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182/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December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Joint Custody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Communication – Domestic Violence – Primary Caregiver – Access – Social Welfare Reports – Hamster Incident – Hospital Incident – Petitioner awarded custody and care and control of the 7-year-old son due to being the primary caregiver and father's inability to cooperate. Joint custody rejected due to poor communication and conflict. Access arranged per 2018 interim order. Costs reserved for custody matters, Petition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 Joint Custody Feasibility · Access Arrangements
Outcome: Custody,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the mother. Access awarded to the father according to the 2018 interim order. No order on costs for custody matters.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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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182/2017 [2020] HKFC 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 2017年第 14182號 ————————————————
---------------------------------- 判案書 ---------------------------------- 申請 1.是次審訊,是要處理呈請人(「女方」)和答辯人(「男方」)關於他們的兒子(「兒子」)的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的爭議。兒子於2013年3月出生,現年7歲。 2.在審訊中,男女雙方各自爭取獲得兒子的獨自管養、照顧、管束權;在探視安排上,雙方皆同意無論那一方獲得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探視的安排,仍然可以沿用張志偉暫委法官於2018年5月29日訂下的界定探視安排(當時是給予男方的臨時安排),即是在隔週的星期日,由中午12時至同日下午5時進行日間探視,以及每月一次於星期六晚上7時至星期日下午5時的留宿探視。 3.就雙方的爭議,法庭先後索取了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4.在審前覆核和審訊中,本席已多番解釋審訊程序,最後,雙方自行出庭作供;另外,他們的大女兒(「大女」)和二女兒(「二女」)也出庭作供,支持女方的申請。 背景 5.男女雙方於1995年在內地註冊結婚,育有三名子女。2017年2月,女方向警方投訴男方對她施行暴力,翌日,她與二女和兒子搬離前婚姻居所,被安排入住庇護中心。她於10月31日,以男方的不合理行為為事實基礎呈請離婚,男方加以抗辯。2019年4月9日,張志偉暫委法官在審訊後頒下判案書,裁定男方的行為不合理,二人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頒下暫准離婚令。 近況 6.他們一家各人的現況簡述如下:男方現年48歲,是一位燒焊技工,近年自己經營公司業務,承接各項工程,現在獨居於前婚姻居所。他表示雖然在2015年被人打傷,患有腦震盪症候群,需要接受治療,但是現在病情穩定,作息正常,他有吸煙習慣,但沒有其他不良嗜好。 7.女方現年46歲,在2018年7月獲分發位於彩虹邨的公屋單位(「彩虹居所」),便帶同二女和兒子入住至今,並由兼職轉為全職店務員,沒有吸煙或其他不良嗜好。大女現年25歲,已婚,為全職家庭主婦,與丈夫、家翁、家姑和女兒(2016年出生)同住觀塘區。二女現年21歲,已自立,原本在診所任職助護,直至2019年11月辭去工作後,便在家協助照顧兒子。兒子現在就讀小學二年級,自2017年2月,跟從女方和二女入住庇護中心後,一直與她們二人一起生活至今。 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8.綜合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的身心發展、日常生活和校園表現,均令人滿意。第一份報告描述兒子性格活潑直率、健談有禮,健康狀況良好,幼稚園老師表示他能專心上課,投入學習,與同學相處融洽。當時庇護中心形容女方能妥善地照顧兒子的日常生活、起居飲食。男方能透過大女作溝通橋樑,穩定地探視兒子。 9.龐主任觀察男方和女方均關心兒子,兒子與父、母及兩位姊姊之間的關係自然融洽,關係密切;姐弟間的關係親暱,手足情深。龐主任認為縱使女方當時需要兼職工作,卻依然能夠妥善照顧兒子,兒子也十分倚賴母親,並清楚表達希望繼續和女方及二女一起生活;二女也表示不願與兒子分開居住,兩位姊姊均表明會繼續協助女方照顧兒子。龐主任總結女方能妥善照顧兒子,建議讓女方享有兒子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而男方享有兒子的界定探視權。 10.第二份報告形容兒子個性活潑,女方、大女和二女都表示在女方搬離庇護中心,遷入彩虹居所,由兼職轉為全職店務員後,仍由她早上送兒子上學,放學後則由大女或二女接回家,跟進功課和準備晚餐,女方會在下班後和假日跟進兒子的功課和進行課外活動。她們的表述獲兒子就讀的小學確認,校方表示兒子的成績和操行良好,用功,守紀律,衛生整齊,出席穩定,喜愛與人分享家庭趣事,每天主要由女方送上課,下課則由姊姊接回家,在疫情停止面授課堂期間,依然能準時提交網上功課。 11.在探視方面,大約在2019年6月開始,探視順利進行,男方甚至可透過家用電話與兒子直接聯絡,安排探視,透過兩女兒接送兒子進行探視,又或親自把兒子接送回家中。 12.嚴主任觀察兒子分別和父母及兩位姊姊相處輕鬆自然,兩位姊姊皆表示非常樂意繼續協助母親照顧兒子,可是,她們均提及與男方溝通困難,尤在2020年2月至5月發生的連串事件後,便連相對與男方關係較好的大女,也不願再與男方聯絡。 13.嚴主任認為兒子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感受,他表示喜愛父母、兩位姊姊和表妹,提及雖然爸爸會帶他到喜愛的餐廳,吃他喜歡的食物,讓他玩電子遊戲,也毋須做功課,而二女則要求他完成家課才讓他玩耍,母親放假時,也督促他做功課,但是他仍然希望與母親一起居住及生活;因為在男方家留宿時,男方會在深夜看電視,使他不能入睡,也會吸煙引致他不適,所以他不希望在男方家留宿;若真的要留宿,也只希望留宿一晚。嚴主任總結女方能細心照顧兒子日常起居、情緒及學業安排,家庭照顧穩定。 14.現在,兒子繼續由女方照顧,並由大女和二女協助。女方希望繼續現行的安排,由她獨自管養丶照顧和管束兒子。男方則指責女方只顧工作,將照顧兒子的責任推卸給兩名女兒,也批評她們未有好好照顧兒子,因此要求獲得兒子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表示會考慮聘用外籍傭工或他自己的姊姊協助照顧兒子。 適用法律 15.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事宜時,適用的原則如下︰
16.法庭也往往會參考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當中包括:
17.然而,由於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因此,上述清單中所列的項目,並非全部適用於每一宗案件,法庭也毋須針對每一個項目作出討論,而只需要在相關及需要的情況下,才把適用的因素加以考慮。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便在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清晰說明了法庭在考慮如何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必須)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而即使法庭認爲需要考慮這張清單時,也並不需要將清單中的每一項因素逐一考慮,而該清單也並不一定囊括了法庭需要考慮的所有因素,法庭還是要顧及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加以考慮。 18.無疑地,法庭必會認真地考慮共同管養的可行性,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事宜,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2010] 4 HKLRD 191。 19.只是,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當時官階)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闡述了一個重大原則︰如父母雙方根本不能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地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則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原則在上述的PD v KWW一案中也有引述。 20.另一方面,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父親參與影響兒子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縱使母親獲頒兒子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兒子的重大決定前,包括醫療、宗教、升學、移民等抉擇,仍然需要徵詢和積極地考慮父親的意見。 21.本席基於這些法律原則來考慮雙方的申請。 照顧管束權 22.不容置疑的事實是,女方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更自2017年2月起,在兩名女兒的協助下,單獨照顧兒子,過往都是由她處理兒子的重大安排,當中包括兒子幼稚園和小學的升學決定。在庭上,男方承認多年以來,沒有出席兒子的家長日或任何學校舉行的活動,也未能交代兒子的學習詳情。 23.現有的證據顯示,包括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兒子在過往數年無論在身心發展、日常生活和校園表現各方面都令人滿意,正在快樂健康地成長,顯示了即使女方轉為全職工作,也無損她照顧兒子的能力。女方親自照顧兒子的日常生活和學校安排的事實,除了獲得兩位女兒力證外,還可從校方提供她一直習慣親自送兒子上學,與學校保持緊密聯繫,兒子品學良好,出席率高,功課凖時的資訊得以印證,也與兒子對母親的親䁥和依附,表明希望繼續與母親和二女同住等事情相符。 24.再者,兩位調查主任的觀察是,女方、大女、二女和兒子四人的關係親密,女方了解兒子的性格及需要,在照顧兒子的安排上,和大女、二女緊密合作,共同為兒子的福利籌謀。她們三人的說法一致,三人一直密切聯繫,安排兒子每天的生活流程,一般而言,女方會在早上購買當天的餸菜,準備早餐和送兒子上學後才上班,兩女兒會協調接兒子放學的安排,為兒子凖備飯餐和敦促温習。女方會在下班後,查閲兒子的家課,購買作業補充讓他多加練習,也會在假日,帶同他外出遊玩和督促温習。 25.大女為全職家庭主婦,家居和彩虹居所鄰近,只需要15分鐘的車程,她自己的女兒與兒子年紀相若,兩小孩樂於結伴一起;二女現在全職照顧兒子,即使過往在她全職工作期間,她也能和女方及大女互相配合,照顧兒子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安排,二人均清楚表明她們會繼續協助母親照顧兒子。三人合作無間,跟校方與兩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說法脗合。 26.雖然過往曾出現兒子需要臨時交託男方短暫照顧的情況,但是只是偶然發生。本席認為在女方和兩名女兒偶有突發事故而希望男方暫時照顧兒子,那是自然不過的事,不應構成怪責女方的口實。 27.對於男方指控女方理財不善,終因欠債而破產,並據此要求取得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強調自己有更優越的經濟能力供養兒子,並將會聘用外籍傭工協助照顧的說法,女方和女兒均解釋過往是因為男方未有提供足夠的家用和子女的學習費用,才迫使女方在努力工作下,依然入不敷支,不得已在2017年因累積欠款而破產,但自此以後不曾再累積欠債。男方也坦言自己在2019年2月後,已自行停止依從法庭命令支付兒子的臨時生活費,女方也沒有向他借款。 28.關於男方投訴兒子曾表示缺乏食物一事,女方和二女解釋女方每天會為兒子準備三餐食物,早餐由女方準備,午餐及晚餐則由兩名女兒安排,兒子找父親純粹是因為飯餸不合心意,而男方往往會帶兒子到他喜愛的餐廳用膳之故。 29.無論如何,不容爭辯的事實是自從2017年女方帶同子女遷往庇護中心後,沒有獲得男方的經濟給養,儘管法庭在其後命令男方支付兒子的中期贍養費,可是他仍然在2019年2月自行停止支付,辯稱他已另行提供了一部電腦和一些物資給兒子,也曾帶子女到外地旅遊。在這情況下,女方確實需要外出努力工作,以維持生計,因此, 男方指控女方只顧工作,把照顧兒子的責任推卸給兩名女兒的指控並不合理。重要的是,如上文所述,在這段期間,女方一直能夠為兒子提供安穩的生活,給予他的生活和學習所需,並沒有因為工作而改變,因此男方怪責她不善理財和只顧工作,漠視兒子的利益的說法並不成立。 30.無疑地,男女雙方均愛錫兒子,然而,相比之下,男方建議的方案不及女方的安排適切,首先,要把兒子的照顧管束權改由男方負責,是會根本性地改變兒子自2017年2月開始,一直跟從女方和二女一起生活的固定模式,有見於兒子在過往數年享有的健康快樂生活,實在沒有任何理由予以變更,尤其是,過往眾多案例說明了長久穩定的生活對於年幼成長中的孩童尤為重要,法庭不應輕易作出更改,本案中並不存在任何因素,需要更改兒子已習慣多年,安穩的生活模式。 31.再者,男方建議的方案並不理想,他的工作模式多樣化,自己經營生意,承判工程,也會受聘工作,除了每天慣常工作時間外,也會出現需要在額外時間工作的情況,他表示將會考慮聘用外籍傭工,以及邀請他的姊姊協助照顧兒子;只是,不但他過往沒有僱用外籍傭工的經驗,外籍傭工的表現如何,能否為兒子提供適當的照料,是未知之數;男方的姊姊也各自有家庭和工作,以往不曾全力照顧兒子,只有在男方探視兒子時,間中帶兒子和她們茶敘或短暫家訪,她們照顧兒子的能力和熱誠,並不可知。在這情況下,把兒子交託陌生的外籍傭工或情況未明的姑母照顧,明顯不及由自己的親生母親和兩位姊姊繼續照顧妥當。 32.還有,這些年來,男方對於兒子的學習生活,所知不多,少與老師聯絡,不大認識兒子的同學和朋友,沒有出席學校活動,也鮮有跟進兒子的學習,這情況從男方自己的證供、兩位調查主任和兒子多方面獲得確認。誠然,男方愛錫兒子,可是,他和兒子一起時的活動,大多是帶兒子到喜愛的餐廳進餐、與家人敘會、和讓兒子進行電子遊戲活動,少有跟進兒子的家課温習。 33.男方指控女方曾獨留兒子在家一事,女方解釋當天只因為兒子扭傷腳,不能外出,大女只是到樓下協助她提取米糧回家做飯,瞬即回家。當然,獨留年幼子女在家的做法不可鼓勵,只是,那是一宗單一事件,事出例外,女方也已明白當中不妥善之處,之後不再發生,此事不足以構成更改照顧安排的理由。 34.本席也考慮了縱然男女雙方的關係並不和諧,可是女方仍一直按照兒子的意願讓男方自由探視兒子,確保自己與男方的關係不會影響父子二人的維繫,這用心在兩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得以肯定。 35.綜合所有證據,平衡各項因素,本席接納兩位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的建議,維持現狀,把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繼續交由女方負責,最切合兒子的最佳福𧘲;相反,罔然更改男方為主要照顧者,嘗試建立一個截然不同而充滿未知數的生活,這提議明顯不符合兒子的利益,也漠視了兒子的意願。 管養權 36.關於管養權的安排,有別於龐主任把管養權交予女方的建議,嚴主任提議由男女雙方共同管養,表示男方已同意此安排,可是,男方在庭上加以否認,表示與過往聆訊一樣,一直堅持單獨管養兒子。在庭上,男女雙方各自爭取單獨管養兒子,理由同樣是不能與對方溝通。女方、大女和二女同樣指出男方脾氣暴躁,行事偏激,難以溝通,使男女雙方難以共同管養兒子。 37.事實是,本案中,女方是以男方的不合理行為為基礎,呈請離婚。張志偉暫委法官在聽取雙方證據,經審訊後,裁決男方的不合理行為,導致雙方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頒下暫准離婚令。男方的不合理行為,已詳載於張法官2019年4月9日的判案書中,於此不贅,然而,該判決顯示了男女雙方之間一直存在着嚴重嫌隙,溝通異常困難。 38.在是次審訊中,二人在庭上確認雙方關係一直不好,在過去數年來,沒有直接溝通,男方沒有女方的電話號碼,二人也鮮有對話,關於兒子的安排,過往一直是透過大女作為溝通橋樑,可是,大女在2020年2月後,因為連串事件,拒絕再與男方聯繫;而二女更是一向與男方關係欠佳,未能有效溝通。 倉鼠事件 39.不爭議的事實是,母女三人與男方的關係,在2020年2月之後,因為連串不愉快事件而進一步變差,男女雙方之間,更失去了透過大女溝通的橋樑。首先是在2020年2月的倉鼠事件,男方自言是因為不滿大女把拾獲的倉鼠帶回彩虹居所飼養,在多次致電和上門要求把倉鼠丟掉無果後,便向管理處投訴女方飼養狗隻和倉鼠,促使管理處介入,未遂,再向警察投訴,以求警方迫令管理處介入,迫令女方丟棄倉鼠,這事件引發女兒們對男方的不滿。 誓章事件 40.女兒們也表示在3月,男方因為大女和二女撰寫誓章,支持女方是次管養權的申請,先後多次為此大吵大鬧。大女並表示男方也指控她盜用他的信用卡,多次來電怪責,甚至到她的夫家吵駡,令她甚為反感,也便取消原有電話號碼,自此不再與男方聯絡,只在後來因為緊急事情曾經短暫聯絡,從此以後,自己不想再與他接觸,男女雙方也便不能再透過大女溝通。 41.雖然男方否認吵鬧,但是他最終承認自己確實因該些事件不滿而跟女兒多番理論,在庭上,重提舊事,他仍然顯得激動,數算女方和兩女兒的不是,怪責她們沒有依從他的要求行事,也指斥大女盜用他的信用卡。 醫院事件 42.隨後在2020年5月3日發生的事情,不但顯示了男方跟女方和女兒三人溝通的困難,也展現了他在管養照顧兒子事宜上的問題。男方自言當天在探視期間,雖然已獲二女告知,兒子已在早上就着蚊叮而引致的手上膿瘡,接受了家庭醫生治療,但是見情況嚴重,遂自行把兒子送往公立醫院並安排他接受手術,到達醫院後通知二女把兒子送院一事,二女轉告女方,女方在下班後,聯同二女一同前往該公立醫院。到院後,女方提出不願兒子接受手術,希望先讓他到某私立醫院接受專科診治,男方不接受,最後女方讓步,讓兒子進行手術,他則回應:「你唔係話去[該私立]醫院咩?做乜咁冇骨氣」,然後便離開了醫院。 43.最後,兒子在沒有接受手術下,於5月4日由女方辦妥出院手續,支付費用後,帶同兒子前往該私立醫院接受治療,兒子最終在沒有接受手術的情況下痊癒。只是,當晚男方不滿兒子被安排出院,向該公立醫院作出投訴,男方自稱雖然護士向他表示是因為他已簽署了兒子出院同意書,才讓兒子出院,但是他否認自己曾簽署出院同意書,也在沒有聯絡女方或女兒進行溝通的情況下,向醫院問責投訴,繼而報警投訴院方不是。 44.他強調安排兒子入院和進行手術,是他行使父親的當然權利,毋須事前和女方商量,更遑論要她同意;他也投訴女方當晚沒有即時到院照顧兒子,而是待至下班後才到是不負責任;他認為女方其後讓步同意兒子進行手術是「沒有骨氣」;他否認自己當時曾同意讓兒子出院或簽署了出院同意書,怪責該公立醫院行政不當,必須報警問責;他也不滿女方當晚沒有主動滙報兒子出院後的情況,自己則無需要聯絡女方了解詳情。 45.女方解釋5月3日晚只有她和另一員工當值,而有見於二女和醫院緊密聯繫,向她匯報情況,自己也將快下班,又擔憂二女與男方碰面會爭吵,才着女兒待她下班後,一同前往醫院。她不願兒子接受手術,是因為兒子已在早上接受治療,當時醫生表示毋須接受手術,自己也盡可能避免兒子接受全身麻醉手術,加上過往二女有同樣傷患,也是透過服藥痊癒,既然大女推介了一家私家醫院的專科醫生,也便向男方建議先讓兒子接受該私立醫院專科診治,只可惜在她和女兒多番遊說後,男方依然堅持,為了兒子的福祉,希望能與男方達成兒子的治療方案,避免無休止而無結果的爭論,她便選擇讓步,同意讓兒子接受手術,卻不料不僅被男方嘲諷,他還突然改變主意,不再同意兒子接受手術,隨後進入病房跟醫生說話後,便離開醫院。 46.她在男方離開後獲院方告知,可讓兒子出院和獲發賬單後,便為兒子辦理出院手續,付清賬單,隨即和二女帶同兒子到該私立醫院接受專科診治,回家後,由於折騰了兩夜,大家都疲累不堪,也便沒有在當時聯絡男方,卻始料不到該夜收到該公立醫院來電,獲告知男方折返醫院,否認曾同意兒子出院,更在醫院吵鬧,對於男方多番出爾反爾,既憤怒又無奈,強調男方經常作出無理行為,不肯與她合作,雙方根本不能溝通或協商兒子的管養事宜。 47.本席認為這次醫院事件凸顯了男方不能與女方有效溝通或合作的根本性問題,在現階段這仍是二人根深蒂固的困難,短期內情況未見樂觀,卻實在地影響兒子的福祉。男方堅持作為父親,他有絕對權力決定兒子的所有事情,即使是醫療手術這重大決定,也毋須事先徵詢女方意見,可自行決定,縱使法庭已把兒子的臨時管養照顧權交予女方亦然;相反,皆認為女方的行為顯示了她為了兒子的福祉,嘗試與男方合作,甚至作出妥協,接受兒子留院進行手術的方案。 48.基本上,大女和二女的作供與女方的證供互相吻合,儘管二女的證供在描述入院一事的微細事情和時間的先後次序上,有輕微含糊之處,可是事情相隔至今已數月,不能準確地描述所有時間和微細事情是可以理解的。重要的是,她們母女三人在關鍵事情上的描述互相連貫,與背景事實相符,也與嚴主任的說法相近,合理可信。男方與女方證供不同之處,本席信納女方一方的證供。 49.對於男方否認曾簽署出院同意書一事,女方和二女的作供一致,解釋當時院方表示需要由為兒子辦理入院手續的一方簽署出院同意書,才可讓兒子出院。女方因為未能說服男方讓兒子出院,只好作出妥協,卻沒料到當她同意讓兒子做手術時,男方突然改變決定,拒絕讓兒子進行手術,還回應「你好巴閉,好有錢,為什麼不去[該私立]醫院」。男方也承認他曾向女方說及類似「你唔係話去[該私立]醫院咩?做乜咁冇骨氣」的說話。其後,男方進入病房與醫生説話後,便離開了醫院。不久,女方獲院方通知男方同意兒子出院,也獲發賬單,便辦妥手續,付清院費,帶同兒子往該私立醫院受診,兒子最終毋須手術而痊癒。二女作供支持女方的說法。 50.對比之下,女方和二女就兒子出院程序的說法較男方合理;反之,男方的說法不合邏輯,他只是批評醫院未得他的同意下,擅自讓女方帶兒子出院,可是,他不但始終不能清楚說明何以他會在5月4日當天早上,聲稱因要工作先行離開醫院,卻沒有遵守他聲稱曾向醫生作出的承諾,在下午兒子手術時回到醫院照顧兒子,反而延至晚上才折返追問兒子的下落。難明的還在於既然回到醫院後,已知悉兒子早在上午離開了醫院,他卻選擇留在醫院向院方質詢兒子離院的原委和去向,甚至要求警方介入調查,也不聯絡女方或女兒了解事情。 51.在盤問下,男方還透露了當時護士曾向他解釋是因為他已經簽署了離院同意書,所以才讓兒子出院,那麼,無論男方當天是否真的簽署了離院同意書,女方和二女的說法獲得印證,她們確實是從院方得悉男方已簽妥離院同意書這事情;事實是她們是在院方安排並發出賬單後,才會讓她們安排兒子出院,支付出院費用。 52.還有,姑勿論男方曾否簽署出院同意書,重要的是他在盤問下,披露了自己不知道當日在醫院簽署了多少份文件和簽了甚麼文件,他坦言他其實不清楚自己簽了什麼,這做法實在令人擔憂,在兒子的醫療決定上,竟然不知所簽文件為何,這草率做法會為兒子帶來潛在的風險和嚴重後果,必須避免。 53.當然,對於女方指稱男方在兒子重大的醫療決定上,獨斷獨行,缺乏諮詢;在女方嘗試磋商,提出理由建議時,男方不能合理地討論,反而嘲諷揶揄;女方為了兒子而作出妥協,男方又出爾反爾,罔顧兒子福𧘲的問題,實在令人憂慮,會損害兒子的利益。 溝通困難 54.綜觀雙方的感情和溝通基礎薄弱,在過去多年來,絶少理性溝通,雙方皆表示與對方直接對話時,也往往會引發衝突,溝通嚴重困難。男方對於女方的不滿,充斥整個審訊,埋怨女方當日帶同子女離家,質疑她的財政能力,怪責她只顧工作,把照顧兒子的責任推卸給女兒,縱容女兒投閑置散。誠如代表女方的趙律師所言,男方大概未有充分考慮女方在過往數年需要兼顧工作和家庭的努力,而嚴重影響雙方之間的關係及溝通。 55.事實是,過往只能倚賴大女作為男女雙方溝通的橋樑,儘管如此,雙方的爭議依然不斷,甚至多次牽涉警方介入。更可惜的是,在2020年2月後,大女和男方的關係也因為倉鼠事件、男方指控大女盜用他的信用卡和是次訴訟而急轉直下,大女甚至取消電話號碼,不願與男方聯絡,也表明不能再充當男女雙方的溝通橋樑。 56.還有,誠如龐主任指出,大女過往也只能協調雙方關於兒子探視上的安排,只能在實務上作安排,而不是決策上,她不能協助他們商討或處理兒子重大事宜的決定。況且大女自己有自己的家庭,不能過於倚賴她為他們協調管養照顧事宜,這樣會加重大女的負擔,甚至影響她自己的家庭。 57.至於二女和男方的關係一直欠佳,過往甚少聯絡,只在今年大女和男方關係惡化後,才會偶爾因為兒子的探視安排而聯絡對方,只是,雙方再次在本年2月後因為上述連串事件而鬧得不快。 58.難題還在於男女二人均表示雙方難以溝通,亦不願意共同管養兒子,因此,男女雙方之間既不能直接溝通,又失去了有效的溝通橋樑,雙方能為兒子的重大事情有效地溝通和充分地合作的機會更渺茫。現在兒子的探視安排只能倚靠與男方關係較為不穩定的二女或由兒子直接與他聯絡作安排。 59.趙律師指出嚴主任提出的共同管養的建議,並未充分考慮男女雙方之間溝通的實際狀況。在庭上作供時,嚴主任表示因為女方曾經帶兒子到地鐵站讓男方進行探視,所以以為雙方能有效地直接溝通。她也相信在醫院事件中,男方只在未能聯絡女方的情況下,才聯絡二女通知兒子入院的安排,翌日也在聯絡女方後,才報警;可是,男女雙方和兩名女兒的證供均一致表示男女雙方在探視安排上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只是依靠兩名女兒居中協調,男方在醫院事件中也不曾聯絡女方。 60.在細問下,嚴主任表示上述倉鼠事件、誓章事件及入院事件,都是在事發後才獲告知,也只知概括情況;只是,在入院事件中,她確認當時女方曾向她投訴,女方因為不想爭抝不絶,才同意讓兒子接受手術,對於男方出爾反爾,不負責任的做法深感無奈。 61.在庭上,嚴主任同意雙方目前仍有衝突,男方對女方的態度不好,雙方的溝通其實並不理想,然而,她始終認為除非有重大理由,包括暴力衝突等嚴重事故,否則雙方應獲共同管養權。被問及共同管養在本案中是否一個願望,多少存在試驗性質時,她表示雙方應朝着這個方向嘗試,倘若實行後出現對兒子不利的情況,在不可行的情況下才更改為獨有管養。 62.本席在審慎考慮了所有相關情況後,縱使和嚴主任一樣,同樣鼓勵男女雙方應共同努力,摒棄因婚姻問題而產生的芥蒂,學習與對方溝通及合作管理兒子的事情,可是,正如趙律師指出,共同管養的建議,在現階段並不可行,以目前的情況,期望男女雙方能在短期內有建設性地溝通、討論兒子的重要決定未免過於樂觀,也正好是上級法院提示法庭不應僅僅建基於期望,而作出共同管養命令,當雙方明顯地不能理性溝通合作時,法庭不應為了嘗試讓雙方家長能共同管理兒子的事務,而不設實際地強行頒發共同管養令。 結論 63.總結所有相關因素,女方一直是兒子的主要照顧者,在她的照顧下,兒子能健康快樂地成長,這證明了她管養照顧兒子的能力。從醫院事件中女方最終同意兒子接受手術,以及過往年多以來,讓男方可以順利地探視兒子,而探視的安排和時間,比法庭命令更寬鬆,甚至讓兒子和男方自由直接聯繫,這些都證明了女方願意為了兒子的福祉,作出配合和妥協,繼續由她照顧兒子,並不會窒礙父子的感情維繫。 64.種種證據顯示,三姊弟手足情深,在庭上,兩位姊姊對弟弟的疼愛,更是溢於言表,實屬難能可貴,三人在人生路上能互相扶持,彼此愛護,珍貴無比,應予鼓勵。然而,礙於男方與兩女兒現在不太融洽的關係,實在需要時間修補,把兒子交由男方照顧,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三姊弟的相處機會,並不理想。 命令 65.在小心考慮了雙方的書面和庭上陳詞,以及所有證據後,本席認為雙方現在仍未適合共同管養兒子,而把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交給女方,是最為符合兒子利益的做法;另外,本席也接納雙方同意仍沿用張志偉暫委法官於2018年5月29日頒下的臨時界定探視安排,這切合兒子的利益。本席現頒令:
訟費 66.鑑於是次申請涉及兒童的管養權,父母雙方都是出於對兒子的關愛而爭取他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為兒子的利益而處理是次申請,因此,本席不就管養權事宜,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作出訟費命令,女方自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67.這是一個訟費的暫准命令,如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本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68.本席感謝王律師的協助。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趙凱珊律師行,王倩盈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418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