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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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law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 costs – sole custody awarded to mother – father's appeal application dismissed – no order for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 Cost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3973/2017[2019] HKFC 26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973/2017

[2019] HKFC 26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 397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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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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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內庭聆訊(非公開)
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日期: 2019年8月1日
申請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2019年8月1日
裁斷書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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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申請上訴許可)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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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父親)在2019年8月1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現根據家事法庭就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以書面處理有關申請。

2.根據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申請人必須送達有關傳票及上訴理由擬本及書面陳述書/陳詞大綱給另一方,而送達誓章須於送達後三天內送交存檔。

3.任何一方如欲反對法庭給予上訴許可,必須在申請送達後的14天內將誓章及反對陳述書/陳詞大綱送交存檔及作出送達,藉此述明為何不應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

4.如答辯人未能遵守上述新安排,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答辯人就許可申請提出的進一步陳詞將不予考慮。

5.父親在2019年8月9日存檔法庭送達誓章,確認父親在2019年8月7日郵寄給答辯人(母親)的代表律師,有關傳票、陳述書/陳詞大綱、上訴理由擬本及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書。

6.根據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母親未有在指定日期內存檔任何反對陳詞或誓章,亦沒有向法庭提出任何准許延期提交的申請,因此本席將不會考慮任何母親就父親上訴許可申請的進一步陳詞。

7.2019年7月3日本席就父母雙方的女兒的管養權以及護照更新和辦理旅遊證件及出境限制問題頒下判案書,並頒令如下:

(1)     母親享有女兒的單獨管養權;

(2)     母親可享有單獨為女兒辦理中國旅遊簽證和更新及換領美國護照權力;及

(3)     維持法庭對女兒的一般出境限制。

8.父親不滿本席作出的判決, 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的傳票申請並夾附上訴理由擬本。在該上訴理由擬本內,父親表示由於2019年7月3日的判決書中存在大量與事實不符,斷章取義的內容,請求法官閣下確認事實,做出正確,公正的判斷。

9.父親在他的陳述書/陳詞大綱内作出了解釋,而內文共有七個段落,本席現歸纳為以下的課題:

I.     父親對黃主任的投訴;

II.     父親認為母親揑造事實;

III.     女兒停學的原因;

IV.     辦理護照的糾紛。

10.在處理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父親對黃主任的投訴

11.父親指黃主任的報告,本席不應給予比重和接納,因為黃主任就雙方持有不同意見的重大事項上,只是向雙方以電話確認事實。父親亦指,就女兒的證件申請事宜上,黃主任搞不清誰的主張正確,所此黃主任所撰寫的報告,是沒有可信度的。

12.黃主任在第二份報告中指出,他期望父親與母親,能合作管養女兒,而在第三份報告中,黃主任亦指出,他期望父母能共同管養女兒。

13.黃主任在他的報告內,有引述父母雙方各自的意見。關於父母雙方各自表述的情況,本席認為,黃主任是沒可能查證事實的,而父母雙方無論是自己表述的事情或透過黃主任表述的事情,最終亦是由本席裁斷事實。

14.本席在判案書第78段中指出,本席認為與訟雙方彼此完全互不信任,若要寄望他們能合作並理性地討論女兒的福利事項,在可見的將來,機會渺茫,所以兩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對他們的期望,本席認為,是難以實現的。

父親認為母親揑造了很多事實

15.父親認為母親為了獲得單獨管養權,揑造了很多事實。本席在判案書內,已就父母雙方所述的事情裁斷了與案相關的多項事實。父親在陳述書/陳詞大綱內未有指出,本席在這些事實的裁定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女兒停學的原因及辦理護照的糾紛

16.父親認為女兒對他產生抗拒,完全出於被迫停學,而父親認為女兒不想與父親見面是母親的誘導。父親亦投訴女兒停學的原因,完全是母親引致。

17.父親亦指,因為母親善於作假,父親認為母親完全有可能利用父親的身份證件繼續轉移財產,因此父親才不願意提供身分證副本,而父親對於母親一同去美國領事館辦理手續一事,父親表示由於母親再三拒絕,不得不讓父親懷疑母親的真正目的。

18.父親亦表示女兒的護照問題,他只是希望一年期的,但沒有表示反對五年期。父親並且投訴,母親拒絕提供女兒護照副本及拒絕父親與女兒的探視。

19.本席已在判案書第74段中指出,雖然父親在各個事項中,指母親疏忽了女兒的福利,這些指控包括女兒的健康、護照、中國簽證和學業上的處理,然而過去父親處理女兒的福利事項時,父親所表現的態度和想法,顯示當父親處理這些事情時,他不容母親的參與和討論,父親的做法顯示父親並不尊重共同管養權的精神。

20.父親在陳述書內的投訴其中亦包括探視的情況,這只是與探視權有關連,與本案頒布母親享有女兒的單獨管養權一事無關。至於父親其他的投訴,亦只是重複在審訊時,父親對母親的投訴和指控,而本席亦已在判案書中處理了這些事項。最終,本席綜合了父母雙方的情況,認為共同管養權在本案是難以實現的,而且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1.有關父親在以上所述多方面的爭論,本席已分別在判案書多個段落作出了充分及詳細的考慮,以上都是本席在充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父親能成功推翻這些事實裁定的機會不大。

2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父親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23.雖然父親的申請失敗,但母親没有呈交任何反對陳詞,因此本席認為,合適的命令應為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命令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張志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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