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59/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rch 2021.
1. 第二申請人張女士於2020年12月1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於2020年11月18日之判決 [1] 提出上訴。本庭於該判決裁定張女士上訴得直,並頒令更改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2019年4月18日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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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59/2019 [2021] HKCA 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5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離婚共同申請案件2017年第3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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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第二申請人張女士於2020年12月1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就本庭於2020年11月18日之判決[1]提出上訴。本庭於該判決裁定張女士上訴得直,並頒令更改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2019年4月18日之命令。 2.張女士如今欲針對本庭2020年11月18日命令之第1(5)(ii)(a)至(c)款關于港幣1,558,800元的安排上訴,因為本庭判決該部份長女未來需要費用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管理而不交給張女士:
3.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款(b)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張女士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0年12月15日之書面陳詞,主要論點為:
5.第一申請人蔡先生於2020年12月22日之回應陳詞反對張女士申請上訴許可,並表示同意本庭命令對於長女未來需要費用之安排,他並且反對延遲出售婚姻居所。 6.張女士明顯誤解本庭判決。本庭頒令分配以支付長女未來需要費用之款項其中港幣1,558,800元繳存入高等法院,已於2020年11月18日之判案書第105至106段解釋原因,並非扣起生活費用。此安排乃鑒於此撥備須用於長女之長期院舍照顧,並有可能超越張女士有能力積極照顧長女之年限。 7.張女士就這方面的上訴,渉及本庭就長女未來需要費用之安排的酌情權。她提出的理據不能達至推翻酌情判決的上訴標準(參考Hadmore Productions Ltd v Hamilton [1983] 1 AC 191、G v G [1985] 1 WLR 647),也不構成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也不認為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至於長女中學畢業後入住小欖醫院療養病床,此乃訴訟各方於2020年9月8日聆訊中所達至共識[2] ,亦基於法定代表律師、社會福利主任及醫療專家為長女最佳利益而作出之專業建議。若不出售婚姻居所,婚姻訴訟雙方實際無法支付長女未來需要費用。 9.長女今年7月畢業並屆時須遷出學校宿舍。若申請或辦理入住小欖醫院療養病床過程中遇阻滯,應及早向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主任求助。 10.在本庭的判決中,出售婚姻居所後張女士須租住新的居所並提供房間容許長女回家放假與家人團聚。因此,縱使長女入住小欖醫院療養病床遇阻滯,她暫時在家居住應該不成問題。如上文引述,本庭判決中已撥備港幣480,000元支付給張女士,以用於長女回家居住一切相關費用。 11.張女士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要求延緩出售婚姻居所。 12.依本庭所見,張女士未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此外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庭拒絕批准張女士向終審法院上訴。 命令 13.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第二申請人2020年12月1日之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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