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威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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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五名被告人,分別為黃金威(“D1”)、何程朗Nardo(“D2”)、吳祖添(“D3”)、黃朗賢(“D4”)及楊浩軒(“D5”),他們各分別承認以下控罪及同意案情,本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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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8/2020 [2020] HKDC 8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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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有五名被告人,分別為黃金威(“D1”)、何程朗Nardo(“D2”)、吳祖添(“D3”)、黃朗賢(“D4”)及楊浩軒(“D5”),他們各分別承認以下控罪及同意案情,本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控罪一:入屋犯法(訴D1至D4) 2.2019年11月30日凌晨時分,位於香港新界屯門建泰街6號恆威工業中心A1座1501室“Megabike”(“地點1”)的負責人鎖好木門和鐵閘後離開。翌日上午11時10分,卻發現鐵閘有被撬痕跡,木門的掛鎖被人剪開。經檢查,發現4輛單車、一個單車頭盔、4對踏板及兩個輪胎打氣泵(“被盜財物1”)失去,總值28,500元。案件報警處理。 控罪二:入屋犯法(訴D1、D3、D4及D5) 3.2019年12月30日晚上,位於新界屯門青海圍置樂花園的髮型屋(“地點2”)的經理鎖好門鎖後離開,翌日,卻發現髮型屋被爆竊,經理報警處理,證實失去現金21,000元及一個價值50元的門鎖遭損毀。 控罪三:串謀入屋犯法(訴D1至D3) 4.2020年1月2日凌晨3時06分,警隊在石排頭路乘坐警車巡邏,發現D1和D2在新界屯門石排頭路15號翠林花園地下的 “美味千餐廳”(“地點3”)外形跡可疑,他們一見警察便離開,並與D3會合,警員於是將三人截停,並發現餐廳外的停泊車輛下方有一把剪鉗,於是警方將D1至D3拘捕,罪名為「企圖爆竊罪」。 事件中,美味千餐廳的負責人證實餐廳中沒有損失。 5.警方於是進行調查,隨後向D1至D3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6.D1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承認以下事項:—
7.D2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各項:—
8.D3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以下各項:—
9.2020年1月7日,D4被拘捕,並進行錄影會面,他承認以下各項:—
10.D5隨後被拘捕,並進行錄影會面,他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總結 11.2019年11月30日,D1至D4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地點1後,在該處偷竊四輛單車、一個單車頭盔、四對踏板及兩個輪胎打氣泵。 12.2019年12月31日D1、D3至D5作為侵入者,進入地點2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21,000元。 13.2020年1月2日,D1至D3串謀在地點3入屋犯法。 刑事紀錄 14.D1至D5全是初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D2過往於2017年3月及2019年12月合共有兩次關於盜竊罪的警司警誡紀錄,而D5於2018年11月有一次非禮罪的警司警誡紀錄。 求請陳詞 15.總的來說,D1至D5的求請有很多共通點,如下:-
16.D1和D4打算回復自由後,重拾書本,到職業訓練局報讀課程,以助充實自已,重投社會。而D5已獲職訓局接納就讀國際文憑(工程)的課程,並於今年九月開學。 17.D3至D5的代表律師求請指,他們的在犯案時所擔任「睇水」,角色較為輕微。 判刑考慮 18.法庭於考慮判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罪行之性質、D1至D5的背景資料及辯方的輕判請求。 19.上訴法庭就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已定下30個月的量刑基準: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20.由於D1至D5全是15或16歲的少年,加上入屋犯法的罪行並非一個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有效於他們身上。109A條規定,若然一個犯罪的人年輕過21歲的話,法庭在判刑前必須考慮所有其他可以判刑的選擇,而判處即時監禁應該作為一個最後選擇,在無法再處理的情形下,才判處監禁。 21.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是明顯的。法庭在判罰少年或年輕罪犯時必須較注重他們的更生,而非依重懲罰和阻嚇。非不得已,法庭不應判處少年或年輕罪犯入獄。 22.在這大前提下,本席為各D1至D5索取判刑前報告,其中包括年青人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以考慮以甚麽方法最能夠平衡所有案件裡的元素,作出一個合適處分,以處理各被告人。 D1 (控罪一至三) 23.就著D1的判刑前報告,感化官建議他接受感化令;懲教署心理學家認為D1容易情緒崩潰,不適合勞教中心,懲教署署長認為D1是適合羈留於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兩者中,署長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本席判處D1接受感化令24個月。 D2 (控罪一及三) 24.根據D2的判刑前報告,感化官不建議他接受感化令; 懲教署署長認為D2是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三者中,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則建議將案件押後兩星期等候進一步感化官報告。 D3 (控罪一至三) 25.就著D3的判刑前報告,感化官建議他接受感化令;懲教署署長認為他因為身體素質是不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但D3是可以接受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的訓練,而兩者中他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本席判處D3接受感化令24個月。 D4 (控罪一及二) 26.根據D4索取的判刑前報告,感化官建議D4接受感化令18個月,當中包括其中12個月入住基督教得生青少年培訓基地;懲教署署長認為他因為身體過重是不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但D4是可以接受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的訓練,而兩者中他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本席D4接受感化令24個月。 D5 (控罪二) 27.就著D5的判刑前報告,感化官建議他接受感化令;懲教署署長認為D5是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三者中,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合適;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本席判處D4接受感化令24個月。 判刑 28.考慮委員會建議後,本席裁定在顧及他們的品性和行為,社會利益着想以及本案情況之後,看不見有任何其他原因不遵循有關的建議,因此作出下述命令。
29.有關感化令的特別條款經D1、D3至D5的代表律師已向各人詳細解釋,他們表示明白及接受。本席亦提醒各人倘若違反感化令的話,感化令將被取消,而法庭可以重新判罰各人原先所面對的控罪。 30.另外,為了監控各人在感化令期間的表現,本席將於2021年1月21日早上9時30分為D1、D3至D5提取進度報告,各人到時需出席法庭。 31.最後,本席希望D1、D3至D5能夠珍惜感化令機會,好好地學習,在新的環境中重新做人,不要辜負家人對你們的期望,一定要改過自新,找到一條對自己、對家人和對社會都有正面承擔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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