但係啲證據顯示,因為被告人有上過堂,所以佢對於有關石油氣車輛嘅燃油噴射系統就係有認知,識得嗰個原理,同埋有做過實習,就係做過一個嘅過程,叫做推氣或者係驅氣,即係話,係將嗰啲管入面嘅石油氣推番返去個燃油缸呢一個咁嘅做法。換句話講,即係佢對石油氣車輛,包括燃油缸,係有認知嘅。

好喇,架的士ER7778,其實就係陳海聲先生所擁有嘅。雖然佢睇都冇睇過架車,佢係經過胡生就買咗呢架車,然後胡生幫佢係將架車出租嘅。陳錦波就係租呢架的士嘅人,佢就係揸日更,朝頭早5點至下晝5點。胡生係將嗰架的士出租畀另外一個人,就係黃生,黃福根先生,佢就係揸夜更,夜晚5點到第二朝嘅5點。伍靄霞女士就同佢先生伍乾元其實一齊就係擁有一間嘅公司,叫做寶光鏡業。呢間寶光鏡業其實就係喺呢個環鳳街嘅57號,佢嗰個地方就其實係同呢一個孖鏡嘅後邊係相連。

好喇,控方嘅案情就係話喺案發當日,陳錦波就將架的士就係拎咗去呢一個孖鏡度去睇下咩嘢事嘅。因為陳生揸嘅時候就發現司機位前面嗰個儀表板,係嗰個警示信號出現咗。不過,將架車車去呢個孖鏡之前,佢係將架車入滿咗石油氣嘅。資料亦都顯示,呢一款嘅石油氣的士,就嗰個燃油缸最多係可以裝到95公升嘅石油氣,不過,為咗呢個安全、為咗呢個運作起見,點樣都係唔可以百分之一百㗎喇,係去到百分之八十五嘅啫。咁即係話,當時架車已經係去到孖鏡嘅時候,都係離百分之八十五唔係好多,因為由入油嘅地方揸到去嗰個孖鏡嘅地方唔係好遠。而當日,被告係唯一返工嘅技工,因為曾生嗰日係放假,同埋根本唔喺香港添。證據亦都顯示,就胡生係老闆,佢就淨係指指點點叫啲工人做嘢嘅啫,佢自己就唔會落手落腳做修理嘅工作。

從閉路電視嗰啲影片睇到,被告人當時係真係有睇過架車,檢驗嗰架車,的士喇,講緊。同埋係喺嗰個的士嘅後座乘客位位置嗰度,係將後座同埋後座嗰個椅背係搬咗出嚟,就交咗畀陳生,陳生接咗之後,然後被告人先至將嗰架的士係倒駛入去呢一個車房。不過,嗰個閉路電視嘅鏡頭就唔係完全睇到嗰個入口,所以其實喺嗰個車房,即係孖鏡車房入面係發生咩嘢事呢?鏡頭就睇唔到,冇呢啲咁嘅影片。

喺發生咗爆炸之後就大火,當然,呢個緊急嘅人員就嚟,即係消防人員,呢個醫護人員咁。啲消防人員嚟到就盡量去控制同埋滅火,而呢個救傷員,即係救護人員,亦都係幫喺現場發現嗰啲傷者係急救,咁而當時已經發覺胡生係死亡咗㗎喇。陳生就係送到去醫院之後,都證實係死亡。伍女士其實當時就喺佢嗰個鋪頭嘅閣樓,佢先生就啱啱係出咗門口,所以佢先生當時就唔喺嗰個鋪頭入面。因為伍女士喺個閣樓上面,發生咗爆炸之後,佢就係被困,雖然佢先生係要求呢個消防員去救佢,但因為個火勢太猛烈同埋太熱,所以變咗佢哋冇辦法可以入去救佢。到嗰啲消防員可以入到去嘅時候,其實已經係下晝5點25分,佢哋當時已經發覺伍女士已經係燒焦咗,而個火要去到6點45分,差唔多6點45分先至正式係熄滅嘅。

有唔同部門嘅人喺呢個團隊,喺專家嘅引領之下就去到現場,就去睇下究竟點解會發生爆炸,呢啲人員係包括警務處爆炸品嘅調查科嘅人員、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嘅法證化驗師、機電工程署呢個氣體標準事務處嘅人員,同埋就係消防局嘅人員,佢哋總共係用咗四日嘅時間,係喺嗰個現場度搜證同埋睇下究竟發生咩嘢事。

首先講嘅就係呢個爆炸品處理科嘅專家李生,佢喺調查之後就已經話唔係因為爆炸,即係唔係因為有炸彈發生爆炸嘅,即係呢個已經排除咗㗎喇。喺呢個孖鏡車房入面,當時啲專家睇到,就見到呢架ER7778係泊咗喺,或者停泊咗喺,呢個車房入面一個嘅維修糟上面,咁而佢哋睇到架的士嗰個嘅燃油缸已經係從固定位置度係拆咗落嚟,就擺咗喺嗰個車尾箱個位置,同埋係向上移咗180度,而佢嗰個保護罩,佢叫做半容器就已經係移除咗,露出咗嗰個主閥同埋個回流閥,而主閥同回流閥本來係有啲管連住嘅,嗰啲管都係拆開晒㗎喇,而嗰個主閥睇到就係一個開咗嘅位置。後屘,啲專家就去做咗一個測試,就發覺當時嗰個主閥就係開咗,嗰個程度就可以被啲石油氣漏出嚟,但係又不足夠去啟動嗰個安全嘅系統,即係嗰個子流閥,就變咗係話啲氣係咁流,就冇一個嘅機制去截停佢。

而從嗰啲照片可以睇到,喺當時現場睇到嗰個損毀嘅情況,啲專家就係話嗰個爆炸係因為石油氣而發生嘅,而起火嘅地點,或者可以用發生爆炸嘅地點,就喺嗰個維修糟入面,而係喺嗰個的士尾部下面嗰個位置度開始嘅。而呢個調查亦都顯示,喺爆炸同埋發生大火嘅時候,當時個燃油缸大約仲有三分之一嘅燃油喺入面。換句話講,即係差唔多三分之二嘅燃油已經係被漏出嚟喇。當然,呢個三分之二,大家都記得係以一個即係大概係百分之八十五嘅燃油缸,唔係百分之一百。除咗呢一點係專家睇到之外,專家亦都睇到,佢哋就認為,嗰個車房嘅捲閘應該係拉咗大部分落嚟,因此,就做成咗一個密閉嘅空間,即係當爆炸嘅時候,一個密閉嘅空間,所以造成嗰個爆炸力就非常之大。而石油氣係比空氣重嘅,佢會沉底,而喺嗰個車房入面,最低嘅地方就係嗰個維修糟,即係維修糟嗰個地面係比嗰個車房嘅地面較低㗎嘛,所以啲石油氣就積聚咗喺呢一個維修糟入面。到咗某一個時候,呢個石油氣响空氣中嘅濃度就去到咗百分之一點八至到百分之九點五呢一個嘅程度,因為石油氣去到呢一個程度,如果有一個燃點嘅火頭或者源頭,就會發生爆炸嘅。咁就應該就係話,當時就喺呢個維修糟度,呢個石油氣同空氣之間嘅濃度就去到1.8至到9.5個per cent,然後係有一個燃點嘅源頭引起爆炸。

究竟呢個燃點嘅源頭係乜嘢呢?啲專家都唔能夠係話好肯定、確切咁樣話係乜嘢,不過佢哋話因為當時睇到喺呢一個維修糟入面有一個電風扇係跌咗落去嘅,所以佢哋就認為,應該係嗰個電風扇跌落去嘅時候引起火花,嗰個火花就係呢個燃點嘅源頭。當然,佢哋話呢個風扇跌落去係因為一來,個風扇就喺嗰個維修糟入面,同一塊葉就爛咗,仲有就係佢嗰個插蘇本來係三腳插蘇,其中兩隻腳係因為有啲力量去扯嘅緣故,令到佢歪咗,所以佢哋認為嗰個風扇係跌咗落去嗰個維修糟。咁個爆炸力,就係個衝力非常之大嘅,好明顯,胡生、陳生,同埋伍女士都係因為呢件事件就死亡。當時被告人其實就企咗喺嗰個車房出面嘅,同胡生同陳生。被告人自己都受咗重傷,同埋佢身體大部分嘅範圍係受到嚴重嘅燒傷,亦都係因為吸入咗呢個濃煙,當時嘅情況都相當嚴重。喺第二日,呢個4月27號,就已經進行咗緊急嘅手術。後屘,即喺4月29號、5月6號同埋5月14號,都要再做多幾次嘅手術。

喺呢件案件審訊嘅時候,係冇直接嘅證供係指控被告人,控方完全係靠呢個環境證供嚟證明,話被告人當時係嚴重疏忽,引致呢三名人士嘅死亡。由於陪審員係一致裁定被告人三項嘅罪名成立,亦都因為本席係就控方需要證明嘅罪行嘅四項元素,係一而再咁樣向陪審員作出指引,因此,佢哋係裁定被告人你罪名成立,我嘅推定就佢哋嘅裁定,就係呢件事就係如下咁講:

首先,就係被告人當時係唯一返工,即係當日,係唯一返工嘅技工,所以當時被告人係有去檢查同埋修理呢架汽車ER7778。因此,被告人對身處附近嘅陳生、胡生同埋伍女士係會有謹慎嘅責任,而被告人係根據控方喺嗰個公訴書入面所講嘅詳情,係違反咗佢呢個謹慎嘅責任,意思就係話,被告人係冇採取任何或者足夠步驟嚟確保:第一,就係架汽車嘅油缸冇石油氣漏出或者係積聚;及/或就係第二,係冇採取任何或者足夠嘅步驟嚟確保萬一有石油氣漏出或者積聚嘅時候係唔會著火,而導致係發生爆炸。

而被告人違反呢個謹慎責任嗰個情況又點呢?被告人並唔係一個合資格去處理呢個石油氣的士燃料缸嘅人,佢唔係CP6,雖然佢上過呢一個職訓局同埋機電工程署合辦嘅課程,希望得到咁樣嘅資格,但係佢唔合格。雖然如此,但係被告人仍然係對呢一個石油氣車輛嘅燃料噴射系統係有一定嘅認知,同埋係有實習過,譬如係好似推氣咁樣嘅工序,亦都實習過,係話將嗰個氣缸係從嗰個固定嘅位置拆除咁樣嘅工序。喺事發嗰日,被告人係將呢個的士嘅車尾部分嘅座位同埋個椅背,係從個的士度移除,然後將架車係倒駛入咗去呢一個孖鏡,同埋係將佢停泊咗喺嗰個維修糟上面。而被告人係將嗰個位於呢個的士後座同埋個車尾箱之間固定咗喺度嘅燃油缸係拆除咗,有四隻腳嘅,四隻腳都係將佢移離,然後佢就將嗰個缸係褪到去喺嗰個車尾箱嗰面,就將呢一個燃油缸係向上移動咗180度,同埋將嗰個半容器係移除,然後就將連接住主閥同埋回流閥嘅管係全部移除,同時係將呢個主閥開咗,而開咗嘅程度係等到嗰啲石油氣可以漏出嚟,但係就唔啟動呢一個嘅子流閥嚟截住呢啲石油氣漏出。而因為嗰個發生爆炸嘅時候,同埋大火嘅時候,顯示到係得番三分之一嘅石油氣仲喺呢一個燃油缸入面,即係當燃油缸係滿晒,係百分之八十五,所以差唔多三分之二嘅氣已經係排咗出嚟,漏咗去呢一個孖鏡車房入面。

而因為有證據顯示,坊間有啲不合法嘅方法嚟將位於燃油缸入面嘅燃料泵拎出嚟,個方法係點呢?就話將啲石油氣由個燃油缸度漏出嚟,令到個燃料缸係降溫冷卻,冷卻咗之後,就能夠開啟到連住呢一個燃料泵嘅凸緣,好快速咁樣拎嗰個燃料泵出嚟,所以一個無可抗拒嘅推論就係,被告人當時將呢啲石油氣喺嗰個燃料缸度漏出嚟,或者係排出嚟嘅目的,就為咗要去掂到呢一個燃料嘅泵,有需要嘅時候係將嗰個泵作出更換。因為證據顯示,專家喺嗰個孖鏡入面搵到總共有十六個係已經用過嘅燃料泵,呢十六個入面,其中一個係喺嗰個維修糟入面嘅,呢一點係對於究竟胡生身為東主,就喺呢個孖鏡車房入面發生緊咩嘢事,佢嘅認知有幾多,同埋被告人喺呢件事件上需要負責嘅,即係負上嘅刑責有幾多呢?係有一定嘅影響,我遲啲先講呢樣嘢。

好喇,因為呢個孖鏡車房嘅捲閘係大部分拉咗落嚟,因為呢個做法一定係被告人將架車倒褪咗入去入面,即入咗呢個孖鏡入面,而喺嗰個爆炸之前做嘅拉嗰個捲閘落嚟。因為拉咗落嚟喇,另外三邊係牆,所以就做成呢個密閉嘅空間,令到呢一個爆炸係更加威力強大。本席可以考慮到,因為孖鏡嗰日係開咗門做生意嘅,即係喺4月,2015年4月6日,開門做生意就冇乜嘢理由會擝低嗰個捲閘㗎?既然將嗰個捲閘擝低,仲要擝到去咁落,因為啲專家講到都剩番個罅唔係咁多,咁我認為唯一嘅目的,就係唔畀其他人知道究竟喺孖鏡入面係進行緊呢個非法排放石油氣嘅情況,亦都唔畀其他人係聞到石油氣嗰個獨特嘅氣味。喺咁嘅情況之下,胡生身為嗰個東主,係冇可能唔知道佢自己個車房入面係發生啲咁嘅事,尤其佢,即係喺附近,仲企喺出面。咁即係話,被告人不單止係話冇去確保冇石油氣漏出,冇石油氣去呢個積聚,佢仲係有目的咁樣將啲石油氣嚟排放,排放咗去呢一個車房入面,同埋係准許佢喺嗰個車房入面嚟積聚。被告人亦都係冇採取到任何嘅措施,嚟確保呢啲漏咗出嚟或者積聚嘅石油氣係唔會引致爆炸。因為呢個被告人違反嗰個謹慎責任,係引致嗰三名嘅死者係死亡。

因為陪審員係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佢哋一定就係話被告人你違反呢個謹慎嘅責任係嚴重疏忽,意思即係話,案中呢啲情況係會使到一個合理謹慎嘅人預見一個重大同埋明顯嘅危險,就係呢啲受害人係會死亡嘅,以致陪審員係認為被告人你作出呢啲咁嘅行為係真正嘅差劣,同埋應該備受責難,係你應被判刑事罪,而唔係單單係面對民事嘅訴訟,咁呢啲就係案情。

好喇,被告人嘅背景。被告人喺1982年嘅7月出世,即係而家38歲,之前係冇呢個刑事嘅紀錄。被告人結咗婚,有一個細女,而被告人嘅代表鄭大律師就話畀本席聽,其實被告人就係同個,即係而家嘅太太,當時係女友,喺2012年就已經認識咗㗎喇。喺發生呢件爆炸事件之前,其實已經係打算結婚,後屘因為發生咗爆炸事件,被告人受咗重傷,亦都喺個醫院度留院嘅時候,被告人就曾經係同當時個女友講,就叫佢離開,即佢唔想連累個女朋友,但係個女朋友就唔肯,就繼續係留低,仲係對被告人照顧有加,後屘就喺2016年就決定係結婚,咁就生咗女,就係2017年出世嘅。

被告人讀書讀到中三,因為喺學業方面,係唔算係成績好,加上佢好鍾意汽車嘅,所以就選擇去呢一個職業訓練局係讀關於汽車維修嘅課程。喺2001年仲贏咗一個嘅獎項,即係職業訓練局度,話係最佳學徒嘅獎項,係冠軍嘅。最初,佢就喺呢個九龍巴士公司度做嘢嘅,就做埋學徒,跟住就正式做咗呢個技工,做咗成十二年嘅。然後後屘,即係當然,即喺呢個學徒完畢之後,就正式係成為技工。喺2012年,其實佢係識曾生,即係大家當時就喺呢個九巴度做。因為曾生要求之下,被告人就離開咗呢個九巴,就去咗幫胡生手,就即係話喺孖鏡做。而喺被告人喺胡生度開始做嘢嘅時候,就係去呢一個職業訓練局讀頭先我所講嗰個關於石油氣車輛嗰個課程。

被告人嘅爸爸據稱都係做的士司機,媽媽同埋太太就冇做嘢。鄭大律師話,被告人基本上係家中嘅唯一經濟支柱。喺2016年年尾,就被告人都開始做番嘢,不過就發覺係因為實在太過痛,所以就捱唔到,佢做咗幾個月就冇做到。後屘一路休息到去2018年嘅年頭,就開始再做番嘢。喺即係被囚禁之前,即係呢個案件審訊之前,佢一路都喺葵涌一間嘅車行度做嘢。被告人為咗生計,就除咗喺嗰間車行做,就一個月大概賺差唔多20,000鈫嘅人工,都要做多份兼職嘅,嗰個兼職係維修嗰啲喺拍攝動作特技場面鏡頭之下然後受損毀嘅車輛,去做修理嗰方面嘅工作,一個月大概係賺8,000鈫喥,即係話,被告人係未被囚禁之前,一個月就即係30,000鈫樓下,差唔多30,000鈫,就係養屋企,養妻活兒,同埋係畀錢畀爸爸、媽媽嘅。

鄭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特別係提及有兩點,係希望本席加以考慮。第一,就係話件事件發生其實喺2015年,但係審訊就喺今年,係2020年,已經係五年之後,係有一個相當長嘅時間,係一個延誤,而呢啲延誤唔係因為被告人本身有咩嘢任何嘅過錯而延誤。第二點,鄭大律師想本席睇嘅,就話客觀嚟睇,事實上,被告人係打工嘅,佢好明顯就係聽取個老闆嘅指示去做嘢,被告人當時面對一係就做,一係就唔做,即係辭工唔做。鄭大律師話,被告人當時就選擇咗一個錯誤嘅做法,就係繼續做落去,就即係老闆叫做乜嘢,就照做。而即係做呢啲咁樣嘅事,被告人本身係冇一個得益嘅,被告人唔係話去走啲捷徑,等佢唔使返工,都唔係咁嘅,佢都只不過係聽老闆嘅指示嚟做嘢啫。而鄭大律師亦都特別強調,被告人喺以往嗰五年受到非常之大嘅壓力。而鄭大律師話,佢本人同被告人喺以往嗰四年之間有呢個接觸嘅,因為鄭大律師係被告人嘅代表律師,而鄭大律師得到嗰個睇法,就話被告人其實係好擔心,即如果佢係被裁定罪名成立,屋企人嘅生計會係有好大嘅問題,所以係選擇唔認罪嘅。

而辯方亦都提供咗幾封信,係為被告人你求情嘅。第一封先喇,第一封就係被告人喺被囚禁之前嗰位嘅僱主,黃生寫畀本席嘅。黃生就話,被告人喺黃生個車行,就由2016年年尾已經開始做㗎喇,咁就即係當然就係有中間嗰幾個月做唔到,但就後屘返去做。黃生就稱讚被告人,就話佢工作態度好認真、可靠,就係都好值得信賴嘅。黃生就要求本席係畀一次機會畀被告人,就話被告人出番嚟之後,佢係會繼續錄用被告人嘅。第二封信就係聯名寫嘅,就係被告人嘅父母、太太、家姐、姐夫同埋個姪女寫,佢哋喺信裡面話被告人細個嘅時候係一個好活潑嘅細路仔,同埋一個好孝順嘅仔。就佢哋亦都強調,被告人喺發生咗呢件事之後,承受官司嘅壓力,同埋喺身心俱疲嘅情況之下,仍然係努力工作,照顧妻女,亦都係要求本席係畀一個機會畀被告人重新做人,等佢可以係服務社會。最後一封信亦都係聯名嘅,有二十五位人士,佢哋係認識被告人嘅,佢哋一齊寫封信畀本席。佢哋個個都話被告人係品格善良,為人誠懇嘅人,對工作熱誠,有責任感,孝順父母,關心妻子同埋疼愛女兒。佢哋話被告人今次受到已經重大嘅教訓,內心非常之痛苦,希望法官係畀佢一個改過自新嘅機會,重投社會,同埋話一定唔會再犯錯㗎喇。

好喇,跟住就係判刑嘅考慮同埋理由。首先,根據法例,任何人如果係被判呢個誤殺罪罪名成立,可以係被判終身監禁嘅,同埋可以被判法庭認為恰當嘅罰款。就誤殺罪,係冇任何嘅指引,判刑嘅指引,因為誤殺罪嘅情況可以好唔同,所以唔會話上訴庭講,話你要跟呢一個嘅指引。當然,我就要考慮喺呢件案件,其實個被告人嗰個罪責係幾多,然後去決定嗰個恰當嘅刑期。不論喺邊一個角度嚟睇,呢件案件都係一個令人震驚嘅案件,因為一名汽車維修技工,一個僱員,明知同埋有目的咁樣採納一個唔合法嘅方法,試圖將一個喺石油氣車輛燃料缸入面嘅燃料泵拎出嚟,因此,佢將嗰個燃油缸入面嘅石油氣排出,令到個燃料缸嚟降溫冷卻,好等佢就能夠係開啟呢個接連燃料泵嘅凸緣,因而係令到大量嘅石油氣排出,充斥咗呢一個孖鏡車房,同埋積聚喺呢個維修糟入面,仲要將呢一個捲閘係拉落嚟,目的好明顯,就係要掩飾呢個咁樣嘅非法嘅行為係喺孖鏡入面進行緊。一個可能係嚟自跌低嘅風扇引起嘅火花,就點燃咗積聚喺維修糟裡面嘅石油氣,引致巨大嘅爆炸大火,令到不單止係孖鏡車房,同埋其他隔離附近嘅建築物都受到嚴重嘅損毀,仲係令到三名人士係死亡嘅。

本席認為,喺呢件案件嘅證據顯示,被告人嘅僱主胡生一定係知道喺個車房入面發生緊咩嘢事,因為胡生就係做呢個一站式服務嘅人,係佢將架的士租出去,同埋車房係提供呢個維修服務嘅。證據亦都顯示,恰當咁樣去處理呢個石油氣車輛嘅燃料缸嘅做法,就係由一個起碼係CP6嘅人,就將嗰個缸從佢固定嘅位置拆咗落嚟,然後係將佢拎去另一個地方,就一個恰當嘅地方,另外一個地方,就係畀一個CP1或者係CP1監督之下嚟去處理嘅。顯而易見,採取一個恰當嘅方法將個缸拆咗落嚟,要拎去第二度畀其他人去處理,呢一個正確方法係會涉及更長嘅時間,同埋更多嘅人力資源,繼而亦都會涉及令到架的士幾時先可以返番去做生意係受到影響。

採納呢個不合法嘅方法,即係好似呢個被告人咁樣嘅方法,就好明顯最大嘅得益者就係呢個胡生,因為胡生係做生意嘅人吖嘛。我接納被告人當時係依從佢個僱主嘅指示去做佢所做嘅嘢,咁除咗係話令到佢唔會失業之外,我都認同佢係冇其他嘅得益。我已經講過,喺嗰個孖鏡嘅現場入面係搵到有十六個已經用過嘅燃料泵,而啲燃料泵,專家(即係胡博士)睇過之後,話全部都可以再用嘅,雖然係已經用過。喺呢一方面嘅證據就顯示到,就話其實喺2015年4月26號發生事件嗰日,並唔係第一次喺嗰個車房入面有呢啲咁樣嘅違法嘅情況發生喇。我就認為,因為唔係第一次做,而且以前做過就冇事,所以就令到被告人就大安旨意,以為今次同以前一樣唔會有事發生嘅,所以就喺事發當日就做咗佢所做嘅嘢。

雖然被告人就係冇得到話私人嘅利益,即係除咗話keep住份工,冇畀老闆炒魷魚或者係自己唔會辭職,除咗呢點之外,佢冇其他嘅得益,但係事實上,佢呢一個嘅嚴重疏忽係令到三個人士死亡。我明白到被告人本身都受咗好嚴重嘅傷害,喺醫院度留醫,做過好多嘅手術,佢亦都有好大部分,身體好大部分嘅範圍係燒傷,即係做完晒手術之後,亦都要去再去覆診,再去做其他嘅醫療程序,但係同時我亦都明白到被告人佢同埋佢屋企人面對嗰個困境。我亦都接納被告人一定係對於佢所做嘅嘢令到三個人死亡,係非常之內疚,內心會好痛苦,但係點樣去睇都好喇,被告人一定要係為佢自己所做嘅嘢嚟負上呢一個責任。法庭一定要向嗰啲採納唔合法方法去處理石油氣燃料缸嘅人,發出一個強烈、清楚嘅信息,就係用呢啲方法不單止係危險,而且係會致命嘅。喺發生咗嚴重疏忽引致有人死亡嘅事件嘅時候,佢都一定會受到嚴懲、判罰,判刑,嚴厲嘅判刑。

所以喺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後,我就認為被告人喺呢件案件,即係佢所做嘅違反呢一個嘅謹慎責任而發生咗爆炸,引致呢三個人死亡,我認為一個恰當嘅刑期係9年,全部加埋係9年。被告人因為唔認罪,所以當然係冇辦法去攞到認罪之下得到嗰個刑期扣減,不過,我都認為被告人係應該因為呢件案件係延遲咗審訊係得到一個嘅扣減,因為喺被告人件案未喺本席審之前,本席係處理咗另一件嘅案件,亦都係關於呢個嚴重疏忽,導致呢個誤殺,嗰件就係叫做DR嘅案件。因為喺嗰件案件,本席就畀咗一個嘅裁決,就係話測試疏忽是否嚴重,係一個主觀嘅測試,即係話從被告人嗰個立場去睇,而唔係一個客觀嘅測試,即係話從一個合理謹慎嘅人去睇。我畀咗呢一個咁嘅裁定之後,到呢件案件最初審訊嘅時候,控方要求本席就呢一點再一次作出呢一個裁決,本席就仍然係跟番呢一個裁決,就係話一個主觀嘅測試,而當時控方就要求將呢件案件押後,就等佢哋將呢個法律論點係上訴去上訴庭,本席係批准咗。而喺同一個時間,DR件案件嘅律師知悉到呢件事件,佢哋都要求係加埋一齊喺上訴庭度係拗呢一點。上訴庭聽完咗呢個爭拗之後,就推翻咗本席嘅裁定,就係話嗰個測試唔係主觀,而應該係客觀。

之後,跟住DR嗰方面,就再將呢件案件就係上訴到去終審法院。終審法庭最後就係維持番上訴庭嗰個嘅裁決,咁即係話個案件嗰個測試係客觀,而非主觀。因為喺咁嘅緣故,所以件案就變咗係由事發到審訊係拖咗有五年時間,而被告人,即係當然喺呢一段時間,一路都係受到呢一個官司嘅困擾。由於我最初嗰個裁定係話嗰個測試係主觀㗎嘛,所以被告人得到嘅法律意見,就會係話佢有較高嘅機會係獲判無罪,因為喺件事件佢係受到咗重傷,如果陪審員考慮佢主觀會唔會睇到有呢個令人死亡嘅情況,佢有好大啲嘅機會係會無罪釋放。後屘,因為上訴庭係推翻咗本席呢一個裁定,變咗被告人嘅情況就有所改變。而陪審員喺採納咗呢個客觀嘅測試之後,就一致裁定被告人係罪名成立。

所以本席考慮到,喺被告人作出咗裁決之後,一直去到上訴庭推翻咗本席嘅裁定,同埋直到去終審法庭亦都係認同咗上訴庭嗰個裁定,中間嘅心路歷程,同埋佢所受嘅精神壓力,本席就認為可以畀佢一個較大嘅折扣,咁我畀佢嘅折扣係1年。所以佢正式判刑,第一項控罪係8年監禁,第二項控罪8年監禁,第三項控罪都係8年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即係夾埋晒係8年嘅監禁。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2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