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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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王天福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月16日於屯門屯匯街屯門時代廣場附近的行人天橋,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搶劫朱富全,劫去現金港幣630元,人民幣50元及一隻手錶。被告人否認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246/2020[2020] HKDC 8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46/2020

[2020] HKDC 8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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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0年9月16日
出席人士: 錢純武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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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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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王天福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0年1月16日於屯門屯匯街屯門時代廣場附近的行人天橋,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搶劫朱富全,劫去現金港幣630元,人民幣50元及一隻手錶。被告人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控方呈上2份同意事實(證物P4及P4A),及傳召2位證人。

3.控方第一證人事主朱富全先生(下稱“朱先生”)為屯門居民。於2020年1月16日上午約8時50分左右,他正前往屯門時代廣場與朋友飲茶。他行經時代廣場附近的行人天橋時,見到路旁近樓梯口處有一男子坐在地上,身前擺放一盤象棋(下稱“檔主”)。當時有另外3名男子圍觀。

4.朱先生因好奇停下觀看。該3名圍觀的人開始游說他以賭博形式參與,與檔主對奕。朱先生表示身上沒有太多錢,並取出其銀包,拿出港幣630元及人民幣50元,以證明他身上現金不多。

5.就在此刻,該3名圍觀人士同時行動,捉著朱先生雙手,並搶去他手上的現金。與此同時,該檔主除下朱先生手上戴著的勞力士手錶,交予其他3人的其中1人。4人跟著分散逃走。

6.朱先生稱該檔主就是被告人。他手上戴著的勞力士手錶市值9萬多元,他以5萬多元購得。

7.被告人跑向屯門公園方向,朱先生從後追趕約10至20秒,直至公園休憩亭附近的樓梯位置趕上,其間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人,期間被告人曾於公園口跌低。朱先生趕上後與被告人糾纏,並大叫搶劫,叫途人報警。其後警員到場而拘捕被告人。他與警員於附近巡視但未見其他在逃者。

8.盤問下朱先生否認有參與下棋賭局,並非願賭不服輸。他亦否認認錯被告人就是檔主。他同意與警員回到棋局位置巡視,但象棋及棋盤已不存在。

9.控方第二證人警員17165指他接報到場,初步調查後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10.控方呈上被告人於警署自願接受錄影會面的記錄(證物P3 、謄本 P3A)。會面中他聲稱自己為廣西人,於案發前3天到港想找工作,入住旺角一大廈。於案發時他坐巴士入屯門準備前往港鐵站找清潔工作(見證物P3A記項178-186、258-281及294)。他途經案發地點見到該棋局賭博,好奇停下觀看(證物P3A記項284-289)。他指稱朱先生參與賭局,賭注升至2千元。朱先生輸了,其他人就取去他的財物(證物P3A記項641-647、731-743及808-812)。朱先生追其他人不遂,回頭指他是檔主。他當時已離開棋局位置。他聲稱朱先生錯認他為檔主,因檔主與他外型相若(證物P3A記項833-836及875-881)。

11.控方呈上屯門公園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2)。其中從09:11至09:12時段可見朱先生追趕被告人及被告人跌低情況,09:24時便衣警員到場及把被告人上手銬。

12.錢大律師表示控方會依賴被告人逃跑作為支持控方指控的證據。

辯方案情

13.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須就控罪答辯。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爭議點

14.梁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時指出,辯方提出的爭議點是朱先生是否真的被劫定還是願賭不服輸,以及他是否認錯了被告人為檔主。

法律指引

15.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本案審訊中被告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就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但同時亦沒有任何證據解釋或削弱控方提出的證據。

16.被告人的會面記錄屬“混合口供”(mixed statement)。本席會根據R v Sharp [1988] 1 WLR 7的法律原則,作出考慮。

17.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他並非香港居民,案發前3天才到港,所以此點對他幫助不大。但本席仍然給自己適當指引。

證據分析

18.梁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時指出,朱先生只是路過,與其他人素未謀面,平時在街上見到棋局也不會落場玩。當在逃人士遊說他參與賭博時,他只需回應“冇錢”,甚至不理會該男子便可。朱先生所描述的反應,即取出銀包內的金錢證明自己沒有太多現金,並不合理。在盤問下他也同意根本沒有必要拿出金錢向該男子展示。

19.梁大律師亦指出“人所共知,不同勞力士錶的價值可以是天淵之別。本案從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曾向被告人提及朱先生手錶的價值,那麼,如非朱先生在與人爭拗時提及,被告人又怎能在錄影初段(C 150)主動地提及手錶值10幾萬/約10萬。這與朱先生向現場警員提及的價值($93,000)可以說是不謀而合。”

20.本席同意梁大律師的分析。本席對朱先生聲稱對棋局賭博的參與方式及程度,有所保留。本席相信他在此範疇未有道出真相。本席相信朱先生確有意參與奕棋賭博,期間更曾提及他戴的手錶價值不菲。

21.但願賭不服輸,不等如他沒有被搶劫。香港是法治之都,若朱先生就算是賭輸了,但不願意交出賭注,不表示在逃人士可以用武力取去他的財物。再者,就算以辯方的說法,朱先生的參與程度,最多亦只是2千元賭注,本席不相信他會願意交出他以5萬多元購得市值9萬多元的名貴手錶。

22.本席不接納被告人聲稱出現於案發現場的原因。他是內地人士,於3天前到港,稱是來港找萬多二萬元的工作。他入住旺角一大廈,於案發當天單獨坐不知號碼巴士入屯門,目的是到港鐵站找清潔工作。他途經案發地點見有人奕棋,好奇地停步觀看。他只是旁觀者。朱先生認錯他是檔主因剛巧此檔主與他外貌相近。本席難以接受此等開脫說法。

23.若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的,當朱先生回頭錯認他是檔主時,他根本無需如證物P2所見高速逃跑。本席考慮過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幹 [2015] 3 HKLRD 160有關“企圖逃脫”證據的法律原則。本席看不到被告人除因有份參與搶劫朱先生外,有其他理由要企圖逃離朱先生的追趕。

24.辯方盤問朱先生有關被搶劫的過程時,主要集中於朱先生於案發當日上午11時07分(MFI-1)及下午3時30分(MFI-2)向警方提供證人口供的內容,與他於庭上證供有所不同。

25.盤問所帶出的2份口供內容與在庭上證供的分歧,都只關乎非重要的細節,例如被告人(檔主)是坐著或是踎著,在逃者一齊捉著朱先生或只有一人捉著他,捉雙手或是手腕等。再者,如朱先生所言,搶劫發生時事發突然,只數秒間劫匪已開始四散逃走。朱先生必定受到驚嚇。數小時內要他2次詳細交待事件過程細節,有此等分歧,不足為奇。

26.辯方指若如朱先生所言被告人除下他的手錶然後交予另外一人,他理應追趕該接收手錶的人,而非被告人。同樣道理,電光火石之間,朱先生未能有機會理智地作出分析,可以理解。

27.本席接受朱先生有關被搶劫的情況及往後發展的證供。本席裁定被告人並非路過的旁觀者,他與其餘在逃3人於案發時段設下棋局,誘使途人以奕棋作賭博。朱先生被誘使參與,期間因吹噓自己的名貴手錶價值,令劫匪垂涎。於朱先生取出現金時,被告人聯同其他3人以武力奪去他的財物。朱先生並沒有錯認被告人,被告人就是檔主,亦是他於搶劫期間除去朱先生手錶的人。

裁決

2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1項搶劫罪罪名成立。

  (鍾偉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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