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鷹星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二答辯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73/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原告向三名被告要求 賠償 ,其申請及本案被關淑馨 聆案官 撤銷。後就關 聆案官 之裁決上訴,被楊振權法官 駁回 。其後再上訴楊法官的裁決,亦被本庭 駁回 。現原告向本庭申請准許,要求 上訴到終審法院 。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73/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373A/1999

CACV 373/1999

香港特别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1999年第37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97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何鑑源
答辯人 鷹星保險有限公司
陳韻雲律師行
李舜明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0年4月6日

宣判日期: 2000年4月6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1. 原告向三名被告要求賠償,其申請及本案被關淑馨聆案官撤銷。後就關聆案官之裁決上訴,被楊振權法官駁回。其後再上訴楊法官的裁決,亦被本庭駁回。現原告向本庭申請准許,要求上訴到終審法院。

2. 本案原告的背景及訴訟因由在本庭2000年3月16日的案書中已有頗詳細的敘述。該判案書亦道出本庭認為本案並無成功機會的理由,在此不贅。

3.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第(1)款有如下的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在本案索償申請書中原告提及他損失700,000元。這數目不單只未達1,000,000或以上,所以不符合上述條例第22(1)(a)條的條件;况且本案所涉的問題或論點及本案擬上訴所涉及的問題或論點亦不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亦不符合條例第22(1)(b)條的條件。

5. 因此本庭拒絕原告的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6. 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王見秋 胡國興

申請人:何鑑源,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陳韻雲律師行委派沈其亮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7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