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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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承認控罪一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否認控罪三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在D1承認控罪一後,控方同意將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再提出檢控。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21/2019[2020] HKDC 2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2019

[2020] HKDC 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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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寶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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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3月30日
出席人士: 謝祿英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志浩先生及黃麗貞小姐,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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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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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承認控罪一有意圖而傷人罪,他否認控罪三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在D1承認控罪一後,控方同意將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再提出檢控。

案情

2.警方在網上看到一段長11秒的影片,顯示兩名人士在大元邨泰民樓地下打鬥,其中一人為D1,另一人為本案另一被告人D2。該宗打鬥事件發生在2018年9月18日晚上。

3.D1住在大元邨泰欣樓。該大廈的閉路電視顯示,D1在打鬥前走回自己的住所。他在幾分鐘後離開該大廈,當時是晚上十一時多。D1帶著一以報紙包裹的長方形物體到打鬥現場(後知那報紙包裹的是一把刀)。

4.那11秒的片段顯示,D1及D2在打鬥中都有使用武器,D1使用的是他從家裡帶來的刀,D2左、右手各持一把鏟。

5.兩名被告人在打鬥中都受傷。

6.D1在2018年9月19日凌晨到醫院求診,他頭部及兩手有多處裂傷,頭部需縫十四針,右手縫七針,左手縫四針。縫針後,他選擇出院。辯方律師說,D1已經完全康復。

7.D2則在9月18日晚上十一時半到醫院求診,急症室人員將他送往創傷及矯形外科病房。醫生在9月19日為D2進行接駁肌腱手術,他留醫六天至9月24日出院,半年後拆線。D2覆診及接受物理治療多次。

8.D2的主要傷勢在左手。他的左手有裂傷,需接受第五掌骨骨折外科固定手術,去修復橈側伸腕長肌及伸指總肌連接尾指的肌腱,並需修復橈神經淺支。經過手術及治療後,D2的骨折肌腱及神經邁向完全癒合。

9.D2在2019年10月19日見醫生時說,他的手背橈側面有剩餘的麻木感,他的第五掌指關節能夠彎屈至60度,沒有疼痛,關節穩定,抗阻屈曲有力,X光片顯示沒有植入物碰撞。D2返回工作崗位,獲安排繼續覆診。醫生說,D2的左手已恢復可接受的活動幅度,受傷關節穩定性良好,肌腱功能正常,日常生活活動已經不受影響。醫生又說D2目前活動幅度的改善已進入平穩期,進一步改善是有可能的,但可能性不大,他的麻木感在傷後兩年內有潛力進一步改善。

案底

10.D1現年49歲。他在1991年至2009年有九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搶劫、勒索、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他沒有襲擊及傷人等暴力罪行。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D1和妻子在2000年結婚,兩人育有一子,但夫婦早年離異,D1和妻兒已經去聯絡,他現在和父母同住,兩老已八十多歲,母親是長期病患者。

12.律師說,D1曾幹多項工作,案發前失業,他因本案被還押多時,獲擔保後仍受困擾,未能找回工作。

13.律師指,D1自2013年起有精神問題,一直接受治療,他倚賴鎮靜劑及酒精,有患聽及嚴重抑鬱等現象。

14.律師指出,D1過往的案底不涉及暴力,最後一次定罪是十年前的事。

15.律師說,案發當晚D1飲了啤酒,他在居所附近和一些街坊賭啤牌,D2突然叫囂,用粗言指罵D1出千,兩人發生激烈爭吵,D2恐嚇要斬劈D1,其他街坊將兩人分開。

16.律師說,D1輸光了身上的錢,於是回家取錢,打算再來賭博,他順手從家中取了一柄兩呎長的刀,用報紙包裹。他帶刀以防D2真的向他襲擊。

17.律師說,D1返回賭博現場途中,見到D2手持兩鏟向他叫囂,說要隻揪,D1沒有理會,繼續賭博。不過,D2再用粗言指罵D1出千,再說要斬他,D1便叫D2放馬過後,兩人打起來。律師說,當時難定誰動手先。

18.律師指,兩名被告人其實自小相識,並無積怨,當晚的事件並無預謀。

19.律師說,D1使用的刀是家人拜山時作除草用的,一直放在家中。(該刀子事後未被尋回,不知有多鋒利。)

20.律師說,D1受D2挑釁,一時衝動才犯案。他指出,D1亦被D2打傷,被捕後一直被還押,經過了很久才獲擔保。

21.律師提出多宗傷人案的判刑案例給法庭參考,包括CACC 2/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CAAR 9/201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與及幾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律師指,該等案例的案情和本案的情況有些類近,值得法庭參考。

判刑

22.律師說,D1受D2挑釁,盛怒下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

23.即使D1真的遭D2激怒,但事實是他回家取刀再返現場,無論當時誰動手先,影片片段顯示D1追打D2。

24.用武器襲擊他人是嚴重罪行,D2確實受到D1嚴重傷害,可幸他能夠基本上痊癒,沒出現嚴重後遺症。

25.D1精神健康有點問題,可能令他狂躁易暴。不過,他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

26.本席以27個月監禁為第一項控罪的判刑起點,D1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就控罪一有意圖而傷人罪判D1入獄18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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