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467/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December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Ability to Pay – Costs Reserved – FCMC 14467/2018 – Petitioner sought increased interim maintenance and arrears – Respondent claimed inability to pay due to high expenses including new relationship and Shenzhen residence – Court found respondent's expenses exceeded income even after adjustment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Interim Maintenance Amount · Arrears of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maintenance and arrears dismissed; existing order stands; costs reserv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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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67 / 2018 [2020] HKFC 2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4467宗
------------------------- 判 案 書 ( 中期贍養費 ) ------------------------- 背景 1.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男方現年46歲,是一名公務員。女方現年51歲,家庭主婦。在1997年,訴訟雙方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在1999年,大女兒(‘大女兒’)出生,現為大學4年級學生。在2002年,小女兒(‘小女兒’)出生,現為副學士課程1年級學生,課程為期兩年。在2016年9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8年11月,女方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9年6 月25日本席頒令:將小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共$7,500作為兩名女兒之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之止。 3.在2020年5月13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本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12,000作為兩名女兒的中期贍養費,即共$18,000。 女方的案情 4.女方說︰ -
男方的案情 5.男方說︰ -
男方的公開建議 6.在2020年9月25日,男方作以下公開建議以解決女方的附屬濟助要求︰-
適用法律原則 7.女方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作出的,該條文規定如下︰ -
8.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可見於C v F[206] 1 HKFLR 41。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 本席的看法 女方的經濟能力和需要 9.並無爭議,女方名下並無資產。自1997年雙方結婚以來女方為主婦,就目前之申請來說,本席接受女方並無收入之說法。但女方現年50歲,兩名女兒又已長大,在正式審訊時,法庭將考慮女方是否可以在將來重返職場謀生的問題。女方和兩名女兒現在婚姻居所居住,並無租金開支。按女方之說法,女方和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為$18,250至$23,000。除了不同意女方所說自小女兒就讀副學士課程後每月增加$4,750開支的說法外,男方對女方所說的開支並無提出反對。對於小女兒的學費開支,男方認為女方可向學資處申請貸款。按慣常的做法,以大刀闊斧的方式來處理本申請,本席認為並無需要逐項點評女方和兩名女兒之開支。就本申請而言,可算女方和兩名女兒之開支為每月不少於$18,250。本案之主要爭論點在男方支付能力。 男方之支付能力 10.按男方2019年7月18日之表格E,除名下持婚姻居所市值為約$4,249,350外,他有銀行存款$25,710、保單權益總值$100,390、一輛電單車估值$19,000和退休金。在2020年3月13日由雙方代表律師預備之共同資產負債表,男方填報其退休金值為$1,156,247,又已將電單車出售,和現欠銀行私人貸款$275,178。由以上可見,男方現時可動用的資產只為其銀行存款。 11.在收入方面,男方為公務員。每月基本收入為$27,145,另可獲得超時工資、津貼每月約$4,100,即共約$31,245。 12.按男方2020年7月3日之誓章,其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為$20,898(連食物開支$5,000,雜項家用開支$2,000、銀行貸款每月還款$6,118)、個人開支為$17,350(連外出膳食費用$2,000、中期贍養費$7,500、供養父母$2,000、葉女士懷孕期間醫療費$2,000),又預計孩子出生後子女開支、交通費、健康碼檢測費會增加,以上合計每月達$43,948。 13.本席認為,男方深圳居所和個人之食物開支可每月減少$2,000,又並無證據男方須供養父母,因此就本申請而言也可先減去此項開支每月$2,000。就其他受供養家屬($2,000)、懷孕期間醫療費($2,000)和孩子出生後會增加之開支$4,000,四項開支共$8,000,本席認為可減去$5,000。除此以外,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男方填報之開支。從以上可見,如男方所說他現時是入不敷支。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增加男方須付之中期贍養費。 14.本席強調 ,以上之決定絕非表示女方和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只需要$7,500。女方說,自男方少付生活費給女方以來,她向親友借貸以應付。就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已排期在2021年3月8日舉行審前覆核聆訊,若雙方克盡己任,做好審訊之準備工作,很可能可在明年中審結,在由現在至明年中這幾個月期間,女方可能須勉為其難繼續尋求親友資助。 15.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正式審訊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屆時法庭也會考慮是否動用婚姻居所來支付因應這些調整而須作出之撥款。 頒令 16.就女方之傳票申請不作命令。 訟費 17.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因此,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羅碧嫺律師事務所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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