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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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王天福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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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6/2020 [2020] HKDC 8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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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王天福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20年1月16日上午8時50分左右,事主朱富全先生(下稱 “朱先生”)行經屯門時代廣場附近行人天橋時,看見被告人坐在地上,面前放有象棋棋局,旁邊有3人圍觀。 3.朱先生好奇停步觀看。旁觀3人中有人向朱先生提議,以賭博形式與被告人對奕,最高注碼達2千元。討論期間朱先生曾吹噓他手上戴著的勞力士手錶價值不菲,值十多萬元。當朱先生從其銀包取出他攜帶的現金,包括港幣630元及人民幣50元時,該4人一同行動,有人捉著朱先生雙手,另有人奪去他的現金。與此同時,被告人除下朱先生戴著的勞力士手錶,交與其他3人其中1人。4人跟著四散逃走。 4.朱先生從後追趕被告人,經一番追逐後把被告人擒著,途人替他報警。不久警員到場把被告人拘捕。朱先生被劫去的財物未能尋回。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53歲,居於廣西玉林市,他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大女18歲,在大學就讀,細仔13歲,準備升中學,他於內地於大排檔做送餐及買手,月入約2千元人民幣。太太亦於大排檔當清潔工人,他沒有刑事記錄。 求情 6.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患有肝血管瘤病已5年,他太太亦因腰病而行動不便。 7.梁大律師指本案不涉及武器,發生於早上,公眾地方,所使用的武力不大,事主亦沒有受傷,他提供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儉兒 DCCC 598/2014給法庭作參考。 量刑 8.搶劫罪為嚴重罪行,即使沒有展示武器,即時監禁在所難免。上訴庭於R v Yau Kwok Tung [1987] 2 HKLR 782一案指出,此類案件4年監禁為起點,是接近量刑頂點。另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南 [2008] 2 HKCLRT 133一案中,上訴庭認為同類案件4年作為量刑起點是適合的。 9.本案涉及4個劫匪,一同行事,本席相信設棋局誘使途人參與的原意,並非搶劫。本案因事主吹噓其手錶的價值,才令被告人及其同黨見獵起心。所以,搶劫並非預謀的。 10.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及梁大律師的有力陳詞,本席以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被裁定有罪,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就他面對的一項搶劫罪,判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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