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68/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21.
1. 第一被告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這包括第二項控罪,涉及與第二至第四被告於2018年8月2日至13日期間,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士詐騙朱志斌及李文傑,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有真正買家購買朱及李的兩瓶威士忌,並以虛假的3張本票(合共為港幣279萬元)來誘使朱及李交出該兩瓶威士忌;而第三項控罪則涉及與第二及第四被告於2018年8月2日至14日期間,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士詐騙朱志斌,不誠實及虛假地表示有真正買家購買共10瓶威士忌,並以虛假的一張本票(為港幣233萬8千元)來誘使朱交出該10瓶威士忌。就上述兩項控罪,其他被告已承認控罪(除第三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在他願意在第一被告的審訊中作證下,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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