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君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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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共10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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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020 [2020] HKDC 10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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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共10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金世紀汽車有限公司及金國汽車(國際)有限公司為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戴先生擁有金世紀汽車,而金國汽車則為其兄長擁有,金國汽車主要業務為銷售新車,而金世紀汽車則銷售二手車,兩者不時互相轉介生意或客戶。 3.被告自2017年9月起獲金世紀汽車聘用為銷售員。在2018年,被告告知戴先生有客人欲購買新車,戴先生遂要求金國汽車麥經理作所需安排,那麼被告須通知戴先生相關車輛型號,然後戴先生再問麥經理取貨。被告更需要就每一宗交易向麥經理遞交臨時買賣合約供其查核及簽署。相關的臨時買賣合約只有在獲得麥經理作為獲授權簽署人加簽後方為完成。 4.由2019年1月至6月間,分別有9名不同人士就購買新車認識被告,他們分別與被告見面以購買新車,包括2018年豐田Vellfire或2018或2019年豐田Alphard,價錢由56萬至73萬元不等。被告均要求他們填寫相關車輛的支票,並留空「受款人」一欄,或是被要求匯款至被告或金國汽車的戶口。被告簽署相關臨時買賣合約,上面有據稱是金國汽車的公司印鑑,被告說該車輛將會在一、兩個月間可供取用。可是,到2019年6月間,被告仍然未能交付相關車輛,而他亦未有向各名買家退款,警方接報。 5.警方其後向麥經理展示上述相關臨時買賣合約,但他確認從未簽署或加簽這些文件,而合約上的簽名並非由授權人員所簽署,亦無售出有關車輛的官方銷售紀錄。 6.被告在2019年6月17日被捕,於警誡下,他承認已從其中一名買家收取56萬元,但他已花光所有款項,而他亦遭公司解僱而無法還款。 7.被告在隨後錄影會面的警誡中承認:
8.上述買家在隨後進行的認人手續中成功認出被告為騙徒,而亦有買家原本已是認識被告的。 9.被告現年29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畢業後曾在不同名店從事銷售工作,在被捕前原打算與未婚妻籌備婚禮,但此案後婚禮已取消,兩人亦告分手。而呈上有關被告家人、前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均表明被告本性不壞,為人開朗積極,可惜投資失利,才愚蠢地干犯這些罪行。黃大律師亦指被告因投資虧損並負上債務才一連串地犯案,被告現已非常後悔,望予以輕判。 11.黃大律師亦指出,各控罪共涉款逾500萬元,當中大約有200萬元存入了金國汽車戶口,並非他所有,而案中他亦向第三控罪的事主償還了10萬元等等。 12.欺詐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已定下量刑指引,就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涉及25萬至100萬元,應判予2至3年監禁;100萬至300萬元,3至5年監禁;300萬至1,500萬元,5至10年監禁。被告在約半年間前後向9名買家進行詐騙,涉款逾500萬元,罪行嚴重,已可共判逾6年監禁。 13.就上述控罪一、二、四、五及九均涉款約56萬至60萬元不等,經考慮後,全部均以2年半監禁為起點,認罪後全部減為20個月監禁;就第三項控罪已作部分賠償,認罪後減為18個月監禁;第六及第十項控罪涉款約30餘萬,應以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6個月;第八及第十一項控罪分別涉款73萬元及18萬元,經考慮後則以2年9個月及18個月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減為22個月及12個月監禁。 14.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各項控罪涉款逾500萬元,如上文所述,已可判予達6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經認罪後,總判刑為44個月監禁是適當的。 15.因此,各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18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五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六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八項控罪,22個月監禁; 第九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十項控罪,16個月監禁; 第十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 第一及第十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而第二至十項控罪,8項控罪當中每項控罪各3個月與其他控罪 分期執行。 因此,總判刑為20加8乘以3,合共44個月監禁。 16.就各項控罪,總判刑為4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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