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偉坤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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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本案有三項控罪,控罪一為串謀勒索,控罪二為刑事損壞,控罪三是勒索。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66/2020[2020] HKDC 10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6/2020

[2020] HKDC 1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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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偉坤 (第一被告人)
  魏世全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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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出席人士: 張建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勒索(Conspiracy to blackmail)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3]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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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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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本案有三項控罪,控罪一為串謀勒索,控罪二為刑事損壞,控罪三是勒索。

2.控罪一告兩名被告人,控罪二及控罪三只告D1。

案情

控罪一和控罪二

3.2019年12月12日凌晨,D1、D2和另一人(下稱 “A”)走入觀塘一間足浴店,D2向該處的員工說要找負責人,當他知道負責人不在店內的時候,便向員工交上一張紙,寫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及「倪生」字樣。他要員工告知足浴店的負責人致電該號碼,否則該足浴店便無法營業下去。

4.那三名男子離開後,足浴店的員工致電給僱主,但僱主並沒有按歹徒要求致電那位倪生作商談。

5.翌日,即2019年12月13日晚上九時多,D1和A再到那足浴店,D1把一袋載有大約一百隻蟋蟀,傾倒在足浴店的走廊及大廳各處,令店內的員工懼怕。D1對員工說「唔畀3,000鈫就日日都嚟搞你哋,你哋以後唔使做生意」。

6.D1又走到足浴店的接待處,把閉路電視的鏡頭轉向。此時A大聲說「做乜唔打電話?當我冇料。叫你打電話做咩嘢唔打?係咪想唔開檔?你自己做咩嘢自己知,我係華哥」。A要求員工致電給足浴店的負責人,員工照辦。A在電話中和足浴店的負責人說「每個月3,000鈫,唔係就日日搞你哋」。跟著A和D1離開該足浴店,D1臨走時把足浴店外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扯掉,後來足浴店須花1,000元作維修。

控罪三

7.控罪三發生在控罪一大約二十二小時後,即2019年12月12日晚上11時左右。三名男子(包括D1)到秀茂坪一間足浴店,D1對店內的人說「我係本環陀地,以後你哋舖頭每個月畀3,000鈫,唔係你哋以後唔使喺度做生意」。他遞上一張寫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及「倪生」的紙,叫足浴店的人致電倪生去付錢,否則後果自負。

8.翌日,即2019年12月13日晚上10時左右,在秀茂坪的足浴店的人見早一天前來的三名男子其中兩人出現,大力敲門,足浴店的人沒有開門給那兩個人,那兩名男子逗留大約五分鐘便離開。

9.三星期多後,即2020年1月6日,警方為控罪三的勒索罪行拘捕D1,D1在警誡下說「阿Sir,我之後都冇再上去處所乙度收錢同搞佢喇」。

10.探員後來再為控罪一的勒索罪行拘捕D1。在警誡下,D1說「都係咁喇,呢次之後真係冇再上去喇」。

11.對於控罪二刑事損壞觀塘足浴店的閉路電視鏡頭,D1在警誡下說「我唔想畀佢錄到個樣,所以咪扯爛個閉路電視佢」。

12.2020年1月6日,警方亦拘捕D2。在警誡下,D2對控罪一的指控保持緘默。

13.在認人手續中,觀塘足浴店的員工認出兩名被告人。該足浴店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在該處發生的事項。

案底

14.D1現年36歲,他在2001年至2018年有八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但和本案的三項控罪都不相類。

15.D2現年35歲,他在2004年至2017年有四項定罪紀錄。值得一提的紀錄是他在2004年自稱三合會員,與及在2017年犯下刑事損壞。

求情

D1

16.律師指D1未婚,曾當工人,但在2019年5月失業。

17.律師說,D1雖有多次案底,但都和D1在本案所犯的三項罪行並不相同。

18.律師指出,D1在控罪一中去過那間觀塘足浴店兩次,之後沒有再去作出滋擾或恫嚇。至於在秀茂坪那間足浴店,D1則只去過一次,以後亦無再去作出犯法行為。

19.律師說,控罪一和控罪二雖是不同罪行,但發生在同一場所,有相關性。他說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刑期可部分同期執行。

20.律師說,D1願意賠償給那觀塘足浴店閉路電視鏡頭維修費用1,000元,不過他在包頭只有500元,但他可以叫朋友在今日之內另付500元作全數賠償。

21.控方在庭上說明,案中兩間足浴店屬於不同經營者營運的店舖,兩店相距大約1公里。辯方律師亦同意控罪三的勒索罪行,和控罪一那項罪行是分開的,不過他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將控罪三的刑期部分和控罪一與及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

22.律師呈遞D1寫的求情信,D1在信中表達悔意,他說會改過,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讓他盡早出獄,照顧年邁雙親。

D2

23.律師說,D2是一名酒吧經理,他過往雖有案底,但和本案所犯的控罪一並不相同。律師說,D2在控罪一中參與程度較低,他只在罪行的前期出現到過觀塘那間足浴店,以後沒有再去。

判刑起點

24.辯方律師說,不少相類的勒索案件,判刑起點都是大約三年監禁,他引述一宗判得較輕的區域法院案件DCCC 766/2013,叫本席參考,律師希望法庭對兩名被告人輕判。律師說,DCCC 766/2013那宗案件的案情其實更為嚴重,因為在該案中有人自稱為三合會會員。律師指,本案的兩名被告人犯案時並沒有自稱三合會會員,亦沒有在兩間足浴店內作出大肆破壞或出聲要打人,甚至出手打人。律師建議法庭在控罪一對兩名被告人採取兩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25.關於控罪二,律師說D1願意全數賠償1,000元維修費用給觀塘那間足浴店,希望法庭對D1判得較輕。

26.律師說,控罪三的判刑起點亦應為兩年半監禁。

27.關於D2,律師說D2只是參與控罪一的前期犯罪,他只在2019年12月12日和其餘兩人到那間觀塘足浴店,之後並沒有再去作出滋擾或勒索。律師說,D2在控罪一的參與程度較另一被告人D1為低,他希望法庭對D2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

判刑

控罪一

28.辯方律師引述的DCCC 766/2013案,法官對案中的被告人判刑較輕,該案的案情和本案亦有不少不同之處,本席認為該案並無參考價值。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應基於案情,不是和其他相類的判刑作案情比較。

29.歹徒勒索店舖,威嚇經營者或員工,令他們懼怕,因此就範,付出保護費,這是嚴重的罪行。

30.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兩名被告人在案中並無自稱為三合會份子,在兩間足浴店內亦無作出大肆破壞或出聲打人,甚至出手傷人。不過,D1在那間觀塘足浴店放下大量蟋蟀,作出嚴重滋擾,可以想像該店的員工當時一定十分驚惶,不知所措。

31.兩名被告人都有案底,但不相同。

32.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在控罪一中,D2的參與程度較D1為低。本席認為在控罪一,對D1採用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監禁,對D2採用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九個月監禁。

控罪二

33.D1和另外兩人勒索那間觀塘足浴店後正要離開,但D1在離開該店時扯掉店外閉路電視的鏡頭,怕被鏡頭攝下他的容貌。這項刑事損壞罪行和他干犯的勒索罪是分開的。D1雖願意賠償全數1,000元的維修費用,但本席認為這樣賠償意義不大,所以本席不作任何賠償命令。本席認為D1面對的控罪二,判刑起點應為三個月監禁。

控罪三

34.D1和另外兩名人士在2019年12月12日出現在秀茂坪那間足浴店作出恐嚇後,翌日並沒有再和其他二人到該店。因此,本席認為D1在控罪三的參與程度較其他二人為低。本席認為D1面對的控罪三判刑起點應為兩年九個月監禁。

刑期執行

35.D2只面對控罪一,他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因此本席判他入獄22個月。

36.D1干犯兩項涉及勒索的罪行,控罪一為串謀勒索,控罪三為勒索,涉及不同的足浴店。兩店相距大約一公里,由不同人士經營,罪行發生時間雖在同日,但亦相距大約二十二小時。控罪一和控罪三顯然是分開的罪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

37.D1干犯控罪一後要離開觀塘那間足浴店,但他為免自己的容貌被拍攝下來,便扯掉在店外的閉路電視鏡頭,這和控罪一的串謀勒索罪也是分開的罪行。

38.D1承認三項控罪,都可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在控罪一,本席判D1入獄24個月;在控罪二,本席判D1入獄兩個月;在控罪三,本席判D1入獄22個月。

39.本席得考慮D1的整體刑期長度。經此考慮下,本席頒令控罪二其中一個月監禁和控罪三其中十一個月監禁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2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D1就控罪一至三須合共入獄36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