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焌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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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2019年2月左右在一個同性戀者喜用的平台與受害人相交,兩者以主人及奴隸的身分交往,期間受害人更把帶有自己樣子露出下體的照片傳給被告人。二人交往不久,受害人向被告人表示已另一個男朋友,所以不希望繼續交往下去。被告人因此表現極之憤怒,要求受害人賠償3,000元。受害人覺得自己有點理虧,同意把3,000元存入被告人指定之銀行戶口。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15/2019[2020] HKDC 7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5/2019

[2020] HKDC 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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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焌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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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0年8月5日
出席人士: 潘兆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T H Wo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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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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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於2019年2月左右在一個同性戀者喜用的平台與受害人相交,兩者以主人及奴隸的身分交往,期間受害人更把帶有自己樣子露出下體的照片傳給被告人。二人交往不久,受害人向被告人表示已另一個男朋友,所以不希望繼續交往下去。被告人因此表現極之憤怒,要求受害人賠償3,000元。受害人覺得自己有點理虧,同意把3,000元存入被告人指定之銀行戶口。

2.過了一天之後,被告人又用電子短訊要求受害人再付錢,受害人已以自己經濟拮据以推搪。被告人一直堅持要求,同時更暗示會把他手掌握中有關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及照片於網上發布;最後更要求受害人付出1,500元。受害人決定報警。警方將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是貪心,所以恐嚇受害人要求他付出1,500元。

3.根據上述事實裁定,本席裁決被告人勒索罪罪名成立。

量刑

4.本席對兩者之關係,不會作出任何道德上的審判;兩人皆為成年人,大可以平等身份用自己喜歡的模式交往。受害人雖然年紀比被告人略大,但他喜歡以奴隸身分自稱,要是兩人都願意的話,這沒有法庭置啄之處。但被告人利用受害人容易受到威嚇的性格,並利用受害人對其信任,恐嚇受害人會將其個人資料及照片在網上發布,這是極之要不得的行為,可以說是近乎違反誠信。

5.這種勒索案件,法庭認為在刑事罪行中差不多是最嚴重的案件種類(見Attorney-General v Poon KamShing([1990] 2 HKC 177))。3年監禁以上亦不為過,見R v Lau See Kau unrep(CACC 573/1995)。

6.在決定判刑之前,本席特別取得勞教中心報告、感化官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本席明白被告人當時是23歲,父母比皆已退休。在犯案之前,已租房子居住,以兼時工作的收入維生。根據他的醫學紀錄,被告人並無任何生理或心理上之疾病。是次犯案純粹是貪心,見對方容易受到威嚇,所以一再要求對方付款。

7.被告人在犯法之時(即是2019年2月)並無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但於2019年3月26日,他因兩項控罪,分別是「對16歲以下之兒童猥褻侵犯」,及「刑事恐嚇」;他在認罪之下,總共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述案件發生日期是2018年11月23號,而被裁定有罪之日是19年3月26日;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干犯是次控罪之時,已因相類控罪被捕。

8.法庭接納被告人干犯是次案件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但從被告人的行為,本席可以看到被告人並非首次利用互聯網絡的平台恐嚇及勒索他人:被告人在2018年11月23日所干犯之控罪,亦是涉及網上與另一名有同樣性傾向的人接觸;但由於對方是15歲以下,不能同意有性行為。雖然如此,兩人第一次見面,被告人就企圖與之發生性行為,對方感到驚慌之下藉故離開。被告人事後向他發出一通電子信件,要求與之發生性行為。

9.雖然該次控罪與是次控罪並不完全相同,但其手法及其罪責亦極為接近。所不同者是被告人次更揚言要公開對方的不雅照片,及公開對方的身分,令對方先是同意先給3,000元。被告人接到3,000元之後並不滿足,又再予以勒索,所以才被拘捕。

10.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這是極為嚴重的案件,尤其是互聯網絡欺凌他人,或者藉互聯網絡的活動取得對方之資料,藉此以勒索對方。

11.控辯雙方在這方面並無提供任何案例以供參考,但考慮過本案的刑責之後,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為兩年零六個月。

12.被告人律師指出,被告人當時正是人生迷惘的階段,亦無穩定的工作;被告人亦有意再回到學校完成教育。

13.本席不認為被告人家庭環境情況及個人背景,當中有任何理據可以突然令本席酌情減刑。被告人的背景其實與大部分香港大部份的工人階層相同;但香港大部分需要工作維生的人都能克勤克儉,安分守己,反而被告人選擇這種以掠食者的方法生存,是一種極為反社會的行為。被告人更利用一般社會不接納同性戀者或有異於傳統的性行為的偏見,利用對方的顧忌及信任予以勒索,更為社會不齒。

14.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本案並無任何理由予以酌情減刑,被告人就此案得入獄30個月。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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