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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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1承認了控罪一,控罪一指D1在2018年9月18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大元邨泰民樓地下外,意圖使D2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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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2019 [2020] HKDC 6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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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和D2。 2.D1承認了控罪一,控罪一指D1在2018年9月18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大元邨泰民樓地下外,意圖使D2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D2否認控罪二,控罪二指D2在同一地點和日子,意圖使D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方案情 4.控方依賴一段長約十一秒的影片,顯示D1和D2在事發地點打鬥。控方沒有傳召任何目擊證人,也不傳召已認罪及判了刑的D1。 5.唯一的控方證人是高級警員46178,他只是在事發後到場拍照及處理證物。 6.控方呈上的證物有P1至P15,包括同意事實P1和那段長約十一秒的影片P2。 7.P2由一名人士拍攝,呈堂的大約十一秒片段沒有完全展示D1和D2衝突的全部過程。 8.影片頭七秒顯示D1在泰民樓外右手持長刀,左手拿著長方物體,追斬D2;D2則左右手各持一只鏟去抵擋D1。D2左手所持的鏟在第七秒跌下。影片中有第三者在鏡頭內,遮擋了D1的身體一部分,但我們仍可看到D1那時彎身,不過他雙手的活動就不能看清楚。 9.D2在影片的第八秒和D1有兩三個身位距離,D2用手上的鏟打向D1,並在第九秒及第十秒再用鏟打向D1。但每一下是否打中D1身體某部分,則不能清楚顯示。 10.D1在上述大約三秒內,看來是俯身的,最後他稍為抬起身體,不過由於第三者阻擋了鏡頭一部分,影片的影像質素也不太高,所以法庭不能看清楚D1雙手的動作,即他彎身時是否仍然揮刀向D2掃去。 11.影片在第十一秒結束,未能顯示兩名被告人的爭鬥如何發展下去,及誰再追逐誰。 12.D2在當晚11時31分左右,到了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醫。警方在翌日(即2018年9月19日)凌晨二時許,到達醫院拘捕D2。 13.D1則在翌日凌晨時分到大埔拿打素醫院求醫。他稍後自行離院,同日中午時分在家中被警方拘捕。 14.警方在事發後到場調查,發現地上有血跡、一個長方形的刀套(證物P11)和D1的眼鏡。D1的眼鏡染有D2的血跡。 15.醫療報告顯示,D1的頭皮及前臂兩側多處裂傷:他的頭皮左邊、前左臂及右前臂均有裂傷傷口。 16.D2也受了傷。他的左手背有三處裂傷,分別為約5厘米的裂傷、約1厘米的裂傷及約3厘米深的裂傷。在進一步檢查下,醫生發覺D2的第五掌骨有骨折,需接受固定手術。醫生亦為D2修復橈側伸腕長肌及伸指總肌連接尾指的肌腱,並修復橈神經淺支。 17.警方找不到D1所持的長刀及D2用過的雙鏟。 中段裁定 18.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19.本席裁定D2面對的控罪二表面證據成立。 D2作供 20.D2選擇作供。他說他和D1是大元邨的街坊,自小便認識。事發當晚,他在妹妹位於泰民樓的住所吃飯,然後下樓找人談天。他見D1和另外兩人玩十三張啤牌,不過D1把沒人持著的第四手啤牌也拿來看。他於是批評D1說「咁都得」,D1回駁「關你乜事」,其他人也加入指責D1,D1掟下紙牌,晦氣地離開。 21.同意案情P1指,D1在當晚大約11時走回他在泰欣樓的住所。幾分鐘後,他帶著一個以報紙包裹的長方形物體離開該建築物。 22.D2說D1離開泰民樓後大約十分鐘回來,喝令D2站著,並走來用刀斬D2,D2用左手去擋,手錶被打爛。他跟著逃跑,但D1追著他。 23.D2在逃跑途中拾起兩只鏟,左右手各持一只。他打算用來抵抗D1。 24.D2走到妹妹所住的泰民樓外,D1追上來斬他,就如影片顯示。D2用鏟抵抗,他的左手被D1斬傷,流起血來,左手亦把持不住那只鏟,該鏟便跌在地上。 25.D2說他當時很驚慌,D1俯身繼續向他進攻,當時情況混亂,D2覺得自己不夠時間跑離,便用手上仍有的那只鏟打了D1幾下。 26.D2說他當時很驚惶,怕自己沒命。他已受傷,想逃脫去找醫生,但D1繼續攻擊他,他於是用鏟打D1。他想打掉D1手上的刀及制服D1。D2說他不是存心傷害對方。他不是刻意打向D1的頭部。他根本不知道自己打D1的幾下打到對方身體哪部分。 27.D2說他後來見到一部的士,便跑去,上了車,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 28.D2說他的左手有幾處受傷,做過手術,但效果不佳,左手現在仍然握不牢東西。他因此不能重操故業。以前,他在地盤揸重型機器,後來改做雜工,但仍然幹不來,最後失業。D2說他須在本年11月中再做手術(見證物D1)。 最後陳詞 控方 29.控方指P2那段影片顯示D1和D2的打鬥,不是D1一面倒去攻擊D2,D2也有打回去攻擊D1。 辯方 30.辯方律師指,D2提出自辯的說法,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反駁D2所說。 31.律師提及Archbold Hong Kong 2020,20-45至20-50段所述及的自衛法律原則。 32.律師叫法庭接納D2的作供。律師指P2那段影片顯示D1持刀追斬D2,D2拿著雙鏟抵抗,但招架不住。後來手上一只鏟更被打落,D1此時彎身暫停在鏟子跌落的地方,D2在跟著的數秒用手上的另一只鏟拍向D1三次,但D1仍沒有倒下。影片末段顯示D1還要抬起身來,後來怎樣發展就不知道,因為片段已經終結。 33.律師批評P2那段影片沒頭沒尾,不能反映整件事件的過程。 34.律師指控方缺乏證據去說明兩名被告人的傷勢是在整個打鬥中哪一刻造成。 35.律師指D2當時面對極大的威脅,亦無選擇,必須行使合理武力將D1完全制服,方能令自己脫離危險。律師說D2使用的武力不可說是不合理或不符比例。律師指控方未能反駁D2的自衛之說。 36.律師說即使法庭不接納D2的自辯說法,控方無論如何也沒有足夠證據去證實D2有意圖導致D1受傷。控方亦未能證明D1身體的傷勢是由D2造成,及D2的傷人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作出的。 討論 37.D2不爭議P2那段影片影到他和D1打鬥的部分過程,D2的辯護是他是為了自衛,才在那十一秒中的第八至十秒打了D1那三下,D2說他遭D1追斬,被D1斬傷了左手,他跌下一鏟,D1俯身並繼續攻擊他。D2感到不能即時逃脫,為了保命,便打出那幾下。D2說他不是要傷害D1,也沒有瞄準特別部位去攻擊D1。他只想打掉D1手上的刀及制服他。他後來上了一部的士到醫院求診。 38.關於自衛的法律,Archbold 2020版,20-46至48段有以下說法:
39.主控官看重那十一秒片段的最後幾秒內D2打了D1幾下。 40.本席認為看事應看整體,片段的頭七秒清楚顯示D1揮刀追斬D2,D2以雙鏟抵抗,看來有點招架不住。D2左手所持的鏟子在第七秒跌下,本席接納D2說D1在那刻用刀斬傷他的左手,以致他的鏟子跌下。 41.本席接納D2當時真的處於危險及慌亂的情形,他遭D1持刀攻擊,左手遭斬傷流血,他缺了一只鏟作自衛,自然更加驚惶。他怕D1進一步傷害他,因此用手上另一只鏟去打D1,希望打掉對方手上的刀及制服他,然後自己可以逃離現場去看醫生。 42.法庭要考慮D2在那大約三秒內打出三下是否合理。 43.影片可見D2當時用鏟打D1,但不能清楚顯示每一下打到D1身體哪一部分。D1的頭及雙臂受傷,可能是由那三下襲擊造成的,但也可能是D2早前對抗D1的攻擊時已經形成。 44.本席相信D2說他打D1那幾下時很慌亂,他只想打跌對方手上的刀及制服他,不是要傷害對方,也不是揀他的頭部來打。D2在那時驚惶失措,根本不知打到D1的身體哪部分。本席接納D2說他當時感到情況十分危險,根本無時間多想及細想。 45.本席裁斷控方未能證明D2在影片中打D1那幾下是用不合理的武力去對抗D1當時對D2的猛烈斬擊。本席接納D2的自衛辯護,裁定D2的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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