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486/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關天敏暫委法官.
Child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Psychologist report versus social welfare report – Overprotective parenting – Change of custody – Access arrangements – Joint custody retained – Supervision order –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ordered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are and Control · Psychologist vs Social Welfare Report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Father; Joint custody retained; Access granted to Mother.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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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486/2017 [2021] HKFC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7年第 1248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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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申請由呈請人/丈夫提出,要求將孩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由答辯人/妻子改判他本人。 2.本申請的各方傳票日期為2019年11月27日,孩子的父親已為其申請提交了3份非宗教式誓章,而母親則一直沒有對本傳票作出回應。 3.於此判案書,本席將呈請人和答辯人分別稱為“父親”和“母親”。 背景 4.雙方於2011年10月30日結婚。家庭子女HC出生於2014年2月20日,現時6歲。 5.自出生以來,HC患有嚴重的皮膚問題(包括濕疹),和偶有呼吸急促,需要持續不斷地服藥和用藥膏進行治療。為此,母親按照醫療建議,以母乳餵養HC,直到她5歲。孩子也似乎不斷接受點刺試驗,以查明她對什麼過敏,但還沒有得出結論性的診斷。而母親對HC所吃的食物和所接觸的環境極度保護和選擇性。 6.HC一個月大時,母親離開青衣的婚姻居所,帶孩子回娘家,雙方於2016年12月左右正式分居。父親於2017年9月25日申請離婚。 7.父親在荃灣的家族雜貨店工作,該店舖現時主要由他的哥 哥和嫂子經營。該店舖營業時間較長,由早上8:30至晚上8:00 或 8:30。他一直住在青衣的婚姻居所。 8.母親是香港中五畢業生,曾接受會計訓練。2009年之前,她曾任職收銀員和文員;然後在她家族經營的餐廳幫忙,直到2010年才停止工作。她與父母住在荃灣一間有牌照的寮屋;她的父親再婚,因此她也與同父異母的弟弟、弟婦和她的姐妹同住。寮屋有5個房間,她和HC住在其中一個房間裏。根據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出,雖然他們住在一起,但她們過著非常獨立的生活,她和HC都與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關係毫不密切。在她們居住的地方,Wi-Fi接收很困難;去年,當HC需要在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上Zoom課程時,母親不得不帶她去附近的餐廳做功課。 9.HC在2020年9月剛開始升讀小一,據母親說,她很晚才完成功課和温習。 10.由於2019年8月的首份心理學家報告引起父親的擔憂, 所以在本訴訟中,他希望獲得HC的照顧和管束權。 法律 11.在審視證據前,有必要先查閱有關此申請所適用的香港法律。 12.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規定:
13.規管該等申請的一般原則載於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
14.為免生疑問,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48C條補充:
15.除上述法定條文外,法院在以往案件中,在裁定管養權時亦考慮其他事項。在YLS對TL一案(未經匯編,FCMC 8396/2007,2008年5月30日),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其判決書第14段說 (從英文判詞翻譯):
之前的命令和探視安排 16.根據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當時官階)於2018年12月4日發出,並經雙方同意的命令,HC的共同管養權頒予父親和母親,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父親享有界定探視權,於周日上午10:30至晚上7:00。法官又命令父親支付$6,000作爲HC的贍養費。 17.根據2019年2月28日的首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只在2018年12月探視HC兩次。根據2019年8月14日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父親在2019年4月9日的指示聆訊後,除了與HC一起參加心理學家評估外,沒有機會探視HC。 18.於2019年8月28日的聆訊,考慮到2019年8月14日存檔的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HC的探視安排更改為(1)每月的第一個星期日下午1:30至5:30;和(2)每週的其中一個工作日上午9:00至中午1:00。於親籽薈交接HC。 19.根據日期為2020年5月5日的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最初探視情况良好,但從2019年11月起再次失敗,因為母親連家福會的聯系也拒絕回應,簡言之,在7個月的時間裏,父親只見過HC 9次。 20.於2020年5月20日的聆訊,因母親在首天後缺席,導致聆訊未能進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嘉華下令進一步縮短父親的探視時間,改為每週日下午2時至3時30分。 21.根據日期為2020年9月22日的最新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依2020年5月20日的命令,在親籽薈工作人員的介入下,父親從2020年5月31日到7月12日幾乎每週都能見到HC,9月9日之後亦是,這當中的間斷是由於親籽薈因冠狀病毒疫情而關閉。 父親的説法 22.父親曾於2018年11月1日藉原訴傳票申請獲得HC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則曾於11月31日作出回應;但這項申請已於2018年12月4日被周博芬暫委法官(當時官階)的命令撤回。 23.父親看到首份心理學家報告和2019年8月1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後,加上過去幾個月令人不滿的探視情况,於2019年9月27日提出第二次也是現時的申請,希望獲得HC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4.父親在其2020年5月14日的第4份非宗教式誓章中提出了一項照顧計畫,其中包括以下安排:
25.父親完全不再相信母親會遵守任何法院命令的探視安排,並認為如果他想與女兒建立有意義的關係,就必須親自爭取。 26.令他最不安的是心理學家的報告,這些報告詳細討論了母親和HC之間作繭自縛的關係,給HC造成了許多負面的心理影響和壓力。 27.父親同意與母親享有共同管養權。 母親的説法 28.母親想要單獨管養權。 29.簡言之,母親對照顧和管束的看法是:
30.母親向社會福利主任、心理學家和在法庭上陳述,HC不願意與父親接觸,因此她的探視出席率欠佳。 31.在聆訊首日,當被問到為何她在上一次聆訊說她不想就心理學家的報告(該報告建議給予父親照顧和管束權)作任何提問,母親說因為她沒有工作,光靠父親的$6,000不足夠,她需要找工作。她還說她感到壓力很大,身體難以支持。 32.在最近的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母親堅決認為只能在親籽薈進行探視,並且最長只能是1.5小時。 33.在聆訊中,當被問到她是否願意為自己的精神健康尋求協助時,她說,她是最近才報名參加親籽薈職員向她建議的課程;但她只能在HC上學時才可出席。至於共享親職班,似乎即時沒有小組班,但顯然親籽薈的職員願意為她提供一對一的課程。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34.在此法律程序中,有4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最新的一份日期是2020年9月22日。 35.如上所述,從報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父親非常不滿得到的探視時間;因為母親不是沒有出現就是遲到,甚至在出現時也拒絕讓他帶走HC。根據第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所說,母親拒絕帶HC去見父親,她解釋的理由是(1)探視後,女兒第二天上學會遲到,(2)HC需要食藥休息(3)探視後HC會產生負面情緒,因此拒絕見父親。 36.很明顯,自2019年8月發出命令,並加上探視監管令,訂明在家福會親籽薈交接孩子,交接情况有所改善,因為雙方屆時無需見面。然而,在2019年11月之後,情况再次惡化,據說HC表示擔心母親在父親探視時間過後會拋棄她。 37.由於明顯的理據,報告指父親完全沒有信心能夠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探視,任何法庭命令也改變不了這一點。 38.在2020年9月最近一次更新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會工作主任報告引述母親指HC害怕男人:
39.然而她指出HC似乎與父母雙方關係融洽:
40.社會工作主任還觀察到HC的情緒壓力似乎來自於她與母親的關係,並評論了探視的困難:
41.儘管有上述觀察結果,報告仍建議雙方共同管養HC,由母親繼續照顧和管束,報告認為重要的是孩子要有安全感,不要處於太多的變化中,以免帶來壓力和不適。報告沒有提到擬議的探視時間。
42.社會工作主任還就將照顧和管束權更改給父親發表了以下意見:
43.在法庭聆訊中,社會工作主任重申並承認,沒有母親的合作,任何法庭命令的探視都不大可能執行得到。當被問到提出其建議的原因時,她覺得現在要做的任何改變都可能太急劇,但她同意,如果要改變照顧和管束安排,就必須循序漸進,使HC能够適應。 心理報告 44.心理學家建議把照顧和管束權更改給父親,這與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由母親繼續照顧和管束相衝突。 45.向法庭存檔的兩份心理學家報告,一份中文報告日期為2019年8月13日,另一份英文報告日期為2020年9月23日。 46.第一份報告的一些相關結論包括:
47.最新的報告指 (翻譯英文報告):
心理學家在庭上的證詞 48.雙方在最後一次指示聆訊上都同意了心理學家的報告,並放棄了提問的權利,因此沒有傳召心理學家出席本次聆訊。儘管如此,本席還是決定請她回來詳細闡述她的報告。她於2020年12月14日回到法庭。 49.在父親的盤問下,心理學家確認她看不到母親的指控,即HC不喜歡男人;HC也沒有自閉症。 50.母親聲稱,兩份心理報告非常清楚和中立,因此她沒有問題要問心理學家。 51.本席要求心理學家回應法庭以下的關注: 如果HC持續與母親一起生活對HC的心理影響;如果給予父親照顧和管束權,HC的適應能力;以及如何在這種轉變中幫助HC。 以下是從心理學家在法庭上的證詞中總結出的一些具說服力的觀點:
祖母的證詞 52.父親打算自己日間工作時讓他母親(“祖母”)照顧HC。本席決定在聆訊的第三天早上請祖母出庭作供。 53.祖母清楚地知道本法律程序的目的,以及她被傳召的原因。 54.儘管因為離婚訴訟,她沒有機會見到HC,但她表達了與孫女重新交往的渴望。她也清楚如果父親得到HC的照顧和管束權後自己的角色,她知道自己將要從學校接孫女放學,並在家照顧她,直到父親下班後接她。 55.本席注意到祖母能夠清楚地回答本席的問題,而且在母親盤問時,她甚至願意在父親下班前,在放學後帶HC回父親的青衣寓所照顧她。她還確認,她很熟悉如何照顧患有濕疹/皮膚過敏問題的孩子,因為她自己的女兒,即父親的姊姊,也有同樣的疾病。 討論 56.現年6歲的HC,從出生起就一直由母親照顧。各份報告清楚地表明,母女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本席也不覺得母親不適合親身照顧HC的日常需要,HC受到好的照顧,在學校是個好學生。這一點從學校報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心理報告中都有清楚交代。本席也毫不懷疑母親對HC是極之愛錫及關懷。 57.然而,縱觀母親的證詞,她對自己的處境有一種强烈的無奈感。她給人的印象是矛盾和困窘的,她一再表示,自己身心疲累,由於需要日復一日照顧HC,她無法找到工作來維持生計。在聆訊中,她反復表示,從HC出生起照顧她是多麼辛苦,HC的皮膚問題需要時刻關注,更是雪上加霜。 58.母親性格故執,不太可能改變她對HC各種身體不適的成因是由父親探視所引起,因為她有這個的信念,及若繼續維持這現狀,父親就沒有可能得到任何有效的探視時間。 59.對於母親聲稱HC對父親有抵觸情緒的說法,全被社會福利調查報告與心理學家報告否定,因為所有報告都表明,每次HC在親籽薈與父親見面時,他們都很享受相處的時間,她會和父親都會度過一段美好的時光,但一旦探視結束,她重新回到母親身邊便會感到緊張。 60.本席認為,父親是真心關心孩子的,對母親的各種要求,他一再退讓,儘管他想有更多的時間與HC在一起,他仍小心翼翼,有HC在場的情况下,避免與母親發生對抗或衝突。他參加各種課程,以便在心理上能更好地處理自己和HC的情緒,並把孩子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 61.本席也覺得父親對HC的照顧計畫考慮周詳。他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環境。這包括居住的地方,HC將有自己的房間,以及一個穩定和安全的環境讓HC發現自己的興趣所在。父親也有一個來自其原生家庭的支持網絡,他的侄子將能夠幫助HC的功課。他還與家人安排了作息,以便能和HC一起度過星期天。 62.以往HC的濕疹和過敏問題都是由母親護理的。但母親表示,由於父親的姊姊和侄女患有同樣的皮膚問題,父親可求助於她們來處理這個問題。如前所述,祖母也表示,她知曉HC的皮膚問題,並承諾會在這方面保持謹慎。她亦表示會與母親溝通,了解孩子在這方面的需要。 63.很明顯,雙方沒有互相溝通,母親似乎沒有向父親通報HC的情况,無論是關於學校還是在HC的醫療方面。表格J要求填寫緊急聯絡人,她甚至沒有寫上父親的名字,而是她教會慕道班一個朋友的名字。如果母親繼續保持這個態度,父親將不知道HC發生了什麼事,也沒有機會在HC照顧和成長的重要事情上幫助或指導她。 64.本席對心理學家在法庭上的供詞給予了相當的比重,特別是在HC的最佳利益方面,以確保她身心健康發展。本席認為父親應該有HC的照顧和管束權,以便給她一個公平的個人發展和獨立的機會。她將由父親和他的廣泛家庭成員照顧,儘管時間不多,但她和父親關係良好。她也會置身於一個更好的實際環境,支持她的成長。 65.在決定將HC的照顧及管束權更改給其父親時,本席已考慮到HC要適應新的照顧安排,並留意到上訴法庭最近在關及郭 [2019] HKCA 1367一案作出的裁決,其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第25段作出以下評論 :
66.關於這一點,本席著意心理學家在其最新報告中的觀察:
她在法庭上的供詞亦確認了上述說法。 不依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 67.在採納心理學家的建議時,本席決定不依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社會工作主任的報告顯示出她明白HC在心理層面上所經歷的感受。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亦見到在協助父親探視HC方面,她都表現出一定的無奈,因為正如社會工作主任在法庭上承認,此事取決於母親的合作。 68.當被問及她是否反對父親獲得孩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時,社會工作主任解釋她建議的依據,即突然的變化會影響到HC,但她不反對循序漸進地實行。基本上,社會工作主任並不反對父親獲得照顧和管束權這個主意,只是時間問題。 69.在權衡社會福利報告及心理學家報告的分析後,本席決定更改HC的照顧安排,並接納在父親的照顧和管束下,HC可以發展自己的個性和獨立,這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70.在作出不採納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的決定時,本席有賴於Naziya Aslam v Ali [2009] HKFLR 294一案所宣佈的原則,上訴法庭副庭長羅傑志有此說法:
71.本席確實考慮過各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內容,該等內容在多方面與心理學家的觀察其實互相呼應,有助本席作出此最終決定。 結論 72.在考慮到HC的最佳利益時,本席依賴心理學家的證供。 73.在過去,母親沒有與父親就她為HC選擇學校,或就學校發生的任何事情進行溝通。很明顯,每每母親帶HC去看不同醫生,父親也無從參與。父親為HC計劃了課外活動,但承認他也沒有與母親商量過她對HC參加課外活動的看法。儘管雙方溝通困難,心理學家建議由父親獲得單獨管養權,但重要的是雙方必須繼續努力,一起商討有關HC的重要事情。本席認為,以HC的最佳利益為重,父母親應要繼續溝通;所以向雙方發出共同管養HC的命令,並寄望父親主動與母親討論有關HC的重要事情。 74.本席下令將照顧和管束權交給父親。 75.儘管母親的立場是放棄探視孩子,但本席觀察到她其實是心愛女兒,而HC必須定期見母親並保持與母親的關係;心理學家的證據確認了這一點,尤其是在照顧安排過渡期間。母親說她打算找工作,但不知道她的工作時間將會如何,本席認為母親應該在工作時間上靈活安排,使她能够持續參與HC的生活。在法庭上她被問及如果父親得到照顧管束權,她想有如何的探視時間,她說和HC共進早餐即可,所需時間不多。她不想要星期五至星期六的留宿探視,以免妨礙她找到需要星期五晚上上班的工作。本席會給予她日間和留宿探視權,每週兩次,於HC放學後與她共進午餐,以及週五至週六的留宿探視。 76.本席也非常清楚,這個決定將給HC帶來突然而急劇的變化,本席極關注這個訊息將如何傳遞給HC,並指示社會工作主任參與並協助雙方和HC完成這個過渡時間。 77.本席還指示父親應該替HC尋求治療心理學家的協助,以幫助她應對這些即將到來的變化,看來父親可以聯繫社會工作福利主任,以便轉介治療心理學家。 命令 78.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79.本席亦作出以下指示:
呈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