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486/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關天敏暫委法官.

Child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Psychologist report versus social welfare report – Overprotective parenting – Change of custody – Access arrangements – Joint custody retained – Supervision order –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ordered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are and Control · Psychologist vs Social Welfare Report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Father; Joint custody retained; Access granted to Mother.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2486/2017[2021] HKFC 1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9 Jan 2021
Judge區域法院關天敏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486/2017

[2021] HKFC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1248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關天敏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審訊)
審訊日期 : 2020年11月9,10,11日及12月14日
案書日期 : 2021年 1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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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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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請由呈請人/丈夫提出,要求將孩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由答辯人/妻子改判他本人。

2.本申請的各方傳票日期為2019年11月27日,孩子的父親已為其申請提交了3份非宗教式誓章,而母親則一直沒有對本傳票作出回應。

3.於此判案書,本席將呈請人和答辯人分別稱為“父親”和“母親”。

背景

4.雙方於2011年10月30日結婚。家庭子女HC出生於2014年2月20日,現時6歲。

5.自出生以來,HC患有嚴重的皮膚問題(包括濕疹),和偶有呼吸急促,需要持續不斷地服藥和用藥膏進行治療。為此,母親按照醫療建議,以母乳餵養HC,直到她5歲。孩子也似乎不斷接受點刺試驗,以查明她對什麼過敏,但還沒有得出結論性的診斷。而母親對HC所吃的食物和所接觸的環境極度保護和選擇性。

6.HC一個月大時,母親離開青衣的婚姻居所,帶孩子回娘家,雙方於2016年12月左右正式分居。父親於2017年9月25日申請離婚。

7.父親在荃灣的家族雜貨店工作,該店舖現時主要由他的哥

哥和嫂子經營。該店舖營業時間較長,由早上8:30至晚上8:00 或 8:30。他一直住在青衣的婚姻居所。

8.母親是香港中五畢業生,曾接受會計訓練。2009年之前,她曾任職收銀員和文員;然後在她家族經營的餐廳幫忙,直到2010年才停止工作。她與父母住在荃灣一間有牌照的寮屋;她的父親再婚,因此她也與同父異母的弟弟、弟婦和她的姐妹同住。寮屋有5個房間,她和HC住在其中一個房間裏。根據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出,雖然他們住在一起,但她們過著非常獨立的生活,她和HC都與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關係毫不密切。在她們居住的地方,Wi-Fi接收很困難;去年,當HC需要在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上Zoom課程時,母親不得不帶她去附近的餐廳做功課。

9.HC在2020年9月剛開始升讀小一,據母親說,她很晚才完成功課和温習。

10.由於2019年8月的首份心理學家報告引起父親的擔憂, 所以在本訴訟中,他希望獲得HC的照顧和管束權。

法律

11.在審視證據前,有必要先查閱有關此申請所適用的香港法律。

12.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規定:

“(1)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 (由1997年第69號第28條修訂)

(a)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13.規管該等申請的一般原則載於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14.為免生疑問,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48C條補充: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3條(該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適用於根據本條例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所作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或監管的任何命令。”

15.除上述法定條文外,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在裁定管養權時亦考慮其他事項。在YLS對TL一案(未經匯編,FCMC 8396/2007,2008年5月30日),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其判決書第14段說 (從英文判詞翻譯):

“14.  正如本席以往所述(見ZZ對KYL,未經匯編,2008年3月5日和CHFS對WPLM,未經匯編,2008年4月28日),有別於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裁定與兒童有關的問題時,香港沒有任何法定核對清單協助法官和從業人士。不過,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關於管養權和探視權的報告(2005年3月)中,建議一份考慮因素草擬清單,該草擬清單部分基於英國《1989年兒童法》和澳大利亞《1975年家事法》第68F(2)條。與以往的案件一樣,本席打算與本案的情况有關之處便盡量參考該清單,當中所列因素如下:

(a) 有關兒童可確定的意願望和感受(顧及其年齡和理解能力);

(b) 兒童的身體、情感和教育需求

(c) 兒童分別與父母及其他人關係的性質;

(d) 兒童情况的任何變化對其可能產生的影響

(e) 兒童的年齡、成熟程度、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法庭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特徵;

(f) 孩子父母表現出各自對孩子的態度和對父母責任的態度;

(g) 兒童遭受或有可能遭受的任何傷害

(h) 涉及兒童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家庭暴力;

(i) 兒童每名父母以及法庭認為與該問題有關的任何其他人,有多大能力滿足其需要;

(j) (一個更廣泛的考慮程式是)兒童與其中一名父母接觸的實際困難和開銷,以及這種困難或開銷是否會嚴重影響兒童與父母雙方保持個人關係和定期直接接觸的權利;

(k) 法庭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本條例所有的權力範圍;

(l) 法庭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實或情况。”

(著重部份後加)

之前的命令和探視安排

16.根據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當時官階)於2018年12月4日發出,並經雙方同意的命令,HC的共同管養權頒予父親和母親,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享有界定探視權於周日上午10:30至晚上7:00。法官又命令父親支付$6,000作爲HC的贍養費。

17.根據2019年2月28日的首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只在2018年12月探視HC兩次。根據2019年8月14日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在2019年4月9日的指示聆訊後,除了與HC一起參加心理學家評估外,沒有機會探視HC。

18.於2019年8月28日的聆訊,考慮到2019年8月14日存檔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HC的探視安排更改為(1)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下午1:30至5:30;和(2)每週的其中一個工作日上午9:00至中午1:00。於親籽薈交接HC。

19.根據日期為2020年5月5日的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最初探視情况良好,但從2019年11月起再次失敗,因為母親連家福會的聯系也拒絕回應,簡言之,在7個月的時間裏,父親只見過HC 9次。

20.於2020年5月20日的聆訊,因母親在首天後缺席,導致聆訊未能進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嘉華下令進一步縮短父親的探視時間,改為每週日下午2時至3時30分。

21.根據日期為2020年9月22日的最新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依2020年5月20日的命令,在親籽薈工作人員的介入下,父親從2020年5月31日到7月12日幾乎每週都能見到HC,9月9日之後亦是,這當中的間斷是由於親籽薈因冠狀病毒疫情而關閉。

父親的説法

22.父親曾於2018年11月1日藉原訴傳票申請獲得HC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則曾於11月31日作出回應;但這項申請已於2018年12月4日被周博芬暫委法官(當時官階)的命令撤回。

23.父親看到首份心理學家報告和2019年8月1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後,加上過去幾個月令人不滿的探視情况,於2019年9月27日提出第二次也是現時的申請,希望獲得HC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4.父親在其2020年5月14日的第4份非宗教式誓章中提出了一項照顧計畫,其中包括以下安排:

a.  HC在青衣寓所(即前婚姻居所)有自己的房間;

b.  早上他會帶HC去學校,放學後自己去接她,或者叫他媽媽 (即HC的祖母)去接她;

c.  HC下午會和祖父母在一起,直到晚上父親下班。他們的住所靠近HC的小學和父親工作的雜貨店;

d.  祖父母與父親的哥哥一家同住,包括哥哥的妻子和兩名成年子女;

e.  如果需要的話,HC的堂哥堂姐會教她做功課,並且可以與更廣泛的家庭成員建立關係;

f.  父親發現HC對音樂很感興趣,希望可以幫她報名參加數學珠心算班和音樂班;

g.  他提議母親從週五晚上8點到週六晚上8點進行探視。

h.  他會在周日請假,帶HC出去,逛公園、博物館、劇院等。

25.父親完全不再相信母親會遵守任何法院命令的探視安排,並認為如果他想與女兒建立有意義的關係,就必須親自爭取。

26.令他最不安的是心理學家的報告,這些報告詳細討論了母親和HC之間作繭自縛的關係,給HC造成了許多負面的心理影響和壓力。

27.父親同意與母親享有共同管養權。

母親的説法

28.母親想要單獨管養權。

29.簡言之,母親對照顧和管束的看法是:

a.  如果父親得到照顧和管束權,她就放棄探視HC。她認為這將減少孩子在父母關係衝突中所承受的壓力。她甚至說,她會假裝從未有過這個孩子。

b.  如果她有HC的照顧和管束權,她會反對父親的探視。這是因為他覺得,每次父親探視後,孩子都會出現嚴重濕疹和夜間呼吸急促,她說她必須用幾天來“執手尾”。然而追問之下,她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她的觀點,即孩子在探視後的身體狀況與跟父親的探視有關。

30.母親向社會福利主任、心理學家和在法庭上陳述,HC不願意與父親接觸,因此她的探視出席率欠佳。

31.在聆訊首日,當被問到為何她在上一次聆訊說她不想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該報告建議給予父親照顧和管束權)作任何提問,母親說因為她沒有工作,光靠父親的$6,000不足夠,她需要找工作。她還說她感到壓力很大,身體難以支持。

32.在最近的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母親堅決認為只能在親籽薈進行探視,並且最長只能是1.5小時。

33.在聆訊中,當被問到她是否願意為自己的精神健康尋求協助時,她說,她是最近才報名參加親籽薈職員向她建議的課程;但她只能在HC上學時才可出席。至於共享親職班,似乎即時沒有小組班,但顯然親籽薈的職員願意為她提供一對一的課程。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4.在此法律程序中,有4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最新的一份日期是2020年9月22日。

35.如上所述,從報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父親非常不滿得到的探視時間;因為母親不是沒有出現就是遲到,甚至在出現時也拒絕讓他帶走HC。根據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所說,母親拒絕帶HC去見父親,她解釋的理由是(1)探視後,女兒第二天上學會遲到,(2)HC需要食藥休息(3)探視後HC會產生負面情緒,因此拒絕見父親。

36.很明顯,自2019年8月發出命令,並加上探視監管令,訂明在家福會親籽薈交接孩子,交接情况有所改善,因為雙方屆時無需見面。然而,在2019年11月之後,情况再次惡化,據說HC表示擔心母親在父親探視時間過後會拋棄她。

37.由於明顯的理據,報告指父親完全沒有信心能夠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探視,任何法庭命令也改變不了這一點。

38.在2020年9月最近一次更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會工作主任報告引述母親指HC害怕男人:

“21.  無論如何,母親強調她較父親適合照顧HC,因為她與HC在過往的日子已經建立了密切的關係。母親表示因為HC害怕男性及經常要求與她形影不離,更甚是母親洗澡時HC也要在浴室陪伴,她認為這些真實情況已反映了她與HC的親密聯繫,所以她認為繼續由她照顧HC會較為合適。”

39.然而她指出HC似乎與父母雙方關係融洽:

“23.  在案件押後期間,社會工作主任曾多次與母親及HC面談及電話交談,於每次的觀察HC也表現得開心愉快,她會喋喋不休的告訴社會工作主任暑期活動的安排及對小一生活的憧景;與HC單獨的面談中,她又經常主動與社會工作主任分享與媽媽的生活點滴,反映HC有穩妥的照顧及與母親相處愉快。此外,HC亦有開心分享與父親定期於親籽薈見面玩樂的情況,對社會工作主任提議,嘗試與父親於親籽薈以外進行探視,她表現並不抗拒。於9月9日在親籽薈的觀察,HC與父親的相處非常融洽,探視期間笑聲不絕。”

40.社會工作主任還觀察到HC的情緒壓力似乎來自於她與母親的關係,並評論了探視的困難:

“27.  在過去數月,社署依據法庭指示執行探視監管,期間雖受不同外在環境因素,包括社會運動事件、肺炎疫情爆發影響,但在各方努力及配合下,探視安排得以繼續,並自今年5月聆訊後,探視情況亦逐漸穩定進行。HC與父親探視進行期間,社會工作主任觀察所見是開心愉快,並不如母親的想法認為女兒是恐懼和抗拒父親。在此調查期間,社會工作主任再嘗試透過不斷的解說,令父母尤其母親明白孩子面對父母離異時內心的複雜情感,引導父母雙方能以兒童利益着想,學懂從孩子的角度了解她的需要,促進共享親職和建立親子關係,為孩子創造兩個快樂的家。本個案中,HC只會在母親面前抗拒父親,並表現緊張和壓力,反映女兒所承受的心理壓力與母親有關。回看於2019年8月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亦提及女兒的種種情緒變化顯示她對母親的情緒反應相當敏感,懼怕母親不悅而丟棄她,從而抑壓(特別在人前)對[父]親的思念和情感需要。若母親作為女兒最親近、最信任的人,能夠引導和支持女兒,讓她安心地、輕鬆地享受父母雙方的愛與關懷,才能令她健康成長;然而母親並不察覺或認為自己的態度和情緒已影響了HC對探視的安排。視乎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及建議,HC或許需要接受心理治療服務,學習處理因逃避父母親衝突而對自己造成的情緒困擾。

28.  歷經接近兩年的時間,父親和母親在探視上仍然未有共識,父親要求的8個半小時及母親同意的一個半小時相距甚遠,社會工作主任一直認同父親可以享有較長時間的探視以維繫父女感情及觀察父親在育兒及管教方便[面]的能力,但綜觀過往與母親的接觸,母親性格較難聽從別人的意見。即使社會工作主任建議較長時間的探視而法庭又採納,也未能確保母親全面配合,使父親失望。由於探視上的不順暢,亦構成父親其後申請更改照顧及管束權的原因之一。”

41.儘管有上述觀察結果,報告仍建議雙方共同管養HC,由母親繼續照顧和管束,報告認為重要的是孩子要有安全感,不要處於太多的變化中,以免帶來壓力和不適。報告沒有提到擬議的探視時間。

“31.  就適應及照顧層面而言,剛巧HC於今年九月升讀小一,她將要面對適應新學習環境及新的老師及同學,因此,穩定及熟悉的照顧者及環境實有助於兒童建立安全感及免卻兒童面對太多的轉變所帶來的壓力及不安。有關母親的照顧和管教質素,社會工作主任同意母親有進步的空間,但綜觀HC的情況,母親一直也肩負起照顧及管教的責任。在過去6年,HC健康成長,在學業及出勤上表現穩定。雖然父母自HC年幼已經分開居住,但HC無論與父親及母親也相處愉快。社會工作主任及親籽薈的社工在過去的接觸也未有察覺母親在照顧及管教HC上有需要專業人士的介入。”

42.社會工作主任還就將照顧和管束權更改給父親發表了以下意見:

“32.  除了探視上的分歧,就父親要求更改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上,實有賴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當事兒童HC的心理素質會否因為身處父母衝突而心理上大受影響而需要逆轉照顧及管束權。此外,在實行上,必須考慮協助HC與母親處理彼此深厚的依附關係,及如何建立母女日後的探視安排。”

43.在法庭聆訊中,社會工作主任重申並承認,沒有母親的合作,任何法庭命令的探視都不大可能執行得到。當被問到提出其建議的原因時,她覺得現在要做的任何改變都可能太急劇,但她同意,如果要改變照顧和管束安排,就必須循序漸進,使HC能够適應。

心理報告

44.心理學家建議把照顧和管束權更改給父親,這與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由母親繼續照顧和管束相衝突。

45.向法庭存檔的兩份心理學家報告,一份中文報告日期為2019年8月13日,另一份英文報告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

46.第一份報告的一些相關結論包括:

a.  母親聲稱父親探視會導致HC嚴重的皮膚問題是沒有根據的。

b.  母親聲稱HC不願見父親也是毫無根據的。心理學家發現,HC對父親的感覺是正面的,他們之間的互動輕鬆自然:

“5.  她與父親獨處時表現輕鬆,態度自然,愉快地主導遊戲並向父親講述近況,有需要時也主動向他求問和求助,也要求父親一起參與互動遊戲,彼此有講有笑,最後她更開心地主動在白板上畫上「她的家庭」。”

c.  HC只在母親面前表現出對父親的緊張和抗拒:

“7.  女兒只會在母親面前抗拒父親,並表現緊張和壓力,反映出女兒所承受的心理壓力與母親有關。

……於最後一次的探視,父母又再次起激烈爭執,母親更致電女兒說如她不立即回家,母親就不會再照顧她。女兒聽後極為恐慌,哭求母親不要這樣做,自此,女兒拒絕讓父親接走。

……每次探視完畢女兒也要求母親不要拋棄她。是次評估發現,女兒知道每當父母見面時,雙方都變得憤怒和不悅,因為母親不喜歡父親,也不願意父親接走自己。眼看父母見面的不快,也令她不開心。她認為當母親看見父親和她[在]一起時,便會生氣,甚至會責備她。

……女兒的種種情緒變化顯示她對母親的情緒反應相當敏感,懼怕母親不悅而丟棄她,從而抑壓(特別在人前)對父親的思念和情感需要。”

47.最新的報告指 (翻譯英文報告):

a.  “張女士在回答CCSQ和臨床訪談中的貫徹顯示,她在處理孩子的行為方面有一些特殊的信念,而且是放縱的…… 她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保護孩子,以免孩子在雙方分居後目睹她與孩子父親的激烈爭吵,顯示她對孩子的感情太不敏感,或者她太沉浸在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怨恨中,以至未能照顧到孩子的情感需求。不管可能的原因是什麼,結果傷害了父母離異孩子最需要的安全感。

b.  據社會工作主任及王先生所述,張女士在上一次法庭審訊中表現出情緒失控和情緒不穩,因此引起了對她的精神狀態的關注,並下令進行現時的心理評估。當被查問時,她沒有否認她曾說過“她寧願被判刑也不願支持孩子與父親有探視”的言論。她沒有解釋這句說話,反而大聲感慨,她現正出不去,和女兒一起過著牢獄般的生活。在2019年與王先生探視期間,她曾激動地告訴孩子,她不會再照顧孩子了,會放棄孩子的管養權,因為她對孩子與王先生商定的延長探視時間感到太氣憤。孩子悲痛欲絕,哭著懇求母親不要拋棄她。經反思,張女士仍不知道自己威脅放棄孩子對其安全感的負面影響,甚至認為哭泣對孩子的健康有好處,可見張女士對孩子的情感需求明顯毫不敏感或疏忽。同時,張女士和孩子的關係也是作繭自縛的,因為孩子成了張女士一生中唯一的伴侶,沒有工作、愛好、休閒活動、相關的社交關係和家庭互動。雖然她和孩子與父母及弟弟一家同住,但張女士拒絕與他們進行任何互動,並禁止他們與孩子交往,據稱是為了“防止因影響弟婦懷孕而受到指責”。奇怪的是,她自己造成的社會孤立與她對休息和個人空間的“渴望”是衝突的,說明其“渴望”的是,據她說,因孩子的太黏身,她缺乏個人時間和沒有長時間睡眠,因而感到精疲力盡。張女士的健康狀況調查顯示,她表現出邊緣健康問題、應對焦慮、睡眠問題、身體不適、焦慮失眠和社交功能障礙。就孩子而言,孩子被剝奪了與大家庭成員的自然互動,儘管住在同一屋簷下,她卻要把他們當作陌生人對待。這種作繭自縛的親子關係加上嚴重社會孤立可能會給孩子帶來負擔,誘使孩子表現得討母親歡心,以免被遺棄,尤其當父母衝突激烈時。

c.  CBCL結果顯示,兒童表現出較高的內化行為問題和情意問題。與孩子的面談顯示,孩子很清楚母親強烈反對其他家庭成員與她互動。因此,她試圖只與母親聯系,在她們的房間裏獨自玩休閒活動(看電視、玩玩具)。由於她媽媽一直在睡覺,她主要是獨自一人和不同的玩偶聊天或編故事。此外,她意識到母親對探視的怨恨。加上害怕被母親遺棄的恐懼,要在母親面前見父親,她承受著巨大的壓力。總括來說,在作繭自縛的親子關係中,加上被遺棄的威脅和孤立於重要的家庭關係,使孩子有强烈的孤獨感和不安全感。在這樣有限的社交接觸和刺激下,她將自己的社交和情感需求大都投射到了想像中獨自與玩具的遊戲。

心理學家在庭上的證詞

48.雙方在最後一次指示聆訊上都同意了心理學家的報告,並放棄了提問的權利,因此沒有傳召心理學家出席本次聆訊。儘管如此,本席還是決定請她回來詳細闡述她的報告。她於2020年12月14日回到法庭。

49.在父親的盤問下,心理學家確認她看不到母親的指控,即HC不喜歡男人;HC也沒有自閉症。

50.母親聲稱,兩份心理報告非常清楚和中立,因此她沒有問題要問心理學家。

51.本席要求心理學家回應法庭以下的關注: 如果HC持續與母親一起生活對HC的心理影響;如果給予父親照顧和管束權,HC的適應能力;以及如何在這種轉變中幫助HC。 以下是從心理學家在法庭上的證詞中總結出的一些具說服力的觀點:

a.  她說她已經權衡了自己的建議以及讓HC跟母親在一起得以“持續照顧”的考慮;

b.  儘管有多個服務部門的介入,父親的探視一直是斷斷續續的;

c.  母親未能看到HC對父親的情感需要;

d.  當本案的聆訊完結時,法庭所頒下的探視安排都不會穩定,父女關係也會隨之疏遠;

e.  如果HC繼續在母親的過度保護下,他們的關係將繼續作繭自縛。HC與其他人的社交互動將受到限制,她將無法發展個人性格,也無法獨立。在極端的情况下,孩子長大後可能與母親有愛恨關係,甚至變得叛逆;

f.  如她在報告中所述,她稱讚父親有上課努力學習如何處理他和HC因離婚而產生的情緒;他對HC的情感需求非常敏感,積極避免讓HC看到自己和母親之間的任何衝突,並在這個過程中時常讓母親隨心所欲;

g.  而母親會情緒化,即使有HC在場的情况下也會有强烈的反應,而且毫不察覺這會對她的孩子產生負面的影響;

h.  關於HC覺得被母親遺棄的問題,她說,孩子總是需要有穩定感和安全感,如果母親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孩子會感覺到,而產生不安;

i.  母親過度保護的態度使HC無法與廣泛家庭成員互動,這不是一個健康的發展;

j.  她覺得HC可以適應未來的變化,但需要父母雙方保持聯系,HC也必須與母親保持定期聯系;

k.  她建議,如果把照顧和管束權給予父親,可以在父母雙方在場的情况下,由社會工作主任協助交接HC。

祖母的證詞

52.父親打算自己日間工作時讓他母親(“祖母”)照顧HC。本席決定在聆訊的第三天早上請祖母出庭作供。

53.祖母清楚地知道本法律程序的目的,以及她被傳召的原因。

54.儘管因為離婚訴訟,她沒有機會見到HC,但她表達了與孫女重新交往的渴望。她也清楚如果父親得到HC的照顧和管束權後自己的角色,她知道自己將要從學校接孫女放學,並在家照顧她,直到父親下班後接她。

55.本席注意到祖母能夠清楚地回答本席的問題,而且在母親盤問時,她甚至願意在父親下班前,在放學後帶HC回父親的青衣寓所照顧她。她還確認,她很熟悉如何照顧患有濕疹/皮膚過敏問題的孩子,因為她自己的女兒,即父親的姊姊,也有同樣的疾病。

討論

56.現年6歲的HC,從出生起就一直由母親照顧。各份報告清楚地表明,母女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本席也不覺得母親不適合親身照顧HC的日常需要,HC受到好的照顧,在學校是個好學生。這一點從學校報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心理報告中都有清楚交代。本席也毫不懷疑母親對HC是極之愛錫及關懷。

57.然而,縱觀母親的證詞,她對自己的處境有一種强烈的無奈感。她給人的印象是矛盾和困窘的,她一再表示,自己身心疲累,由於需要日復一日照顧HC,她無法找到工作來維持生計。在聆訊中,她反復表示,從HC出生起照顧她是多麼辛苦,HC的皮膚問題需要時刻關注,更是雪上加霜。

58.母親性格故執,不太可能改變她對HC各種身體不適的成因是由父親探視所引起,因為她有這個的信念,及若繼續維持這現狀,父親就沒有可能得到任何有效的探視時間。

59.對於母親聲稱HC對父親有抵觸情緒的說法,全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與心理學家報告否定,因為所有報告都表明,每次HC在親籽薈與父親見面時,他們都很享受相處的時間,她會和父親都會度過一段美好的時光,但一旦探視結束,她重新回到母親身邊便會感到緊張。

60.本席認為,父親是真心關心孩子的,對母親的各種要求,他一再退讓,儘管他想有更多的時間與HC在一起,他仍小心翼翼,有HC在場的情况下,避免與母親發生對抗或衝突。他參加各種課程,以便在心理上能更好地處理自己和HC的情緒,並把孩子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

61.本席也覺得父親對HC的照顧計畫考慮周詳。他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環境。這包括居住的地方,HC將有自己的房間,以及一個穩定和安全的環境讓HC發現自己的興趣所在。父親也有一個來自其原生家庭的支持網絡,他的侄子將能夠幫助HC的功課。他還與家人安排了作息,以便能和HC一起度過星期天。

62.以往HC的濕疹和過敏問題都是由母親護理的。但母親表示,由於父親的姊姊和侄女患有同樣的皮膚問題,父親可求助於她們來處理這個問題。如前所述,祖母也表示,她知曉HC的皮膚問題,並承諾會在這方面保持謹慎。她亦表示會與母親溝通,了解孩子在這方面的需要。

63.很明顯,雙方沒有互相溝通,母親似乎沒有向父親通報HC的情况,無論是關於學校還是在HC的醫療方面。表格J要求填寫緊急聯絡人,她甚至沒有寫上父親的名字,而是她教會慕道班一個朋友的名字。如果母親繼續保持這個態度,父親將不知道HC發生了什麼事,也沒有機會在HC照顧和成長的重要事情上幫助或指導她。

64.本席對心理學家在法庭上的供詞給予了相當的比重,特別是在HC的最佳利益方面,以確保她身心健康發展。本席認為父親應該有HC的照顧和管束權,以便給她一個公平的個人發展和獨立的機會。她將由父親和他的廣泛家庭成員照顧,儘管時間不多,但她和父親關係良好。她也會置身於一個更好的實際環境,支持她的成長。

65.在決定將HC的照顧及管束權更改給其父親時,本席已考慮到HC要適應新的照顧安排,並留意到上訴法庭最近在關及郭 [2019] HKCA 1367一案作出的裁決,其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第25段作出以下評論 :

“本庭重申:法庭就年幼的子女管養、照顧和管束的事宜,必須審慎考慮改變現行安排給他們帶來的實際影響及不能忽視兒童因主要照顧者的變更而須作出生活上和心理上的適應。"

66.關於這一點,本席著意心理學家在其最新報告中的觀察:

“在與母親分離的最初階段,可預期孩子可能會經歷不穩定的情緒或行為,這可能是適應期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張女士願意定期探視孩子,考慮到孩子的適應力、與父親的正面聯繫以及父親盡心盡力的養育,孩子應該能夠在一段時間後穩定下來。”

她在法庭上的供詞亦確認了上述說法。

不依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

67.在採納心理學家的建議時,本席決定不依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社會工作主任的報告顯示出她明白HC在心理層面上所經歷的感受。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亦見到在協助父親探視HC方面,她都表現出一定的無奈,因為正如社會工作主任在法庭上承認,此事取決於母親的合作。

68.當被問及她是否反對父親獲得孩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時,社會工作主任解釋她建議的依據,即突然的變化會影響到HC,但她不反對循序漸進地實行。基本上,社會工作主任並不反對父親獲得照顧和管束權這個主意,只是時間問題。

69.在權衡社會福利報告及心理學家報告的分析後,本席決定更改HC的照顧安排,並接納在父親的照顧和管束下,HC可以發展自己的個性和獨立,這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70.在作出不採納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的決定時,本席有賴於Naziya Aslam v Ali [2009] HKFLR 294一案所宣佈的原則,上訴法庭副庭長羅傑志有此說法:

“27.  然而,重要的是不要將社會福利主任報告中的建議提升至法庭判決的地位,並非要有類似上訴的法庭酌情干預時所憑藉的理由,才可加以干預。……英國高等法院法官Wood在Stephenson v Stephenson 案的案例彙編第1145至1146頁指出,社會福利主任的角色是協助法庭,提供法庭不會從其他方面得知的因素……

28.  本席同意Wood法官所說,案件需要福利主任提出建議時,情況會尤其清楚。福利主任不應想當然地給予建議,當問題是平衡一種做法和另一做法的相對理據時,則除非是法庭特別要求,否則定然不應提出建議。法官對酌情權的行使,不應受侵犯。……

71.本席確實考慮過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該等內容在多方面與心理學家的觀察其實互相呼應,有助本席作出此最終決定。

結論

72.在考慮到HC的最佳利益時,本席依賴心理學家的證供。

73.在過去,母親沒有與父親就她為HC選擇學校,或就學校發生的任何事情進行溝通。很明顯,每每母親帶HC去看不同醫生,父親也無從參與。父親為HC計劃了課外活動,但承認他也沒有與母親商量過她對HC參加課外活動的看法。儘管雙方溝通困難,心理學家建議由父親獲得單獨管養權,但重要的是雙方必須繼續努力,一起商討有關HC的重要事情。本席認為,以HC的最佳利益為重,父母親應要繼續溝通;所以向雙方發出共同管養HC的命令,並寄望父親主動與母親討論有關HC的重要事情。

74.本席下令將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

75.儘管母親的立場是放棄探視孩子,但本席觀察到她其實是心愛女兒,而HC必須定期見母親並保持與母親的關係;心理學家的證據確認了這一點,尤其是在照顧安排過渡期間。母親說她打算找工作,但不知道她的工作時間將會如何,本席認為母親應該在工作時間上靈活安排,使她能够持續參與HC的生活。在法庭上她被問及如果父親得到照顧管束權,她想有如何的探視時間,她說和HC共進早餐即可,所需時間不多。她不想要星期五至星期六的留宿探視,以免妨礙她找到需要星期五晚上上班的工作。本席會給予她日間和留宿探視權,每週兩次,於HC放學後與她共進午餐,以及週五至週六的留宿探視。

76.本席也非常清楚,這個決定將給HC帶來突然而急劇的變化,本席極關注這個訊息將如何傳遞給HC,並指示社會工作主任參與並協助雙方和HC完成這個過渡時間。

77.本席還指示父親應該替HC尋求治療心理學家的協助,以幫助她應對這些即將到來的變化,看來父親可以聯繫社會工作福利主任,以便轉介治療心理學家。

命令

78.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a.  雙方獲得HC的共同管養權;

b.  父親獲得照顧及管束權;

c.  母親獲得界定探視如下:

i.   母親每週2次從學校接HC,具體日子與父親協調,以便與HC共進午餐,並將HC送到祖父母住所或家族雜貨店或家福會安排的其他地點;如果她不用上班,直至下午5:00,如果她要上班,直至下午2:30。父親及母親亦可以另外商議其他額外的探視時間。

ii.  每週五晚上6點到週六下午6點。在家福會或家福會安排的其他地點交接。

d.  自本命令之日起12個月的監管命令;社會福利主任須要在此命令後:

i.   三個月提交一份關於HC因應改變照顧及管束權的生活近況及母親探視情況的一份簡單的進度報告;

ii.  十一個月屆滿時提交更新的社會福利報告,內容要包括HC心理治療的進度。

e.  雙方可自由提出申請;

f.  本席對父親此傳票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

g.  此命令施加罰則通知。

79.本席亦作出以下指示:

a.  社會福利主任需參與並協助雙方遵循此命令下轉移HC的照顧管束權給父親的交接;

b.  母親須於本命令的6個月內完成家福會的共享親職班;

c.  HC須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並由社會福利署提供必要的轉介服務。

   ( 關天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