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瑞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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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在判決理由中已經詳細道述有關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在凌晨3時許被一間村屋屋主發現被告在村屋大門外,但在走廊內。控方第一證人亦聽到早前有人「抄」東西的聲音。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98/2019[2020] HKDC 6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Jul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8/2019

[2020] HKDC 6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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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瑞煌 LAU Sui-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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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0年7月27日
出席人士: 莊春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李鴻生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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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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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判決理由中已經詳細道述有關案情。簡單而言,被告在凌晨3時許被一間村屋屋主發現被告在村屋大門外,但在走廊內。控方第一證人亦聽到早前有人「抄」東西的聲音。

3.被告當時神情呆滯,但和控方第一證人有對話,而因為被告曾經令控方第一證人以為被告找錯地址,控方第一證人甚至帶被告到隔鄰的98L村屋查問。控方第一證人報警,而被告並沒有逃走。被告在現場作出一些招認。事主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34歲,內地出生,2013年來港定居。被告在香港並沒有犯罪紀錄。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財物損失。

5.辯方說被告並不是有預謀,亦沒有使控方第一證人,甚至控方第二證人感到驚嚇。被告並沒有爆破工具。辯方亦呈上特區孫志偉 [2015] 5 HKLRD 33作為法庭參考。辯方認為在住宅樓宇的公用地方可以有6個月減刑。

判刑

6.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判刑起點是3年,但上訴庭在不少上訴案件指出,法庭在一些有減輕或者減弱犯罪嚴重性的因素下,可以把這3年刑期起點下調。

7.在本案而言,雖然犯案時段是凌晨3時許,但被告是單獨犯案,並沒有爆破工具。本席亦相信被告是沒有預謀犯案。事主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本席認為在常理而言,當戶主發現一名陌生人在凌晨時分身在自己大門外而在自己村屋走廊內的位置,當然會大吃一驚。因此,控方第二證人就算身在自己98L村屋之內,就算看見自己隔鄰和一名陌生人,那時那刻都感到驚怕。

8.34歲的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被告沒有前科(但被告在2019年4月則有一項因為擁有第一部分藥物的罪行而被判守行為的紀錄)。

9.本席在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被告沒有得到任何財物,亦沒有反抗逃走,決定從輕發落,以1年半為起點。被告有濫藥習慣,亦沒有實質上的求情理由。本席相信以這較低的刑期起點,已經確實反映到本案的特殊案情,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年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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