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嘉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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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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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94/2019[2020] HKDC 7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4/2019

[2020] HKDC 7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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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嘉駿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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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日期: 2020年9月4日
出席人士: 謝志浩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文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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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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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在2019年2月18日下午6時45分左右, 當時天陰下雨, 路面濕滑。被告人在往石門方向的該路的左二行車線, 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DL 134的私家車(下稱「該私家車」) 。他在一個十字路囗的交通燈前停車。當交通燈轉綠時, 被告人加速行駛,超越了在左三線的汽車,向右切線,然後左尾胎跣胎,車子失控,該私家車由左三線,橫跨過只供單車行駛的單車徑, 衝上該路左側的行人道, 並旋轉向威爾斯親王醫院外的圍欄。行人莊偉賢先生 (「傷者」) 在有關時刻站在該圍欄的外面。當該私家車在旋轉時, 它的後右車身撞倒傷者, 也撞及威爾斯親王醫院外的圍欄, 直至最終停下來。傷者受到的傷勢,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道出,在此不再重複。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意外原因是被告人當日駕駛一輛大馬力但車身輕的車輛,該私家車在引擎於高轉數時有高馬力和扭力。該私家車沒有牽引力控制系統和使用純乾路胎,令該車輛更容易失控。在有這些知悉下,被告人一起步便以高轉數加速,超越右邊車輛,由左二線切入左三線,然後左後車胎甩尾失控。被告人為了救車,錯誤地用反手軚,踩迫力和拉手掣,最終不能挽救,由左三線失控前往左邊行人路,撞到傷者。

被告人的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有兩項交通定罪記錄,包括在在2017年7月11日被定罪的「不小心駕駛」罪。

求情

5.被告人37歲,已婚,是一名土木工程項目經理,月入大約五萬元。太太在疫情前是一名幼稚園教師,現失業。女兒13歲,讀中三。被告人患有腎病。

6.被告人現與家人和母親同住。母親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本席已閲讀。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輕判。

7.在判刑聆訊時,由於辯方大律師胡先生有其他案件處理不能出席,由辯方律師唐先生代表。唐先生告知法庭被告人在還押期間,他向伊利沙伯醫院求診,確認需要進行緊急切除左腎手術。

法律

8.辯方在HKSAR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一案,上訴庭訂立了在考慮本類案件時,應考慮的步驟和因素:

i) 危險駕駛的程度,當中包括其客觀標準及被告人 的道德責任兩方面;

ii) 事件對受害人的傷害及打擊;

iii) 一般而言,判刑是即時監禁而非其他判刑種類。

iv) 減刑理由;和

v) 其他命令,包括停牌令。

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法官在該案判詞列出了13項可以考慮的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10.首先,本席考慮危險駕駛的程度。客觀標準來說,當被告人駕駛着一輛較少電子輔助,安裝純乾路胎,較容易失控的車輛時,在天雨路滑的情況下,他用高馬力駕駛該車輛過車切線,明顯有危險之處。但本席亦有留意到,被告人並非長時間危險地駕駛,只是在被告人開車後的數秒時間。而該意外中,只有一名途人受傷。

11.道德責任方面,被告人當時一起步,便用高轉數加速,遲遲未轉上二波,目的是使用該車輪的最高扭力和馬力,過車切線,本席認為這是進取的駕駛方式,是朱詠妍一案中討論的其中一項加刑因素。

12.第二,本席考慮事件對受害人的傷害及打擊。不容質疑,這意外對傷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和打擊。意外後,傷者有多處骨折,包括右鎖骨、雙肩胛骨,左骼骨,左髖臼、多根肋骨、胸椎骨和腰椎。脾,左腎和胸亦有受損。傷者曾入住深切治療部和進行手術。他需住院17天,病假超過550天。從最新的心理醫生報告,傷者因為該意外,現患有創傷後壓力症。所以,本席認為本事件對受害人的打擊,是同類案件中較為嚴重,亦是朱詠妍一案中討論的其中一項加刑因素。

13.考慮以上各點和兩個加刑因素,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而刑期應該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

14.考慮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記錄和被告人需要在監禁期間接受手術,本席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除此以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刑期是16個月即時監禁。

15.本席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的規定,取消被告人駕駛資格2年,由今天判刑日起計,並須於停牌令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黃士翔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