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余漢光(又名余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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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涉及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9.45克海洛英(控罪一)及一項管有0.22克海洛英(控罪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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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64/2020 [2020] HKCA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6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9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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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案件涉及申請人承認一項販運9.45克海洛英(控罪一)及一項管有0.22克海洛英(控罪二)罪行。 2.原審法官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部分分期執行,而他判處申請人的43個月總刑期等同約5年5個月的量刑基準。 3.根據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是2至5年監禁。 4.當然如一名被告人案底累累,法庭是可以將量刑基準定在判刑指引的範圍外。但本庭認為在販毒案件,因被告人有案底而將量刑基準大幅度提升至量刑指引的範圍之外不值得鼓勵。本庭曾指出販毒罪行嚴重,而本身亦會因為毒品分量而引致極為嚴厲的刑罰。如因被告人的案底而導致刑期大幅度提升,可能是對被告人過分嚴苛,亦可能影響販毒罪行判刑的明確性。 5.本席不能忽視在大部分涉及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有案底是非常普遍的。 6.法庭亦多次強調,確立的原則是當一名被告人分別管有和販運毒品,他被判處的總刑期不應超過全部毒品都是用作販運時他會被判處的刑期。(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圳河,CACC 224/2019案) 7.申請人承認的兩項控罪涉及的海洛英的總分量為9.67克,即在10克之內,而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的量刑基準是2至5年監禁。 8.原審法官採納的5年5個月的量刑基準可能會被視為明顯過重。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有值得爭拗的地方。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霍莎莎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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