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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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4項罪名全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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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4/2019 [2020] HKDC 9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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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否認4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4項罪名全部成立。 2.本席在早前的裁決理由已經詳細說出有關案情。簡單而言,4名受害人因應從電話打來的推銷而申請低息貸款,把他們的物業轉按,但他們亦被遊說把一大部分所借的貸款「暫時」投放在一間投資公司的戶口,最後4人分別損失了$52萬多至$150萬多元的金錢。被告的角色大多是陪受害人到銀行或有關的公司,而被告亦陪受害人到中介公司的辦事處交收金錢。最後受害人不能夠再聯絡被告和其他人士。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已婚,育有一子一女。辯方說被告不是主腦,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收取利益。這類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要視乎案情和涉案金額。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總刑期原則從輕發落。 判刑 4.34歲的被告在2007年9月有2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定罪紀錄,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席查問下,辯方透露該案只涉及虛假病假紙,因此本席不會因被告的前科而使到被告的刑責加重。 5.就本案而言,犯案時段是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4名受害人所損失的金額由$52萬元多至$150萬元多不等,總金額是$434萬多元。但本席認為受害人的損失自然不止這數目,因為他們需要歸還借貸款項以及支付其他開支。 6.案件涉及數名人士,亦有可能涉及到律師行或財務公司的內部人員,犯案手法亦見其周密部署和有各項步驟,這亦顯示背後有人熟悉有關借貸按揭的步驟,以及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本席絕不相信案件只涉及被告、姓劉或姓馮人士(不論這2人是否同一人)這麼簡單,例如第五控方證人指,接觸他的人士似乎知道他過往的借貸資料。畢竟證據能顯示被告的角色並不是主腦。被告有點「跑腿」的角色,但亦是一些受害人接觸的對象。被告甚至安慰控方第五證人使她不會改變初衷,令計劃功敗垂成。受害人損失的金錢並不是這類案件刑責最重要的因素,有關的犯罪行為的策劃、行騙的複雜程度、受害人數目等等都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 7.控方並沒有呈交受害人的影響報告(impact statement)。就這類判案,控方亦沒有加刑申請。 8.本席同意本案和另一宗由控方所提供的案件,即區域法院案件特區 訴 黎建衡等人 DCCC 312/2016有點相似。但那案件並不是、亦不能夠作為本席的判刑指引。而該案亦涉及18名受害人以及至少9名被告,因此在刑責上更加嚴重。 9.本席在考慮到所有案件元素,決定以3年半為每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亦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實際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被告每項控罪入獄3年半,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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