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興 對 李群自動化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93/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September 2020.
1. 本庭在2020年8月14日頒下判案書,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申請人楊家興,須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為$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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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93/2019 [2020] HKCA 7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293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第25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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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在2020年8月14日頒下判案書,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申請人楊家興,須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為$12,271。 2.申請人在8月27日提交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答辯人的律師,沒有回應。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不舉行聆訊。 3.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是建基於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見8月14日判案書第52段。申請人在8月27日的陳詞,表示不理解判案書第31段所指(有關“法律上所容許合理分歧的範圍”),及對第32段「有意見」(有關李法官的暫准訟費命令$8,000)。 4.本庭決定撤銷申請(1),在判案書已有詳細解釋。申請人不能藉著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去質疑甚或推翻判案書已作出的裁定。 5.申請人作為敗訴一方,除非有特殊理由,他應該支付勝訴一方合理的訟費。本庭不認為他提出任何理由,可支持法庭偏離這慣常的做法。他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致使本庭須更改合理訟費的金額。 6.本庭維持8月14日作出的暫准命令,即日成為永久命令。 7.就更改暫准命令的訟費,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答辯人) :由施文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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