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肖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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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肖荣强)在2019年11月29日入境香港時攜帶重約49.9公斤的224隻動物角。該224隻動物角經檢驗後被確認為賽加羚羊物種的角,估值約為719,000至1,188,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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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9/2020 [2020] HKCA 9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7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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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肖荣强)在2019年11月29日入境香港時攜帶重約49.9公斤的224隻動物角。該224隻動物角經檢驗後被確認為賽加羚羊物種的角,估值約為719,000至1,188,000港元。 2.申請人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 3.2020年6月3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原審法官)席前承認控罪後,被判處入獄20個月。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是30個月監禁。原審法官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20個月。 4.原審法官有考慮專家報告,報告顯示過往30年,賽加羚羊的種群數目已急劇下降超過80%,並在2002年被列為“極危”級別;但其判刑理據主要是建基在涉及盜竊植物土沉香的案件的判刑。 5.雖然區域法院曾處理過涉及進口其他瀕危絕種動 物標本的案件,包括犀牛角、活體龜、穿山甲等,但上訴法庭至今未處理過涉及輸入瀕危絕種動物標本案件的判刑。 6.本席認為該議題應交由上訴法庭的合議庭處理。在上述基礎下,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7.為了能令上訴法庭更能掌握所需的資料,本席同時下令控方就以下事項向法庭提交進一步的報告,包括: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傅雨康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袁國華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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