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etition Commission 對 Fungs E&M Engineering Co Ltd 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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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0月14日,審裁處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 條例 》」)第102條,基於R9承認指控,裁定R9並不適合關涉公司的管理。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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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EA 1/2019 [2020] HKCT 9 IN THE COMPETITION TRIBUNA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MPETITION TRIBUNAL ENFORCEMENT ACTION NO 1 OF 2019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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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2020年10月14日,審裁處根據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條例》」)第102條,基於R9承認指控,裁定R9並不適合關涉公司的管理。 2.在本聆訊中,競委會申請針對R9作出取消資格令,為期兩年。 相關法律 3.根據《條例》第101條:
4.《條例》第102條:
5.《條例》第103條:
6.《條例》第103(2) 條跟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d) 條及已廢除的第395章《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23(1)(a) 條類同。 7.取消資格令的目的是保護性的(為保護股東、投資者及公眾),而非懲罰性的,還附帶有阻嚇的目的:Koon Wing Yee v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2008) 11 HKCFAR 170,第72至73段。 8.罰則須反映行為的嚴重性,使商界人士獲得清晰的訊息,就是如果他們破壞別人對他們的信任,他們便會得到適切的懲罰。Securities & Futures Commission v Fung Chiu & ors [2009] 2 HKC 19, 第12段,關淑馨法官(當時官階):
9.在Aki John Pandelis Stamatis & anor v The Competition & Markets Authority[2019] EWHC 3318,兩名申請人曾任公司董事。那些公司其後被裁定違反競爭法,因此兩名申請人分別承諾在33個月及18個月內不再擔任董事。其後他們申請重新擔任董事的許可。英國的法庭重申,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同樣是以保護性為主要的目的(判詞第6及13段)。 10.本席認為以上的原則也適用於《條例》下的取消資格令。 11.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取消資格期分為三個等級 (概述於Securities & Futures Commission v Tong Shek Lun & ors [2020] HKCFI 435, 第26 段,夏利士法官)。但因應《條例》第101條,指明期的最長時間為5年,本席認爲可以作出以下的區分:
12.競委會的陳詞建議最低級別適用於第103(2)(c) 條,而中間級別適用於第103(2)(b) 條。不過本席認爲不應作此區分,因爲第103(2) 條的本意不在分辨行爲的嚴重性而是發出取消資格令的適切性,而第(b)、(c) 款特意要求審裁處考慮董事對公司行爲的認知或不認知。 故例如在103(2)(b) 條下,一名董事可以在有合理理由懷疑違法的情況下,若依然故我,而受影響的人士衆多,也可以納入最高級別。 13.本席補充:以上的分級衹是一般性指引,須視乎情節而靈活運用。除了違法情節的嚴重性,法庭會考慮一籃子的因素,例如:受影響的的股東和公衆的多寡和程度、該董事有沒有與其他違反競爭守則事件有關連的情況下的行爲(《條例》第103(1)(b)條)、他參與違法行為的程度與手法、有沒有私利、有沒有盡力阻止或糾正違法行為、有沒有承認法律責任、有沒有跟競委會合作或提供幫助 …… 等。這些並非概括性的因素,審裁處也無需當此爲項目清單,把因素逐一依次考慮, 分析 14.R5(「聯合」)是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19] 3 HKLRD 46(「永興案」)的第十答辯人,該案在2017年8月14日開展。R9在該案所涉及的工程時間及本案所涉的工程期間(即2017年6月至11月),均為聯合的董事,他作為聯合的董事而與其他違反競爭守則事件有關連:《條例》第103(1)(b) 條。 15.此外,本席依賴2020年10月14日的判詞的事實基礎。基於其同意事實陳述書,本席信納R9個人並不直接知曉或有份造成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事情,但R9當時有合理理由懷疑聯合的行為構成違反第一行爲守則,因為代表聯合的R8在2017年3月8日已接受競委會的面見(永興案第60段),而聯合在本案的工程牌照在一個月後(2017年4月17日)才發出,及至永興案開展了,本案的工程仍未完結。然而R9並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糾正違反競爭法的行為,他的情況屬《條例》第103(2)(b) 條。 16.R8的陳詞提及,每次獲聯合分判工程,R9總會提醒R8不要犯法(例如不要聘用非法勞工等)。然而R9本身對競爭法也沒有足夠的認知,本席相信他不懂也沒有提醒R8不要觸犯競爭法。 17.競委會在2017年藉永興案開始起訴第一批承辦商時,雖曾引起承辦商之間的重大關注,但競爭法尚新,當時實在沒有本地案例作參考。 18.R9現年74歲,閱讀能力有限,只有一間有限公司,且是私人性質的,另一名董事是其兒子,兩人亦同為股東。 19.整體而言,本席認為R9的情況屬於間中級別而偏低的嚴重性,競委會申請兩年取消資格令是適切的起點。 20.然而本席考慮到以下的求情因素:
21.因此,本席酌情將取消資格令的時間縮減兩個月。 總結 22.本席根據《條例》第101條,針對R9而發出取消資格令,有效期為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的一年零十個月,即是至2022年8月30日為止。 訟費 23.R9已同意支付申請人的經評定訟費,然而:
24.在競爭法下,本案是第一件《條例》第101至103條下的罸則案件。因此,在訟費方面,本席酌情給予R9 20%訟費方面的寬免。日後再有同類案件,競委會應盡可能在「同意事實陳述書中」建議取消資格令的年期,將更節省時間和訟費。 25.在上兩段的前題下,本席作出訟費的暫令:
26.本席感謝黃若鋒大律師對法庭的幫助。
申請人:由金杜律師事務所轉聘黃若鋒大律師代表 第九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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