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裘 對 香港政府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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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0年12月14日的聆訊 ,法庭給予許可,准許申請人撤回案件HCAL 3837/2019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 2019年申請 」) ,並就案件HCAL 2253/2018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 2018年申請 」) 進行聆訊。2020年12月30日,法庭頒下書面判決,駁回2018年申請,並作出命令,即就該兩項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有關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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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L 2253/2018 & [2021] HKCFI 3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8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判決書 1.在2020年12月14日的聆訊 ,法庭給予許可,准許申請人撤回案件HCAL 3837/2019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019年申請」) ,並就案件HCAL 2253/2018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018年申請」) 進行聆訊。2020年12月30日,法庭頒下書面判決,駁回2018年申請,並作出命令,即就該兩項申請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有關命令」)。 2.於2021年1月13日,兩案的建議答辯人發出傳票 (「本聆訊之傳票」),要求法庭 (i) 更改「有關命令」,或 (ii) 就「有關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給予許可。 申請更改「有關命令」 3.要求更改命令的申請,是依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6)條規則或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提出。 4.就依據第42號命令第5B(6)條規則要求更改命令的申請而言,由於法庭作出的「有關命令」並非暫准命令,故提出本申請是基於錯誤理解。陳女士陳詞稱「有關命令」應視為暫准命令,原因是建議答辯人在2020年12月14日的聆訊中,並沒有機會就訟費問題在法律方面作出詳細陳詞。法庭不接納這番陳詞,因為事實上建議答辯人已就訟費問題作出書面陳詞,並就法庭對於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行使酌情權事宜,向法庭提出若干相關案例 (見日期為2020年12月8日的建議答辯人陳詞綱要第95段)。法庭亦於2020年12月14日的聆訊中,邀請申請人對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申請作出回應,申請人亦已作出回應。在此情況下,將「有關命令」視為暫准命令並無基礎支持。 5.關於基於法庭的固有司法管轄權申請更改命令,本席接納在「有關命令」擬備及蓋印前,法庭的確有權更改命令 (見Andayani v Chan Oi Ling [2000] 4 HKC 233)。然而,這做法不應輕易採用,因為要挑戰法庭命令一般應提出上訴,而並非申請更改命令。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作出「有關命令」是正確的,並拒絕行使酌情權加以更改。 申請上訴許可 6.就訟費作出命令一般屬於作出命令的法庭酌情權內事宜。至於上訴法庭在甚麼情況下接受處理只為訟費提出的上訴,有關原則早已確立,在此無須重複。 7.就本案的「有關命令」而言,要命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失敗的申請人支付訟費,原則亦早已確立 (見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No 2) (2014) 17 HKCFAR 841)。終審法院已清楚說明,除非有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支持,否則一般不應命令申請人支付訟費,而行使酌情權作出申請人支付訟費的命令時,應該謹慎。終審法院亦確認,法庭就訟費行使的酌情權是一項廣泛的權力。 8.陳女士陳詞指,法庭沒有解釋拒絕作出針對申請人的訟費命令的原因,也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本案中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故此在其行使訟費的酌情權犯了明顯錯誤。在Cheung Hing v Wah Fung Forest Resources Ltd [2017] 1 HKLRD 493一案,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裁定,法庭沒有就訟費命令說明理由的一般義務 (第6段)。無論如何,法庭在甚麼情況下有充分理由命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失敗的申請人支付訟費,相關原則早已確立。代表建議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在其陳詞綱要中,亦引述了梁國雄一案。由於法庭認為本案沒有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足以作出針對申請人的訟費命令,故作出「有關命令」,本席相信對這一點不可能真正有疑問。 9.陳女士陳詞指本案有特殊或不尋求的情況,包括:
10.本席接納,上文第(1)、(2)、(3)及(4)項提述的事宜是法庭就訟費行使酌情權的相關因素 (見梁國雄案第17(4)及(5)段)。上文第(5)及(6)項提述的事宜的相關之處則較欠清晰,原因是選擇撤回申請的申請人,相對堅持進行申請而最後失敗的申請人,前者的處境不應較後者差。倘若申請明顯沒有理據,這一點本身已是法庭就訟費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的因素。 11.無論如何,上文包括第(5)及(6)項所提及的因素並非決定性。引致出現被挑戰的決定的背景,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本案源於政府決定收回一些新界土地重新發展,而此舉影響很多居民的家園。誠然,相關構築物 (即寮屋) 的建造或許違反了相關的政府租約條款,或者是建築在政府土地上,但事實上有很多這類構築物存在,並獲政府確認及得到政府登記。本席知悉申請人於2015年遷往一個公共房屋單位。不過,由於申請人自1980年代開始,便已在從地主租來的土地上建造他的寮屋,並一直佔用,故此他 (和其他竂屋佔用人) 對於沒有得到妥善補償而感到受屈,是可以理解的。 12.法庭行使訟費酌情權時,被挑戰的決定的性質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本案明顯有別於陳女士提述的其他案件中,法庭命令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人須支付訟費,例如在Lin Guifei v The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林桂飛對民政事務局局長) [2020] HKCFI 2888一案,所涉擬挑戰的決定是關於拒絕批出麻雀 / 天九牌照的決定;在Wong Wing Wah v Collector of Stamp Duty (黃穎華對印花稅署署長) [2021] HKCFI 11一案,某人作為受託人代另一人購買一個住宅物業,擬挑戰印花稅署署長對相關出售協議徵收買家印花稅的決定。無論如何,法庭在任何案件中就訟費作出的決定,取決於該案的特定案情及情況。一經確認基本原則,則即使指出在其他案件中法庭如何酌情處理訟費,亦幫助不大。 13.在行使訟費酌情權時,法庭亦有權考慮申請人的個人情況 (他現年73歲,職業為農夫,雖然他投訴指重建工程大大影響了他在土地耕種的能力),他是否有法律代表,他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是否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 (本席認為本案不屬此類),以及法庭認為相關的其他情況。申請人提出他的論據時態度審慎合理,沒有作出任何 (本庭不時收到的) 誇張聲稱或指控。申請人主動撤回2019年申請,雖然是在後期,但仍可見他的確認真考慮申請是否切實可行,沒有不必要地浪費建議答辯人及法庭的時間和資源。 14.最終,法庭在本案要決定的問題是是否存在「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而足以支持針對申請人的訟費命令。經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後,本席並未信納情況如是。 15.總括而言,本席未能信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故不給予上訴許可。 處置 16.本席駁回本聆訊的傳票。申請人已告知法庭,假如有關傳票被駁回,他不會要求得到訟費。因此,就本聆訊的傳票,本席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17.基於本判決中考慮的問題屬技術性質,本判決書以英文撰寫。若任何一方想得到判決書的中譯本,可向本席提出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玉清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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