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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161/2015
[2020] HKFC 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216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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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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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訴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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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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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呈請人(擬上訴人)陳述書日期︰ 2020年8月17日
答辯人陳述書日期︰ 2020年9月5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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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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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20年8月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作出頒令撤銷呈請人(擬上訴人)(‘女方’)之加入第三方申請。
2.在2020年8月17日,女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及要求暫緩執行判決。女方的草擬上訴理由包括以下兩點︰
(1) 原審法官在法律原則上錯誤地要求女方就她擬對黃女士及RTDL提出之申索提供足夠證據以建立一個表面的案(prima facie case);
(2) 原審法官亦錯誤地將審訊日期拖延視為一項不利於女方的申請的因素。
3.就女方之擬上訴理由,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擬上訴理由(1)
(1) 女方接受,本席在判決書正確地指出處理女方之申請之法律原則 ,即相關的驗證準則為現是否有真正的申索和在呈請人與黃女士及RTDL之間是否有適當的問題有待解決。(見論點綱要第7段及判決書第14、15、16和17段)
(2) 女方指出,法庭不應在這個階段作出事實之裁定(見論點綱要第9段)。若能仔細地分析判決書,不難會看到本席是以女方所提交之證據作基礎而對已有之證據作出分析的。換言之,本席並沒有如女方所說在這個階段就訴訟雙方在事實上之爭議作出任何裁定。
(3) 女方指出,女方已清楚出提地兩個可爭議的議題(見論點綱要第11段)。按本席的看法按女方提交的證據根本並無證據支持女方所謂的兩個議題。(見判決書第20段至第25段)所以,女方的說法並不能成立,訴訟雙方也並沒有所謂可爭議的議題。
(4) 經小心考慮判決中各點的分析,和就已有之證據作出之衡量後,本席認為女方不能成功舉證有真正的申索和在女方和黃女士及RTDL之間有適當的問題有待解決,須公正地及適宜將黃女士及RTDL加入本案,以在本案中解決女方和黃女士及RTDL之間的問題。(見判決書第27段)由以上可見,本席正是在應用正確之法律原則來判決女方之申請。
(5)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1)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擬上訴理由(2)
(6) 本案之審訊日期已一再拖延,本席認為應盡快就此作出安排。(見判決書中第27段)。本席認為 ,以上也是應用在判決書中提及之法律原則時應有之考慮。
(7) 在上述情況下,本席認為女方之擬上訴理由(2)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4.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節錄如下︰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6.在上文 ,本席認為女方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女方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本席拒絕女方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申請。
7.女方的申請失敗。本席現頒令女方須付男方本申請之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擬上訴人): 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轉聘嚴永錚大律師及梁懿瑪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葉美好律師行轉聘朱偉基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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