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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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姓 陳 的控方第一證人在葵涌邨茵葵樓212室(212室)獨居。單位入口設有鐵閘及木門。2020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212室內,突然聽到正門傳來巨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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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7/2020 [2021] HKDC 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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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姓陳的控方第一證人在葵涌邨茵葵樓212室(212室)獨居。單位入口設有鐵閘及木門。2020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212室內,突然聽到正門傳來巨響。 3.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查看門外安裝的閉路電視,看見一個戴着口罩的陌生男子(其後確認為被告)正在干擾鐵閘。被告成功開啟單位木門的門鎖。當212室木門打開,控方第一證人即時喝止被告。被告立刻沿走火樓梯逃去。 4.稍後,在附近巡邏的警員拘捕被告。與此同時,控方第一證人報警。另一名警員到達現場,翻看閉路電視的片段,認出被告。 5.被告其後被拘捕。於現場警誡下承認:「我見冇人响單位,咪趟開度門,點知有人,咪即刻走囉」。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塊膠片。 6.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承認案發時試圖闖入212室。被告亦承認身上搜出的膠片有助避免在罪案現場留下指紋。被告聲稱他沒有計劃爆竊212室,只是前往212室所在的茵葵樓碰碰運氣。 7.警方的調查顯示被告居住在同一屋邨,但不同樓宇。被告住在盛強樓。 8.盛強樓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2020年7月14日下午3時20分左右離開住所,約8分鐘後進入212室所在的茵葵樓。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尾隨一名男子,亦拍攝到被告行樓梯而不是乘升降機上樓。 9.與此同時,212室外所安裝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2020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到達該處,躺下來干擾鐵閘。當被告打開鐵閘時,他面向212室的木門,雙手有所動作。 10.當被告推開木門後,閉路電視顯示到控方第一證人喝止被告,而被告立刻沿走火樓梯逃去。 11.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並沒有物件失竊。 求情理由 12.被告現年57歲,香港出生,未婚,小學程度,有前科,被捕時無業。辯方說事主並沒有財物損失。被告只是被控企圖爆竊罪。被告行事手法簡單,只是一個機會主義者。除了2塊大約25厘米乘5厘米的膠片外,被告可說是並沒有其他爆破工具。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一早承認控罪。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這是一宗簡單的企圖爆竊案,因事主在家而功敗垂成,而事主單位門外亦裝有閉路電視。控方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亦知道一早坦白認罪便會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14.57歲的被告從1980年12月開始總共有26項定罪紀錄,當中有13項是相同,可說是爆竊案的積犯。被告在2019年5月因2項涉及爆竊罪而被判監,在2020年4月4日出獄,但在差不多不到3個半月(即7月14日)便干犯本案。被告亦有不少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15.本席認為被告的求情信可說是切中被告的要害。被告說他找不到一個求情理由,自己足足40年間進進出出監房,知道自己此生已經完了,沒有希望,不想年達花甲之年仍然要坐監。被告說「我知就算點講都冇人相信我會改過自新」,但被告承諾不會再犯,「希望社會俾次機會」給被告。 16.本席認為真正能夠給被告機會的人不是社會人士,而是被告自己。被告沒有說錯,他半生以來出入監獄次數多到不記得多少,但要怪的是被告自己,不要永遠說這是社會沒有給被告機會,不要說這是社會的錯。沒有人強逼被告吸毒,沒有人強逼被告犯法找快錢。本席亦希望被告整個人生不會在監獄中浪費掉。 17.一般而言,干犯涉及住宅式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如果被告是相同罪案的積犯,刑期都會向上調。 18.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雖然被告是有一些膠片作裝備,以免留下指模,但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帶備其他爆破工具或萬用鎖匙。本席亦考慮到事主並沒有損失,而被告選擇逃走,而不是錯上加錯,入屋打劫。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兩年半(即30個月),而不是一般的3年(即3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19.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珍惜本席今次較寬大的處理方法,秉持承諾,不要在監獄終老。本席不會天真地相信被告會一步登天,在出獄後重新做人,但本席並不是以法庭的角度給被告一次機會,而是被告再給自己一次機會,成也敗也,完全在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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