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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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現年61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本席前否認四項非禮罪 [1] 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2] ,經審訊後,所有非禮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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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4/2019 [2020] HKDC 7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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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現年61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本席前否認四項非禮罪[1]和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2],經審訊後,所有非禮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成立。 2.被告人從事裝修工作,曾替案中聲稱受害人(女童X)的屋做一些維修工作,因而認識女童X的父母,而在女童X讀小學的時候,被告人認為女童X頗趣緻,於是稱她為契女,但沒有正式上契。 3.四項非禮罪都是涉及同一名女童X。首兩項發生在女童X八、九歲的時候,在被告人的車上遭到被告人非禮,往後兩次非禮相隔差不多四、五年之後,在她13歲的時候在女童X位於沙頭角的家中發生。 4.聽畢證供後,本席對於女童X所描述的非禮事情存有疑慮,但並非完全否定它的發生; 簡單而言,本席認為被告人與女童X之間確實發生了一些事情,但不能肯定這些事情就是女童X所描述般發生。 5.案情透露在發生了最後一次非禮事件(時為2017年10月8日)後,女童X在其姐姐追問下,透露了非禮的事,經過家人商討後,在2017年11月10日下午一時左右報警。 6.同日下午時分,被告人收到警方通知關於非禮一事要求交代事件,被告人首先走到女童X媽媽位於聯和墟工作的髮廊找她,並帶同一盒金器說是給女童X作嫁妝之用。被告人不得要領之後,就轉去女童X住所找其爸爸,女童X爸爸報警處理,稍後警員到來把被告人拘捕帶返警署調查。 7.被告人在被捕前及後的幾天內向女童X媽媽發出多段微信留言, 訊息內容主要包括:
8.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在內地出生,曾歷文革的動盪,其後來港當過不同工種,最後做裝修,生活才安定下來。被告人多年前曾因視網膜脫落而動手術,但目前情況出現惡化跡象,需要看醫生。 9.被告人已婚並育有三名現已成年的兒子,兒子亦為父親撰寫求情信,信中大篇幅對其父親作出高度評價,指他樂善好施,對父親的為人和人品絕對肯定。了解到此罪判處即時監禁會是意料中事,因此被告人的太太一直被蒙在鼓裏,擔心一旦罪成影響了父母的關係。 10.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17年11月10日被拘捕後,案件今天才得以審結,被告人在這段期間受着很大壓力,甚至出現抑鬱的情況,需要去看心理醫生。 11.但客觀的情況顯示被告人於2017年11月被拘捕後,警方曾按被告人的說法向兩位不在場證人作出調查,其後在2018年5月通知被告人不用再續保,事件暫時告一段落,但警方仍會繼續調查。直至2019年7月,警方最後向被告人正式提出本案五項控罪的檢控,之後因疫情關係令法庭停擺一段時間,至今天才審結。 12.首先,本席並不認為以上警方的做法有造成任何不合理的延誤,因而令被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困擾;相反,當警方了解到辯方有另一種說法的時候(不在場證人的證據),他們卻採取了一個可令被告人較為安心的做法,通知他不用續保。雖然調查工作仍繼續,但本席相信警方這做法會減少對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焦慮。總的來說,本席並不認為本案的情況足以構成「延誤」而需要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扣減。 13.司法公義的精神是透過司法公正來體現的。每個人須按照這個司法系統相關的法律程序行事,不應透過非法方式來影響這個系統的運作,包括調查、檢控或審判的程序。這樣做達不到公義之餘,又會令市民對我們的司法系統失去信心。 14.被告人當獲悉女童X對他作出非禮的指控後,帶同金 器公然走去找其父母打算利誘他們作出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他對女童X母親作出的留言同樣有這樣的效果。 15.問題不在於被告人是否真的犯下非禮罪行,每一名市民都可以透過我們的司法系統-一個公正的司法系統-尋求公義,但絕不能私下聯絡對方以影響司法的公正性,其後果的嚴重在於破壞司法系統的公正性。更甚者,被告人還帶同金錢利益(金器)作利誘,令事情變得更嚴重。 16.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採納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60多年來沒有犯事,本席給予3個月的扣減; 除此以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被告人最終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處21個月的監禁。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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