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凱明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ugust 2020.
1. 本案原有三位被告人,三人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671/2019 & DCCC 222/2020 (合併) [2020] HKDC 7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71號及2020年第2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原有三位被告人,三人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本案的詳情可見於第二被告人的裁決理由書,因此不在這裏詳述,簡而言之,第一與第三被告人夥同其他人士,於控罪所指的日子作為入侵者,非法進入一間位於新界元朗唐人新村的五金回收公司,偷竊了一批存放在倉庫內的銅碎片,並取去兩部放置在辦公室內的閉路電視伺服器。 3.第一被告人在離開現場時遇上警察,在一番追逐後被警方在現場附近拘捕;而第三被告人則在同案被告認罪後被供出,在較後時間被警方拘捕。 4.第一及第三被告人現承認,二人在有關時間作為入侵者進入有關處所偷竊,共同干犯入屋犯法罪。 個人背景 5.第一被告人現年49歲,已婚及育有四名子女,年齡分別為4、7、16及19歲,全部均在求學。第一被告人完成中三後開始工作,大部份時間從事售賣水果的工作,現在轉職為三行工人,月入約港幣$10,000,為家中經濟支柱。 6.第一被告人共有7次刑事紀錄,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及暴力等,只曾有一次涉及不誠實的定罪,為2006年干犯的車內盜竊罪,當時被判處監禁3個月。 7.辯方指第一被告人事後非常後悔,被捕後與警方一直非常合作,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會認罪;辯方亦陳詞第一被告人向警方提供協助,成功令警方拘捕第三被告人,亦曾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雖然他的證供未獲法庭接納,但他已盡力作證協助法庭,希望法庭能給予他額外及最大的刑期扣減。 8.第三被告人方面,他現年39歲,未婚,中二程度,與女友同居,他的工作並不穩定,過去多做裝修及運輸的工作。 9.第三被告人共有5項刑事紀錄,主要為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的定罪,他曾於2016年及2018年因盜竊被判處監禁,最新近一次定罪是他在今年4月時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10.辯方說第三被告人事後也非常後悔,因此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辯方指雖然法庭最終不接納第三被告人在第二被告人審訊時的證供,但第三被告人已盡力坦誠地作供,希望法庭可給予他最大的判刑扣減。 判刑考慮 11.本案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在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情況下,判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半: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12.本案中有一加刑因素,就是被告人並非單獨犯罪,而是夥同其他人一起犯案,不過,法庭注意到本案並不涉及週詳的計劃,根據案情更似是臨時起意的作為;另外本案被盜的財物價值不高(約值一千多元),在平衡各項因素後,法庭以監禁兩年半為控罪的判刑起點。 13.至於兩位被告人向控方提供協助應獲得多少扣減,小心考慮相關案例包括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2018] HKCA 421後,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向警方提供資料令第三被告人被定罪,雖然他在第二被告人的審訊中的證供未被法庭接納,但法庭認為他仍應得50%的扣減;至於第三被告人方面,雖然法庭不接納他的證供,但法庭認為他應已盡力作證,考慮後法庭認為他應得40%的扣減。 14.基於以上理由,法庭以監禁兩年半為兩位被告人的判刑起點,第一被告人可得50%的扣減,因此他的判刑為監禁15個月;而第三被告人可得40%的扣減,因此他的判刑為監禁18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