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467/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February 2022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Division of Assets – Matrimonial Home – Pension – Maintenance – LKW v DD Principles – Equal Sharing – Needs Assessment – Costs – Wife awarded 60% of remaining assets after specific deductions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50% of pension lump sum – Wife awarded costs – Matrimonial home sold to meet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living needs.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Calculation of Needs · Pension Division · Costs
Outcome: Matrimonial home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pension split; costs award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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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67/2018 [2022] HKFC 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4467宗
------------------------- 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 背景 1.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男方現年47歲,是一名公務員。女方現年52歲,家庭主婦。在1997年,訴訟雙方結婚。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在1999年,大女兒(‘大女兒’)出生,剛教育大學畢業。在2002年,小女兒(‘小女兒’)出生,現為副學士課程學生。在2016年9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18年11月,女方以分居2年提出離婚呈請。在2019年6月25日,本席頒令︰將小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共$7,500作為兩名女兒之中期贍養費,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3.在2020年5月13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6,000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12,000作為兩名女兒的中期贍養費,即共$18,000。經聆訊後,在2020年12月24日,本席頒令就女方之傳票申請不作命令。但在判案書中,本席強調 ,以上之決定絕非表示女方和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只需要$7,500。女方說,自男方少付生活費給女方以來,她向親友借貸以應付。就雙方之附屬濟助事宜,已排期在2021年3月8日舉行審前覆核聆訊,若雙方克盡己任,做好審訊之準備工作,很可能可在明年中審結。在由現在至明年中這幾個月期間,女方可能須勉為其難繼續尋求親友資助。 4.本席也明言,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正式審訊後,法庭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屆時法庭也可考慮是否動用婚姻居所來支付因應這些調整而須作出之撥款。 女方之案情 5.女方說︰ -
6.大女兒提交了誓章和到庭作供。她說由2017年開始她在教育大學就讀歷史教育科目,為期五年,每年的學費為港幣$42,100,以五年計算總支出的學費為港幣$210,5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2年。她現時每月開支為$5,458,包括學費支出。 7.小女兒也提交了誓章和到庭作供。她說,在2020/2021年開始她在香港大學附屬學院就讀媒體、文化及創意科目,為期兩年,每年的學費為港幣$57,000,以兩年計算總支出的學費為港幣$114,0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2年7月。完成副學士課程後,她會就讀與副學士學位相近的科目,為期4年,每年學費為港幣$42,100,以4年計算總支出學費為港幣$168,400,畢業時間預計為2026年。她現時每月開支為$6,400,包括學費支出。 8.女方的公開要求先後有多個版本︰ -
男方之案情 9.男方說︰ -
10.男方也先後提交多個公開建議版本︰-
適用法律原則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2.在LKW v DD [2010] HKFC 582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下述5個步驟。4大原則是:-
13.運用《條例》第7條的步驟為︰
辨清資產 14.並無爭議,訴訟雙方婚姻居所為家庭資產。現女方及兩名女兒在婚姻居所居住。訴訟雙方同意婚姻居所估值為$4,249,350。 女方資產 15.按女方2020年12月16日之更新表格E,除少量銀行存款$680外,她並無資產,有負債$65,000。 16.男方不同意女方申報的存款金額,他懷疑女方將現金交由女方母親或他人代為托管。經考慮到如前所見,在過去一段不短的時間裡,女方是入不敷支後,本席不接受男方以上的說法。 17.男方又說,在1999年訴訟雙方結婚時親友贈送有金頸鍊兩條,龍鳳鈪三對及金戒指三只,這些都應算為家庭資產,男方估值現值為$65,000。就其估值,男方並沒有提交支持證據。女方說早在約2005或2006年時因家用不夠女方將這些金飾變賣、得現金約$9,000,都已作家用。 18.男方指女方不能夠就所謂變賣金飾提交單據,他又毫不知情,所以他不接受女方的說法。已事隔多年,雖然女方不能夠提供單據,本席認為可以理解。又女方說這些金飾都是當時長輩給女方之禮物,女方認為都是她的財物,所以將金飾變賣時,也沒有通知男方。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方面的說法。 19.作一小結,本席接受現女方名下並無家庭財產。 男方資產 20.按男方2020年12月15日之更新表格E,男方有銀行存款$7,104.5,退休金總值$1,246,836.2。 21.在2019年11月,男方將兩份保單退保分別得$101,771.2及$41,029.56,共$142,800.76,又在2020年3月將其電單車出售,得$22,000。女方說,應將上面男方所得都撥回算為家庭資產。男方說,第二份保單退保所得$41,029.56,用於支付其法援署分擔費,出售電單車所得$22,000用於日常開支,所以不應算為家庭資產。男方接受可將第一份保單退保所得$101,771.2算為家庭財產。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首先,一般來說,訴訟任何一方之訟費支出,是這一方的個人開支不會算為訴訟雙方共同負擔之家庭開支,所以男方第二份保單退保所得應撥回算為家庭財產。其次,按在下文之討論,男方之收入,本來足以應付訴訟雙方及兩名女兒之日常生活開支,男方認識了女朋友,才開支大增,這些額外開支不能算為訴訟雙方之家庭開支,也不應勉強女方分擔,若因而需要將電單車出售以應付這些額外開支,這應算為男方之個人開支,所以他出售電單車所得也應撥回算為家庭資產。 22.有關男方退休金,根據公務員退休金計劃(新退休金計劃),男方可選擇在年滿60歲退休時,把退休金的一部份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餘額則按月發放,直至男方逝世為止。男方並不可以選擇將全部的退休金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新退休金計劃的最高可折算退休金上限為50%。按男方計算,至2034年退休時他可獲的退休金為最高一筆過的酬金$1,520,120加上每月退休金$9,048.33。本席注意到,男方是以他現時之薪酬來計算其退休金。根據公務員退休金計劃,男方退休金之計算是以他退休前可供計算之薪酬來決定。雖然按過去之經驗,公務員會有薪酬調整,至2034年男方之薪酬很可能會比現時為高,所以到時其實得之退休金很可能也會比以上計算為多,但本席接受應以審訊時來計算其價值。至2034年男方之年資為約44年,訴訟雙方由1997年結婚至2016年分居,期間為約20年,又至今有26年,將男方退休金之50%算為家庭財產,又從訴訟雙方之多份公開建議看來訴訟雙方都屬意作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所以本席打算將男方最高可折算為酬金之退休金上限即50%都算為家庭資產,而將到時男方可得之每月退休金(即餘下50%)並不算為家庭資產。 女方債務 23.女方說,因不夠家用所以欠債。對此,本席認為可以多除小補方法來補償(見下文),所以也不會將女方欠債算入家庭債務,以免重複計算。 男方債務 24.男方說,在2019年8月,男方在深圳認識了女朋友。在2019年9月18日,男方向銀行貸款$40,000,用作支付小女兒應付DSE的補習費。在2019年12月男方女朋友懷孕。男方以循環貸款向銀行借$283,899.28,用作向女朋友父母預支禮金25萬及清付前借款給小女兒補習費之貸款。又說因入不敷支,向弟弟借$84,000支付日常開支。按男方2020年12月15日表格E,男方有債務總值$333,070.37。對男方債務,本席的看法依舊為男方之收入,本來足以應付訴訟雙方及兩名女兒之日常開支,包括小女兒之補習費,男方認識了女朋友,才開支大增,又招致這些債務。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不接受男方以上債務為家庭之債務。 25.作一小結,家庭資產包括︰-
女方之需要 26.女方現無工作,也無收入。男方認為女方有謀生能力,收入不少於每月$11,000。女方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學五年級,於1989年畢業後投身社會工作,第一份工作是文員助理。在1997,訴訟雙方結婚。婚姻期間,女方為主婦,已多年離開職場。女方說,申請離婚後,已積極在尋找工作,但至今仍然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女方又說,她需要照顧年老之母親,未必可以全職工作。兩名女兒已長大,本席接受女方可全職工作,但女方現年紀已不少,又無特殊之職業技能,相信只可擔任一些低薪之工作,收入不會多,相信為約每月$8,000至$10,000。 27.按法庭之指示,訴訟雙方提交了女方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
2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 ,本席接受女方公共設施雜費開支為每月$2,100。換言之,本席接受女方在以上填報的數額均為合理。 29.女方說,如果須搬離婚姻居所,搬遷費及裝修費可能不少於30萬、40萬元。男方認為搬遷費應只為$40,000元。按現有之經濟狀況,女方即時再自置居所之可能性不大,若租地方住,本席算搬遷費連簡單裝修,連添置傢俬,其為約$40,000。 30.有關家庭子女之贍養費事宜,該條例第7條,有以下之規定︰-
31.在LKW v DD案,終審法院說︰
32.訴訟雙方提交了就兩名女兒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如下︰-
33.在兩名女兒之學費開支方面,男方說,大女兒每年都有向學資處申請貸款,小女兒亦可以申請政府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貸款是在兩名女兒大學畢業後才需要清還,最長更可分為15年清還。因此,男方不同意女方將兩名女兒的學費視為子女開支,因為女方及兩名女兒現時並不需要動用其經濟資源支付有關開支,將來兩名女兒畢業後如有向政府貸款亦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在過去兩名女兒的確有申請政府貸款,但小女兒在今學年因為無法找到彌償人(男方拒絕當彌償人),已無申請貸款。女方和兩名女兒都認為男方有責任供書教學至兩名女兒大學畢業 。本席注意到訴訟雙方在兩位表格E及誓章都說,他期望兩名女兒受教育到大學畢業。兩名女兒的志願也是想完成大學教育。若計及將婚姻居所出售後淨得之款項、家庭資產足以應付兩名女兒之學費。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可動用家庭資產來應付兩名女兒之學費。 34.男方也對小女兒是否會在2022年4月升讀大學存疑。小女兒的學業成績不錯,她也決心上大學。由此本席認為小女兒在2022年9月上大學的機會十分之高,也以此來計算她的需要。大女兒學費為每年$42,100,以5年計算,共$210,500。小女兒兩年副學士之學費為$57,000×2 = $114,000。若繼續升讀4年大學學費為$42,100×4 = $168,400。 35.從以上可見,若不計算學費,現女方包括兩名女兒每月開支為約$15,000。由2020年3月起,男方每月只付$7,500,若估計將婚居所出售需時為約4個月,即女方及兩名女兒將在今年6月底將婚姻居所交吉,由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共為28個月。應用多除少補之原則,須從家庭資產補回女方每月$7,500×28個月=$210,000。 36.若以女方及兩名女兒平均攤分家庭一般開支計算,在將婚姻居所出售後,每人之份額為$23,022÷3=$7,674。大女兒之每月開支為$7,674+$1,950=$9,624。以大女兒將在今年9月大學畢業後自立計算,由今年3月至9月共3個月即為每月$9,624×3個月=$28,872。 37.小女兒的計算則為餘下3個月副學士課程再加上4年大學51個月,即每月$9,324×51個月=$475,524。 38.從以上可見,若只計及女方攤分家庭一般開支$7,674,再加上個人開支$2,100,女方每月開支為$9,774。若女方工作,可應付其開支。女兒自立後若仍同住,應有能力攤分家庭開支,若不同住,相信女方家庭開支會相應減少。 男方之需要 39.男方現時的職級為二級監工,薪金為每月27,145元,已經是該職級的頂點,現再獲升職及加薪的機會極低,除此之外,他可以獲得的逾時工作津貼只有在需要逾時工作才可以獲得,由於現時的疫情,男方需要逾時工作時間較以往減少,所以獲得的逾時工作津貼較以往有所減少。另外,由於他先前到深圳陪同女朋友待產,直至新生女兒出生後才回港,因此機電工程署已安排其他員工接替男方擔任晚間待命工作,他之後亦不會獲得晚間待命工作可以獲得的待命津貼。 40.另一方面,男方女友將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新生女兒,因此,在男方2034年2月13日退休前,即新生女兒約14歲時,女友都未能夠外出工作賺取額外收入。同時,女友雖然有內地大專學歷,但有關學歷在香港不獲承認,男方預期女友即使將來外出工作,其每月賺取的收入亦不會太高。此外,男方女友先前雖然曾經離婚,但並沒有由其前夫收取任何贍養費。 41.現男方暫住家人之居住單位。按法庭之指示,訴訟雙方提交了男方之每月開支列表及訴訟雙方之立場︰-
42.從以上可見,訴訟雙方就男方填報的金額並無太大之爭議。大體來說,女方只是不滿男方將女友及新生女兒的開支填報在其每月開支之內。若撇除涉及男方女友及新生女兒之開支,男方之收入足以應付其自己的開支有餘。 43.在公開建議 ,男方主張將兩名女兒之學費及生活費先存入法院。按現有之證據,一直以來,女方是一個負責任的妻子及母親,也並非一個理財不善的人,本席認為無此需要。然而,就小女兒4年大學學費,本席接受可先存入法院,等候女兒在2022年9月入讀大學時再發放給女方。 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4.這是一段頗長的婚姻。在大部份婚姻期間,男方工作,賺錢養家,女方照顧家庭,本席認為他們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稱的。所以,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作為起步點,這是一個合適的做法。 是否有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享 45.自訴訟雙方結婚,女方便離開職場專心照顧男方,兩名女兒及家庭。男方是在政府工作,收入穩定,每年都會按表現及生活指數調整薪金,沒有失業的危機,除了穩定及每年都會增加的收入外,還享有退休金。現女方52歲需要重返職場當一些低收入的工作,以應付日常開支,其收入也將遠比男方者為少。經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將家庭資產應付包括搬遷費、多除少補、女兒的學費及她們的開支等各項支出以外,將餘額以6:4分配,女方佔60%,男方佔40%,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46.在執行本裁決後,訴訟雙方可清楚了斷。 裁決 47.頒令︰-
訟費 48.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附屬濟助事宜之訟費,包括女方候訊期間贍養申請之訟費及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49.第18條聲明。
呈請人: 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出席2021年5月3至4日之訊。親自行事及無律師代表2022年1月4日之審訊 答辯人: 由羅碧嫺律師事務所轉聘譚俊宜大律師代表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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