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對 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080/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December 2020 before 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child abuse history – special needs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existing order maintained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sole custody dismissed; 2017 custody order maintain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3080/2015[2020] HKFC 27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Dec 2020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3080 / 2015

[2020] HKFC 2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3080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

判 案 書

( 更改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 )

-------------------------

1.本席在以下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當事兒童則為‘兒子’。這是一宗有關母親要求法庭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的審訊。父親現年38歲,在香港出生和成長,為電訊公司銷售員。母親現年37歲,在內地出生及成長,大專教育程度。

2.訴訟雙方在2009年結婚。婚後,母親持雙程證來港,與父親及其家人同住。在2010年3月,兒子出生,現年10歲。其後,婚姻關係、婆媳關係轉差。在2010年7月,母親帶兒子返回深圳生活。在2012年8月,父親和兒子獲編配公屋單位,母親再持雙程證來港居住。自此,雙方經常發生爭執,並因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多次報警求助。在2014年1月,母親獲發單程證。在2014年12月,母親和兒子搬走。在2015年1月,因功課問題,母親對兒子體罰。根據在2015年2月召開的「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記錄,會上成員認為事件屬於兒童身體虐待。

3.在2015年3月,母親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交離婚呈請。在2015年8月13日,按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4.在2015年8月,因兒子未能跟指示完成功課,母親再對兒子施行體罰,使兒子的身體有多處瘀傷。根據在2015年9月召開的「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記錄,會上成員認為這次事件也屬於兒童身體虐待,女方被警方起訴,被判接受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在2015年9月8日出院後,兒子轉由父親照顧。

5.在2015年12月,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

6.在2016年8月8日,父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經過兩天審訊後,在2017年11月30日,本席頒令更改2015年8月13日的管養權命令如下︰

(i)  父親及母親共同享有兒子的管養權;

(ii)  將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頒予父親;

(iii)母親探視安排如下:

日期探視

(a)  逢星期三探視。母親可在兒子就讀學校的下課時間接走兒子,並於當日下午6時或之前將兒子送返住所;

(b)  在每個沒有留宿探視的星期日,母親可在早上10時在兒子住所接走兒子,並於當日晚上8時或之前將兒子送返住所。

(c)  隔週留宿探視。母親可在留宿探視的星期五在兒子就讀的學校的下課時間接走兒子,並於星期日晚上8時或以前將兒子送回住所。

7.在2019年10月30日,母親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兒子之單獨管養、照顧和管束。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兒子的事宜,在2020年5月29日,本席頒令將關於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的聆訊排期在2020年11月24日進行。

證據

8.陳社工在2019年8月接手個案,先後提交了日期分別為2019年10月15日、2020年3月23日和2020年9月18日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下簡稱為‘報告’ )陳社工、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父親傳召了其母親(‘嫲嫲’)作供。訴訟雙方提交之誓章均極為簡短。在證據方面,本席依賴社工在報告裡交待的事實陳述、陳社工和訴訟雙方及嫲嫲在庭上作供和盤問的內容。

母親的近況

9.母親現居於屯門工廠區面積大約60平方呎的分租房間,放有一張上下格單人床和一張矮枱,廁所位於房內並以浴簾分隔,浴室與廚房用具則放置在房外,與其他租客共用。房間並沒有佈置,兒子留宿期間會與她一同睡在下格床,上格床則放置少量雜物和日用品。經濟方面,她仍在待業中,依靠領取綜援生活。她平日大部份時間留在家中休息或以手提電話瀏覽網上資訊,亦由於她在港朋友不多,所以不多與朋友聯絡。

父親的近況

10.父親、嫲嫲及兒子仍在屯門公屋單位居住,父親在電訊公司工作,每星期工作五天,工作時間為下午12時30分至晚上10時,每月有一星期的工作時間則是由早上10時至晚上7時30分,每星期有兩天休息日,一天是星期日,另一天由公司安排。父親表示他的身體狀況良好,生活穩定,除外出上班外,很少與朋友外出消遣,亦沒有發展新的感情。

兒子的近況

11.根據2020年3月23日的報告,在去年兒子就讀四年級後,兒子的行為有明顯的改善。據班主任老師的觀察,兒子表現得更自律和專注,與同學關係良好,英文科成績更見進步。由於他的整體成績仍然欠佳,學校繼續安排他參加課後功課輔導班,以協助他面對學習的困難。同時,兒子亦參加了學校的排球隊,逢星期五及六在學校參與訓練,除此之外,仍有參加星期日早上的跆拳道班及星期一至五的私人補習班。老師亦表示,母親間中在學校接兒子放學時會主動接觸老師,除關心兒子在學校的情況外,亦會不時向老師投訴父親的管教方法。因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和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問題,兒子仍需每隔4至6個星期到屯門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中心覆診和服藥,用藥後他的情緒及行為較以往穩定。

12.根據2020年9月18日的報告,在新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下,兒子自2020年2月停課開始,差不多每星期都會有幾天於母親的居所留宿。由於學校已取消上年度的下學期考試,兒子的學習表現並沒有被評級。在9月升讀五年級後,除了第一天開課日外,他並沒有缺席網課。校方主要聯絡嫲嫲以協助處理學校事宜,嫲嫲一向合作。由於害怕前往高危地方而受感染,父親並沒有如期帶兒子回屯門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中心覆診及參與醫院為他安排的言語治療。他表示打算待疫情好轉後重新約期帶兒子覆診。為增強兒子免疫力,嫲嫲定期購買維他命丸和魚肝油丸給兒子補充營養。

探視安排

13.在2020年3月23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10.   至2017年11月30日至今,父母雙方皆能遵照及執行法庭就子女照顧的頒令,即兒子日常與邱先生和祖母居住及照顧,高女士在星期三放學後及星期日探視兒子,及於隔週末讓兒子在她家中留宿。他們通常以短訊確實有關探視安排,整體過程暢順,若須作臨時改動,高女士會提前一、兩天以「微信」手機軟件通知邱先生。但在2019年11月的某天,高女士突然前往邱先生居所探望兒子,期間與兒子祖母發生爭執,並誤把她推倒而需要報警處理,結果高女士被判罰款。

11.   由於兒子自2020年2月初受疫情影響而停課,父母雙方同意讓兒子在逢星期日至星期三往母親居所留宿。據兒子表示,母親會在星期日早上10時於父親居所的大堂等候他,一同在外購買日用品後返會母親住所,他大部份時間在家以手機瀏覽電視頻道。兒子透露母親曾於去年有一兩次的探視日下午,因需要外出上班而獨留他在家中,但她會在離家前,為兒子準備他喜歡吃的食物,例如蝦條和麵包,作為他的晚餐,母親大約會在晚上9:00回家休息;間中亦會帶他外出購買衣服和在餐廳享用晚飯。對於獨留兒子在家的事件,高女士解釋只是去年6月中的某一天,因急需代朋友替工而留下兒子在家數小時,她表示非常明白獨留兒童在家的危機,所以會經常陪伴兒子。

14.在2020年9月18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家庭子女現時的及探安排

8.  在聆訊押後的初期,兒子仍維持每星期日至緊接的星期二在母親家留宿,只在6月份疫情較嚴峻時,兒子有兩星期完全沒有外出而留在家中外。在2020年7月至8月期間,兒子有兩次是由星期日至五留宿在母親家中,由母親照顧。因擔心外出易受感染,高女士會在早上獨自一人外出購買食物及必需品,平時兩母子大部份時間留在家中,一同利用她的手提電話玩網絡遊戲和瀏覽各種社交平台,例如"youtube"和「斗音」。另外,為了控制兒子的體重,高女士只在早上及午間準備簡單的食材,主要以麵包、餃子和麵食為主,晚上只吃少量水果或甚至不吃晚餐,他們看電視後便於九時半左右就寢。在這延長留宿期間,高女士仍然與兒子同睡於下格床,而上格床則用作擺放少量雜物。觀察所見,睡床為單人床尺寸,略為細小,但高女士卻表示沒有出現擠迫的問題,不過,她表示稍後會尋找一張二手的梳化摺床予兒子在其家留宿時使用。

9.  在母親居所留宿數天後,兒子會透過母親的手機以「微信」手機應用程式聯絡父親,通知其回家時間,母親會送兒子到父親居所樓層大堂後便讓兒子自行回父親家。由於父親日間上班工作的關係,大部份時間仍然由祖母照顧兒子的起居飲食,早上父親督促兒子上網課後便外出上班,下午兒子吃過祖母準備的午飯後,大部份時間玩網上遊戲,晚上待父親放工回家便與兒子聊天、一同玩網上遊戲或砌模型才睡覺。

母親的案情

15.母親說︰-

(1)  母親的本地話說不好,社工因此可能對母親有不好的看法。母親對陳社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有意見,也就此對陳社工作出了提問。

(2)  在過去之虐兒事件發生後,她沒有再犯。反之,父親常會打兒子。按母親的說法,父親會一巴掌、一巴掌的打兒子。又說,向社工提及父親會打兒子,但社工報告中卻沒有提及。

(3)  在嫲嫲和父親照顧下,兒子學校成績甚差。嫲嫲不懂兒子的功課,父親將兒子交補習社跟功課是推卸責任的表現。母親說,她會親自教導兒子的功課。

(4)  嫲嫲和父親疏忽照顧兒子,嫲嫲又不節制兒子的飲食,現在兒子‘超肥’。嫲嫲、父親又不給兒子添衣服、書包破舊也不更新。母親替兒子添新衣換新書包。

(5)  在學校停止面授上課學習期間,兒子經常到母親地方由母親照顧。

(6)  父親、嫲嫲常在兒子前數說母親壞話。

(7)  母親正在申請公屋,若獲編配單位,兒子會有不錯的居住環境,但母親否認父親所說她爭取兒子的照顧目的在想獲編配公屋的說法。

(8)  外婆可幫忙照顧兒子。

父親的案情

16.父親否認母親所說他疏忽照顧兒子。父親說,父親和嫲嫲都疼愛兒子,以往他們因全職工作,所以無奈讓母親照顧兒子,但在一再發生虐兒事件後,嫲嫲已停止全職工作以照顧兒子。在2015年9月兒子出院後,便與父親同住至今,由父親和嫲嫲照顧。兒子適應現在的生活,健康快樂成長,若繼續由父親、嫲嫲照顧,符合兒子的利益。父親也願意在經濟上獨力承擔兒子的需要。

17.父親說,反之母親有虐兒的前科。兒子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及自閉症譜系障礙,須耐心的教導,但母親為人缺乏耐性,對兒子的學業成績、課外活動的參與等方面又有很高的要求,並不適合照顧兒子。父親又說,母親一而再向法庭作出申請爭取兒子的照顧目的在藉此獲編配公屋單位,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

法律原則

18.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本席的看法

19.應用上述法律原則,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在︰

(a)  兒子與母親、父親、嫲嫲的關係;

(b)  兒子的需要和父親和母親的照顧能力;

(c)  父親和母親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d)  涉及兒童的家庭暴力,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e)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f) 兒子的意見;

(g)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兒子與母親的關係

20.在2020年3月23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13.   高女士於2020年3月4日陪同兒子到本辦事處進行親子互動觀察。他們進入活動室後,兩人並肩而坐,當兒子往玩具閣玩玩具屋時,高女士笑他幼稚,但兒子繼續開心地玩著,高女士並沒有參與,只繼續向調查主任投訴邱先生的教育方法。調查主任在2020年3月10日到訪高女士的居所進行家訪。堂日,只見兒子靜靜的坐在床邊的小膠凳上,不時望著母親與調查主任的對話,並沒有主動參與當中。期間,高女士查詢兒子功課的情況,對於兒子還未完成作業時,表現略為激動,而兒子則笑著請母親不要動氣。當高女士邀兒子送調查主任離開時,兒子主動要求與母親親吻,母親便在兒子兩頰親吻了一下,同時開心地摟抱著兒子,母子二人態度親暱,關係密切。

21.在2020年9月18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10.   調查主任在2020年9月4日才可成功相約高女士到她的居所家訪及進行親子互動觀察。當日兒子在母親提點下向調查主任打招呼,之後他大部份時間只是坐在床邊的膠櫈上望著母親向調查主任投訴他父親和祖母過往的行為,母子之間並沒有太多互動和交流,雖然兒子當時面帶笑容,但偶爾會露出疑惑的眼神,有時亦會對母親不實的指責提出更正;當提及睡床安排一事時,兒子直指睡床的長度太短,令他的腳伸出床欄外,當時母親對他的表達卻沒有半點回應。

22.本席認為,由以上可見母子關係是不錯的。

兒子與父親的關係

23.在2020年3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說︰

14.   邱先生於2020年2月27日帶同兒子前往辦事處與調查主任會面,當日會面時,兒子坐在邱先生身旁,他一邊拿著電話玩網絡遊戲,一邊與父親傾談遊戲的內容和日常生活瑣事。間中亦會聽從父親的指示,停止玩電話中的遊戲。當邱先生建議稍後往深水埗找電子遊戲配件的時候,兒子表現興奮,與父親滔滔不絕。從觀察中可見父親對兒子的興趣非常了解,父子間亦有共同的興趣和話題,而兒子與父親傾談時也表現輕鬆自然,沒有任何隔膜。

24.在2020年9月18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11.   調查主任於2020年9月8日的家訪中所見,邱先生利用掛簾為兒子劃分了四分一客廳給兒子作網上學習之用,兒子一邊上課,邱先生便在鄰枱上整理他自己的物品,間中和祖母不時觀望兒子上課的情況。兒子在課堂之間的小休時間與邱先生提及同學們上課時搗蛋的趣事,兒子興奮得坐在父親的大髀上,邱先生被兒子的行為弄得啼笑皆非,還笑說他太肥胖,已經不宜坐在他的大髀上了。過程中,二人互相說笑,氣氛輕鬆愉快。

25.本席認為 ,由以上可見與母親者相比較父親與兒子之關係更見融洽。

兒子的需要和訴訟雙方的照顧能力

26.母親堅持她是較父親更為適合照顧兒子、更能給予兒子適切的照顧及管教,也批評父親在照顧上的各種缺點。母親對父親的管教方法表示不滿,她認為父親及嫲嫲沒有學識和教養,完全不懂教導和督促兒子,只是將兒子交給補習社,而她一向關注兒子的學業成績,學歷水平也較高,可督促兒子温習功課。又說父親根本沒有妥善照顧兒子,閒時只與兒子一同沉迷網絡遊戲。她認為兒子有減肥的需要,所以會盡量減少兒子進食的份量以控制其體重,又歸咎嫲嫲放縱的照顧方法而令兒子持續肥胖,指責嫲嫲在飲食上沒有控制兒子進食的份量。母親亦反對父親跟從兒子精神科醫生的服藥建議,並認為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只會令兒子身體功能和精神狀態受損。母親相信若她取得兒子的管束權後,便可與兒子申請公共房屋和努力尋找工作,以儲錢供兒子升讀大學。

27.父親認為母親現住‘劏房’,對兒子來說居住環境絕非理想。他與兒子的關係融洽,亦願意悉心教導及栽培兒子的身心發展,為兒子安排合適的活動和補習班,以協助兒子解決學業的困難。他認為自己的管教是恩威並私,亦留意兒子在踏入青少年階段成長的需要,因應兒子在學習上的特別需要,所以他在學業上並沒有給予兒子太大壓力。相反,他認為母親雖然同樣痛愛兒子,但她卻只注重兒子的學業成就,擔心這樣會給予兒子很大壓力,影響兒子的情緒。

28.審訊時,母親說若兒子繼續由父親照顧,父親須替兒子報讀另一個功補班。現兒子的補習課由一名導師對約10名學生,母親認為應安排兒子參加一名導師對一至兩名學生的功輔班。對於母親所說,父親答應會考慮替兒子物色一個小班教導的功輔班。

29.父親說,已着手管教兒子用手機的情況,也認同應給兒子多食有營養的食物,少食如糖果,朱古力等高熱量、營養價值不高之零食,也願意和兒子一起多做運動。

30.母親說,兒子對她說嫲嫲曾說不想照顧兒子。嫲嫲作供時說,她會全心全力照顧兒子。

31.在2017年11月30日之判決書,本席說︰

35.   兒子出生後,主要由母親照顧,這是對她有利的考慮。當兒子3個月大時,她帶他返回深圳生活。她上班時,便將兒子交由外婆照顧。由於兒子較活躍好動,外婆在照顧上感到吃力,便返回湖北,母親轉為全職照顧兒子。在2012年,母親和兒子返回香港。回港後,她繼續照顧兒子。但母親非常重視兒子的學習情況,曾經以打罵的形式管教兒子。若果兒子不聽話,她會體罰兒子。幼稚園老師曾多次發現兒子身上有傷痕,多次勸導母親以正面方法管教兒子,避免施行體罰。母親沒有調校她管教孩子的方式,更分別在2015年1月及2015年8月,因兒子未能跟指示完成功課,而施行體罰。母親對自己打兒子的行為感到後悔,她在感化令期間表現合作,聽從感化主任的指示,參與家長講座,學習管教孩子的方法,又接受輔導,會見臨床心理學家,積極面對自己的情緒困擾,以上都是積極、正面的舉措,然而社工認為相信要待一段較長的時間才能得悉母親在接受服務後的成效。本席也觀察到,在兩天審訊裡,母親不斷地都有相當情緒化的行為。由此可見,母親在應付自己的情緒方面,仍需要努力學習和聽取不同專業人士的意見。

36.   在2015年9月兒子出院後,兒子轉由父親照顧,父親亦安排了嫲嫲協助照顧兒子。嫲嫲在照顧兒子初期也感到十分吃力,兒子不單只不聽從她的教導,甚至有對抗行為,更曾打罵嫲嫲。但嫲嫲表示,經過年多以來的教導,雙方建立了親密的感情,兒子也漸漸聽從她的教導。社工也認同兒子與父親及嫲嫲已建立了穏定感情,亦已熟習居住環境及日常起居照顧安排。

37.   在管教方面,兒子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渡活躍症」和「自閉症譜系障礙」,在處理他的學習、行為及社交問題需要較多的耐性及技巧。雖然父親及嫲嫲及母親均在管教兒子的行為問題上有一定的困難及不足之處,社工認為父親明白必須冷靜面對,亦須因應兒子的成長所需而作出適切的改善。

38.   社工也認為父親得到嫲嫲的支援,相信他會較容易應付管教兒子的壓力。

39.   有關居住安排,母親已申請公共房屋,但相信她仍需輪候一段時間方可獲得編配單位。父親和兒子在現住的公屋單位,倆人均擁有戶籍,相對母親租住房間,居住情況較穩定,而且居住環境亦較理想。

40.   雖然母親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但考慮到兒子的特殊需要,本席相信不論兒子是由母親還是父親照顧,兒子的學習問題和行為問題,都是並非一朝一夕而可以顯著改善的。

32.經小心考慮現有全部證供後,本席維持以上之看法。

父親和母親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33.從社工報告中可見︰

(1) 社工安排母親接受社署臨床心理服務課的心理評估及支援。按臨床心理學家反映,母親不但對接受臨床心理服務的動機極低,她更認為她所遭遇的困難是別人所導致的,因此與母親未能就治療目標上達成共識。母親只在2018年5月9日及2018年6月14日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兩次後,個案便結束。

(2)  分別於2019年6月19日及8月26日,陳社工約見母親,她當時稱正在另覓居所,拒絕陳社工家訪的要求。其後於2019年9月10日至10月2日期間,陳社工五次致電母親,但她未有回覆。直至2020年10月9日,陳社工方能聯絡母親,當時母親已搬到屯門工廠區另一分租單位居住,可是母親再婉拒探訪的要求,令陳社工當時未能掌握母親的居住情況。

(3)  於2020年1月15日至2月17日期間,陳社工三次致電母親相約她到辦事處以了解她的近況,但她的電話未能接通,亦不能成功留言。其後在2020年2月17日,陳社工寄送掛號郵件邀請母親前來辦事處見面,但亦因地址不詳而未能成功送遞。後來陳社工請兒子轉交邀請信給母親,最終與母親取得聯絡,並分別於3月4日和3月10日在辦事處見面和進行家訪。

(4)  於2020年6月12日至9月2日、陳社工共六次致電母親於2020年7月20日寄掛號信件予母親、並於7月28日透過兒子直接轉交信件給母親,邀請她到辦事處以完成調查,可是一直未能與她取得聯絡。直至2020年9月2日才成功聯絡母親,於2020年9月4日到社工辦事處會面。

(5)  兒子對社工說,母親根本不願與陳社工接觸。

34.母親否認不願與陳社工接觸。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母親以上所說。本席認為,母親不與臨床心理學家合作接受服務,又不與陳社工合作以利便社工進行福利調查,這些都不是對母親身份負責任之表現。

兒子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35.母親在過去多次有虐兒行為,但對過往打兒子的行為已感到後悔。

36.母親說父親常一巴掌、一巴掌的打兒子,又對陳社工說父親打兒子,但陳社工在報告中隻字不提。父親否認母親以上所說。陳社工說,在2020年9月18日即社工剛將第三份報告書提交法庭後,收到母親電話說父親有打兒子之行為,所以未及在報告中提及此事。陳社工說,當時着母親帶兒子到辦事處給社工跟進母親所說,但母親拒絕,其後陳社工聯絡母親個案家庭服務部的同事,同事也建議母親帶同兒子來面見同事以作跟進,也被母親拒絕,所以也無法跟進。陳社工說,兒子從沒有向社工提及有遭到父親打的事,又按陳社工調查過程中觀察所得,陳社工也不覺察到兒子有遭父親虐兒行為對待之表現。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不接受母親所說父親之虐兒行為。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

37.兒子有特殊需要,對環境轉換常有對抗行為,兒子又已適應目前由父親和嫲嫲照顧。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保留現狀符合兒子的需要。

兒子的意見

38.連同其2020年10月12日的誓章,母親提交了一頁由兒子寫的供詞,其內容如下︰

平時我在家裡爸爸和嫲嫲對我並不好,爸爸整天在拼模型不裡我,而嫲嫲煲剧或者和別人打電話吹水,爸爸整天打我,因我有時我跟他頂嘴,我在家中整天爸爸和嫲嫲不買衣服和書包還有文具,全是我媽媽買的,每年暑假媽媽都會帶我去游旅,尤其是去年媽媽帶我去見識各地不同的特色文化城市,今年疫情都是媽媽家大多數家度過,媽媽陪我做功課和聊天還有晚上陪我下去跳䋲減肥,以上所有的一切嫲嫲和爸爸都沒有一件都沒做過。我原意部着媽媽一起成長。

39.母親說,以上的供詞為兒子自願自己寫的,由此可見兒子的意見。陳社工說,母親常在兒子面前常說父親和嫲嫲之不是,又經常問兒子究竟要爸爸定媽媽,兒子表示感到壓力,也不大情願牽涉在父母的爭拗之中,又上文中部份用語,如‘爸爸整天在拼模型’、‘嫲嫲煲剧或者和別人打電話吹水’、‘爸爸整天打兒子’、‘爸爸和嫲嫲不買衣服和書還有文具,全是媽媽買的’等都是母親常掛在口中數說父親和嫲嫲之不是之說話。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文所謂兒子的供詞,應是在母親安排下着兒子依她的意見而寫出來的,也不予以任何比重。

40.在2020年3月23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19.   兒子表示他明白父母因為感情問題而分開,但自己依然喜愛父母,認為父母雙方都關心他的需要,悉心照顧及陪伴他。他表示與母親相處時,很喜歡與母親傾訴心事,一同外出購物,但是對於母親常要求他對她的近況保守秘密一事,表示感到壓力。另一方面,兒子表示與父親生活時,彼此的話題很多,認為父親給予他很多的自由空間和支持,同時,亦對現在的生活感到非常滿意。

41.在2020年9月18日的報告,陳社工說︰

16.   …他表示與父親及母親生活均有開心和不開心的時間,但相比之下,母親較易發脾氣,所以他只好服從母親的要求;同時,他擔心若法庭頒令他日後需跟從母親生活,母親未必與父親一般,讓他定期與父親和祖母見面。因此,他表示希望能維持與父親生活及與母親定期見面的安排。

42.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兒子是希望維持現狀繼續由父親及嫲嫲日常照顧。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3.在2020年3月23日之報告,陳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20.   綜合所得資料,父母雙方均愛錫兒子,一直以來都盡力關顧兒子的需要,兒子與父母雙方感情亦良好。在過去數月,父母雙方也協議讓兒子延長在母親家中留宿的日子,好讓他在學校停課日能多與母親相聚,而兒子亦習慣了在兩個家庭的生活,鑑於父母雙方在兒子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事情上皆有付出和參與,邱先生同意繼續與高女士共同享有兒子的管養權。相反,高女士則認為邱先生根本沒有盡能力和責任教養兒子,覺得自己才可養育兒子成材,故她仍堅持爭取享有兒子的獨有管養權。

21.   有關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母雙方均認為自己較對方更能給予兒子適切的照顧及管教。高女士一方面對兒子表現得非常體貼和愛護,認為兒子踏入青春期,已開始注重自己的儀容,所以經常購買新款衣服給兒子,但另一方面卻仍然非常緊張兒子的學業成績,不時責罵兒子沒有把功課做好,並歸咎問題於邱先生的管教方法。此外,從親子互動環節中,雖然高女士與兒子表現親密,但兒子處處為了維護母親而對母親的近況三緘其口,可見高女士對兒子的管束頗嚴厲。另一邊廂,父親邱先生在兒子祖母的協助下,在過去數年一直能為兒子提供適切的照顧和管教,父子關係融洽。雖然邱先生的教育水平不高,但他盡力安排補習班予兒子,以協助他解決學業的困難,閒餘時間亦陪伴兒子在家中玩網絡遊戲和督促他完成功課。縱然邱先生對高女士的家居狀況表示擔心,但他明白兒子需要母親的關愛,所以亦容讓兒子在停課期間延長每週在母親居所留宿的時間,可見邱先生能履行作為擁有兒子照顧及管束權一方所應盡的責任。

22.   綜觀高女士與邱先生在兒子成長路途上均擔任著重要角色,二人對兒子的疼愛之情也毋庸置疑,而兒子在父親及祖母的悉心照顧下,在行為和情緒的表現已有明顯的改善;而他亦享受與母親在探視時的相處。因此,維持兒子現有穩定的照顧安排是符合他的最佳利益。至於探視方面,雙方現時已適應由法庭為他們訂立的的探視安排,而且大家亦開始就對方的要求而作出彈性處理。

23.   基於上述資料及分析,調查主任建議法庭維持於2017年11月30日頒下,就有關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探視安排的指示。

44.在2020年9月18日之報告,陳社工有以下之結論及建議︰

及建

17.   綜合所得資料,高女士與邱先生自2016年開始,一直為兒子的管養和探視等安排出現爭拗,雙方缺乏信任。雖然他們曾經努力就兒子的照顧上互相協調,可惜,高女士不斷重覆投訴邱先生的教育、醫療安排,與及管教和照顧方法,顯示她對邱先生的怨恨頗深,他們甚至對兒子的離境安排也未能完全有共識,需要法庭處理。在2020年7月開始,父母之間的溝通主要透過兒子以「微信」手機程式傳話,令兒子增加心理壓力,影響兒子的心理健康,可見共同管養似乎已經不可行。

18.   在聆訊押後期間,邱先生在祖母的支援下,繼續悉心照顧兒子,亦能為他提供一個穩定及舒適的居所,在學習上盡力給他支援。相反,高女士雖然在疫情期間多了與兒子相處的時間,但始終未就家居環境和學習支援上作出適切的改變和配合,也沒有積極尋求協助,以解決資源不足的困難。事實上,兒子已習慣現時居所的生活作息及規律,看不出有任何理據要改變他現有的生活習慣。縱使高女士提出希望取得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但她仍未有能因應兒子成長的身心需要作相關的準備,只是不斷對另一方作出指責。觀乎父親在多年均能在他母親的協助下,供給兒子日常生活所需,亦能配合兒子的性格喜好加以管束教導。因此,維持現時穩定的生活安排對兒子來說是乎合其福祉。

19.   綜合以上觀察及分析,調查主任謹向法庭作出以下更新建議︰

一、 答辯人邱先生享有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權;

二、 呈請人高女士享有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具體安排如下:

(i)  逢星期五兒子下課後至緊接的星期六晚上八時的留宿探視。

(ii)  在學校長假期,即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呈請人可獲一半假期日數的留宿探視。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庭應作出一個怎樣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命令

45.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和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本案而言,兒子的特殊需要,這是關鍵性的考慮因素。在2017年11月30日之判案書,本席說綜合所有意見,母親有情緒上的煩惱,在處理涉及兒子的事宜時,不時會勾起她不愉快的婚姻的種種不開心的經歷,令她變得情緒化,也會衍生負面的發洩行為,在處理兒子的學習、行為及社交問題上,需要較多的耐性和技巧。社署替母親安排接受臨床心理學家之服務,但卻因母親不合作而結束。母親甚注重兒子的學業等各方面的表現,若不能滿足母親的要求難免會感到壓力,兒子也對陳社工說與父親相比,母親較易發脾氣,可見父親與兒子相處時較為隨和,也比較切合兒子之特殊需要。父親能用懷柔的態度,來支持和教導兒子,表現出來的情緒也比較平和和正面,父親和嫲嫲也和兒子關係親密,兒子已適應目前由父親和嫲嫲照顧。雖然母親十分關心兒子,與兒子也有親密的關係,但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認為將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繼續頒予父親,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46.在探視方面,一直以來大致是順利的,訴訟雙方也能就探視在法庭命令之上作出彈性之安排。本席維持原有之探視安排。訴訟雙方現以兒子的微信戶口作探視安排上之溝通,本席認為他們須各自開立一個微信戶口作探視安排溝通用途。

47.在2020年9月18日之報告,陳社工建議將共同管養加以改變為兒子由父親單獨管養。雖然訴訟雙方經常發生爭執,但無疑地父親和母親都是十分之關心兒子,兒子和他們的關係也是親密的。一般來說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俾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本案來說,本席認為維持共同管養安排,符合兒子最佳利益。

48.在結案時母親說,若法庭決定兒子繼續由父親和嫲嫲照顧,她要求父親付一筆款項給她,作為她和兒子暑期出外旅行用,以增長兒子之見聞。經考慮到就本申請,訴訟雙方並沒有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證據,本席不在此就母親以上之要求作處理。

頒令

49.本席頒令︰

(1)  撤銷母親2019年10月30日之傳票申請;

(2)  2017年11月30日就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及探視安排維持不變;

(3)  訴訟雙方須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探視事宜作溝通;

(4)  社工跟進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提交進度報告。

訟費

50.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轉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30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