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182/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Februar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上訴許可申請 – 區域法院條例 – 兒童管養權 – 最佳利益原則 – 事實裁決 – 訟費 –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因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亦無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原審法官已考慮兒子的最佳利益,女方照顧兒子的安排遠比男方的建議更切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男方提出的理據包括法庭沒有考慮他以往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女方管理財務不善、女方管教女兒不力、女方照顧兒子不周以及女方及兩名女兒作供不盡不實,均不能成立。訟費方面,本席不就是次申請,作出訟費命令,女方自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標準 · 管養權裁決的挑戰
Outcome: 駁回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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