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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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陈茂全)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席前被裁定一項串謀“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36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142/2020[2021] HKCA 24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2/2020

[2021] HKCA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4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7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陈茂全(CHEN MAOQU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1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3月2日

判 案 書


引言

1.申請人(陈茂全)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席前被裁定一項串謀“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入獄36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2.申請人是國內人士,他在2019年3月28日持港澳通行證來港,並在同日在中國銀行開設一個港元帳戶及一個美元儲蓄帳戶。申請人是上述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

3.其後,在短時間內有大量涉及電話騙案的贓款存入上述帳戶,數額近370萬港元。存入帳戶的款項在存款當天或一兩天後被全數提取,方法是以網上轉數快服務提款,或是以轉換成美元轉帳至美元帳戶後再提取。

4.申請人向警員表示他只是替一名陳姓,但不知名的朋友開設上述帳戶,並將帳戶的提款卡及帳戶密碼交給他。申請人表示不知悉為何該名陳姓朋友要他開設帳戶,亦不知悉他會利用帳戶接收行騙而來的款項。

5.申請人聲稱自己和事件無關。他指只曾用微信和溝通,亦有數次見面,但沒有其他方法聯繫他。申請人亦指沒有向收取報酬,對有關交易並不知情。申請人的微信通訊紀錄顯示他曾和一名“陳,Kaixin”的人對話,內容是討論辦理銀行卡的流程、要求等,也討論過交收銀行卡及金錢的方法等事項。  

申請人的答辯理由

6.原審時,申請人對控方的案情爭議不大,而控方大部分證據是以承認事實向法庭闡述。申請人的立場是他對事件全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其中詐騙或處理贓款的行為。但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7.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有處理存入他名下帳戶的詐騙罪行取得的騙款,而他在處理該些款項時,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8.本席已考慮過案件的詳情及申請人的立場及說法。

9.本席先指出任何合理的人受他人指示開設銀行帳戶都必然理解事件有其不尋常之處。申請人是成年人,有受過教育,他不可能無辜受人欺騙,無償替一名陌生人士來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並對他名下的銀行帳戶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有資料顯示,他曾有取得他人意見以虛假文件取得銀行職員的信任,以順利開設銀行帳戶。

10.無爭議的證據是存入申請人名下帳戶的巨款是詐騙罪行所得。申請人是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騙款存入申請人名下的帳戶後,在極短時間內被提走或轉走。若事件沒有申請人全面參與及協助,根本不能成功。

11.在申請人沒有作供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的證據下,推論申請人有份參與事件,和他人串謀“洗黑錢”絕對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12.裁定申請人有罪是穩妥的裁決。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3.“洗黑錢”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原因之一是該些罪行會協助及鼓勵他人干犯嚴重罪行。涉案的詐騙罪行極為普遍,導致受害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而受害人一般亦不會獲得賠償。

14.本案涉及款額近400萬港元。作為涉案帳戶的負責人,申請人扮演的角色重要,根本是不可或缺。

15.申請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而案件亦不具任何減刑理由,申請人被判處的3年刑期,不但絕非明顯過重,更可視為輕判,再無扣減的餘地。因此,本席亦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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