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興 對 李群自動化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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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0年8月14日頒下判案書,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申請人楊家興,須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為$12,271。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MP 293/2019[2020] HKCA 78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93/2019

[2020] HKCA 7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293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第25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楊家興 (YIANG KA HING)  
   
答辯人 李群自動化技術(香港)有限公司
(QKM TECHNOLOGY (HONG KONG) CO LT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20年9月21日

訟 費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本庭在2020年8月14日頒下判案書,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申請人楊家興,須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金額為$12,271。

2.申請人在8月27日提交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答辯人的律師,沒有回應。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不舉行聆訊。

3.本庭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就申請(1)的訟費,是建基於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見8月14日判案書第52段。申請人在8月27日的陳詞,表示不理解判案書第31段所指(有關“法律上所容許合理分歧的範圍”),及對第32段「有意見」(有關李法官的暫准訟費命令$8,000)。

4.本庭決定撤銷申請(1),在判案書已有詳細解釋。申請人不能藉著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去質疑甚或推翻判案書已作出的裁定。

5.申請人作為敗訴一方,除非有特殊理由,他應該支付勝訴一方合理的訟費。本庭不認為他提出任何理由,可支持法庭偏離這慣常的做法。他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致使本庭須更改合理訟費的金額。

6.本庭維持8月14日作出的暫准命令,即日成為永久命令。

7.就更改暫准命令的訟費,由於答辯人沒有回應,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申請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答辯人) :由施文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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