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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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Ability to Pay – Costs Reserved – FCMC 14467/2018 – Petitioner sought increased interim maintenance and arrears – Respondent claimed inability to pay due to high expenses including new relationship and Shenzhen residence – Court found respondent's expenses exceeded income even after adjustments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Interim Maintenance Amount · Arrears of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maintenance and arrears dismissed; existing order stands; costs reserv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4467/2018[2020] HKFC 26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4 Dec 2020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4467 / 2018

[2020] HKFC 26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4467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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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中期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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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男方現年46歲,是一名公務員。女方現年51歲,家庭主婦。在1997年,訴訟雙方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在1999年,大女兒(‘大女兒’)出生,現為大學4年級學生。在2002年,小女兒(‘小女兒’)出生,現為副學士課程1年級學生,課程為期兩年。在2016年9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8年11月,女方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9年6 月25日本席頒令:將小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共$7,500作為兩名女兒之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之止。

3.在2020年5月13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本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12,000作為兩名女兒的中期贍養費,即共$18,000。

女方的案情

4.女方說︰ -

(1)  在婚姻期間,她一直是家庭主婦。由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男方每月支付$18,000左右作為家庭生活用的開支,其中一部份會存到大女兒的銀行戶口,其餘的家庭費用如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都由男方直接支付。

(2)  女方和兩名女兒每月開支包括︰

一般開支

項目
$
食物開支
6,000
雜項家用開支
2,000
 
8,0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600
服裝/鞋費
100
個人儀容
550
 
2,250

大女兒開支

學費
3,5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
上學交通費
1,000
服裝/鞋費
150
午餐及零用錢
800

5,650

小女兒開支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
上學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00
午餐及零用錢
1,500
校服費
50

2,350
每月總支出為︰
18,250

以上的開支沒有多少減省的空間。

(3)  在2019年6月25日之聆訊時,她錯誤地以為男方會繼續直接支付其他家庭費用,因此當時只要求男方支付兩名女兒每人每月$3,750作為家庭子女贍養費。

(4)  在2020年8月,小女兒就讀副學士課程,該課程歷時兩年,每年的學費為$57,000,每月開支相應提高$4,750。經調整後女方每月的總開支為$23,000。

(5)  女方及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為$18,250,男方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支付每月$13,400,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支付每月$7,500,女方只有向家人及友人舉債以應付開支,因此要求男方把過去所欠的支出共$83,900一併支付給女方。

(6)  現女方要求法庭頒令︰

a.  男方須付$83,900給女方,作為女方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間贍養費;

b.  由2020年9月支付$23,000作為女方訴訟期間贍養費。

男方的案情

5.男方說︰ -

(1)  男方並不同意女方所說,由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男方每月支付約$18,000給女方作為生活費的說法。由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他每月只支付約$13,200至$13,400,另家庭雜用開支如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每月平均$1,100左右,合共大約$14,500。在2020年2月以後,他每月支付$7,500,另管理費、差餉共約每月$650,又已停止支付其他家庭雜用開支。

(2)  在2019年8月,男方在深圳認識了女朋友葉女士。在2019年12月葉女士懷孕,男方向渣打銀行貸款25萬,用作向葉女士父母支付禮金。

(3)  在2019年9月,男方向渣打銀行貸款$40,000,用作支付小女兒應付DSE的補習費。

(4)  經考慮到預期開支會大增,但收入不變,所以由2020年2月開始,只付女方每月$7,500。

(5)  按男方2020年7月3日之誓章,他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6,600
公共設施雜費(深圳居所)
1,000
管理費(深圳居所)
180
食物開支(深圳居所)
5,000
雜項家用開支(深圳居所)
2,000
銀行私人貸款每月供款
6,118

20,898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費用
2,000
交通費
700
服裝/鞋費
200
個人儀容
200
娛樂費/禮物
200
假期消費
300
中期贍養費
7,500
供養父母
2,000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2,000
手提電話月費
250
蔡女士懷孕期間的醫療費
2,000

17,350

(6)  預期孩子在2020年9月出生後,將來他中港兩地來往會有健康碼檢測費用每月$4,000和交通費會增加$1,700至每月$2,400。

男方的公開建議

6.在2020年9月25日,男方作以下公開建議以解決女方的附屬濟助要求︰-

(1)  將婚姻居所(一個位於九龍之居屋單位)出售,淨得女方佔55%,男方佔45%;

(2)  若在絕對離婚令頒發後3個月內婚姻居所仍未出售,女方須付男方每月$10,000,作為女方和兩名女兒佔用婚姻居所之費用,直至出售為止;

(3)  在履行上述條文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4)  男方付每月$7,500作為兩名女兒之贍養費,即每人每月$3,750;

(5)  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6)  訴訟雙方本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適用法律原則

7.女方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作出的,該條文規定如下︰ -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8.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可見於C v F[206] 1 HKFLR 41。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

本席的看法

女方的經濟能力和需要

9.並無爭議,女方名下並無資產。自1997年雙方結婚以來女方為主婦,就目前之申請來說,本席接受女方並無收入之說法。但女方現年50歲,兩名女兒又已長大,在正式審訊時,法庭將考慮女方是否可以在將來重返職場謀生的問題。女方和兩名女兒現在婚姻居所居住,並無租金開支。按女方之說法,女方和兩名女兒的每月開支為$18,250至$23,000。除了不同意女方所說自小女兒就讀副學士課程後每月增加$4,750開支的說法外,男方對女方所說的開支並無提出反對。對於小女兒的學費開支,男方認為女方可向學資處申請貸款。按慣常的做法,以大刀闊斧的方式來處理本申請,本席認為並無需要逐項點評女方和兩名女兒之開支。就本申請而言,可算女方和兩名女兒之開支為每月不少於$18,250。本案之主要爭論點在男方支付能力。

男方之支付能力

10.按男方2019年7月18日之表格E,除名下持婚姻居所市值為約$4,249,350外,他有銀行存款$25,710、保單權益總值$100,390、一輛電單車估值$19,000和退休金。在2020年3月13日由雙方代表律師預備之共同資產負債表,男方填報其退休金值為$1,156,247,又已將電單車出售,和現欠銀行私人貸款$275,178。由以上可見,男方現時可動用的資產只為其銀行存款。

11.在收入方面,男方為公務員。每月基本收入為$27,145,另可獲得超時工資、津貼每月約$4,100,即共約$31,245。

12.按男方2020年7月3日之誓章,其每月開支包括一般開支為$20,898(連食物開支$5,000,雜項家用開支$2,000、銀行貸款每月還款$6,118)、個人開支為$17,350(連外出膳食費用$2,000、中期贍養費$7,500、供養父母$2,000、葉女士懷孕期間醫療費$2,000),又預計孩子出生後子女開支、交通費、健康碼檢測費會增加,以上合計每月達$43,948。

13.本席認為,男方深圳居所和個人之食物開支可每月減少$2,000,又並無證據男方須供養父母,因此就本申請而言也可先減去此項開支每月$2,000。就其他受供養家屬($2,000)、懷孕期間醫療費($2,000)和孩子出生後會增加之開支$4,000,四項開支共$8,000,本席認為可減去$5,000。除此以外,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男方填報之開支。從以上可見,如男方所說他現時是入不敷支。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增加男方須付之中期贍養費。

14.本席強調 ,以上之決定絕非表示女方和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只需要$7,500。女方說,自男方少付生活費給女方以來,她向親友借貸以應付。就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已排期在2021年3月8日舉行審前覆核聆訊,若雙方克盡己任,做好審訊之準備工作,很可能可在明年中審結,在由現在至明年中這幾個月期間,女方可能須勉為其難繼續尋求親友資助。

15.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正式審訊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屆時法庭也會考慮是否動用婚姻居所來支付因應這些調整而須作出之撥款。

頒令

16.就女方之傳票申請不作命令。

訟費

17.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因此,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羅碧嫺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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