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卓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59/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2018年12月20日,假扮郵差的海關人員將一個早前截查到由巴西寄到香港,載有內含275克可卡因的297克固體的郵包派送到郵包上的地址,即被告人在九龍石硤尾白田邨麗田樓4002室的住址。被告人簽收及接過郵包後關員隨即表露身份,以販運郵包內的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
Cites 2 cases
|
HCCC 259/2019 [2021] HKCFI 3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刑 理 由 書 1.被告人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控罪一 2.2018年12月20日,假扮郵差的海關人員將一個早前截查到由巴西寄到香港,載有內含275克可卡因的297克固體的郵包派送到郵包上的地址,即被告人在九龍石硤尾白田邨麗田樓4002室的住址。被告人簽收及接過郵包後關員隨即表露身份,以販運郵包內的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 控罪二 3.海關人員隨後搜查4002室,在單位一張電腦台旁的一個電腦袋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另外一個小膠袋,內藏控罪2罪行詳情中提到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1.10克氯胺酮的24.40克粉末。 4.海關人員又於客廳的一個地櫃的第一格櫃桶內找到以下物品。兩個膠袋,而每一個膠袋內各自載有30個小膠袋,而該總共60個小膠袋內載有合共內含6.55克可卡因的9.89克固體。海關人員在櫃桶內又搜出4個電子磅、兩個手提電話、一張SIM卡、一個附有膠管可以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玻璃瓶、兩條獨立膠管、一包數十條短膠管及大量空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海關關員就電腦袋和櫃桶裡面的毒品再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 5.陪審團透過他們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的裁決反映出他們裁定當被告人簽收郵包時知道郵包裡面藏有危險藥物,因而管有該郵包及裡面的危險藥物,及推論被告人管有這些危險藥物意圖提供給其他人。 6.同樣地,陪審團透過控罪二的定罪裁決接納控方說法,即被告人知道電腦袋內藏有危險藥物,及櫃桶內藏有危險藥物及與販運危險藥物有關的物品,並裁定被告人意圖將這些危險藥物提供給其他人。 定罪紀錄 7.被告人初犯。 背景及求情陳詞 8.被告人1995年1月31日於內地出生,大約1、2歲來港,現年25歲,已婚,育有一名3歲兒子和1歲半女兒,拘捕前工作為投資移民顧問,月入約兩萬。太太和兒子居住涉案地址,當時太太懷孕約4、5個月。 9.代表被告人的伍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指出,本案大部份的控方證據透過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減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因此扣減刑期。 10.伍大律師又提出,被告人是年青人,孩子年紀還小,希望法庭從寬處理。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控罪一中扮演的角色被動,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協助或導致毒品更加容易被從海外引入香港,譬如親自到巴西安排郵寄有關毒品,認為不應該以國際因素的存在而加刑。 判刑 控罪一 11.根據有關判刑指引[1],販運275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為157個月,這也是本席就控罪一採納的判刑起點。 12.就國際元素方面,本席同意伍大律師陳詞,不以此基礎加重控罪一刑罰[2]。 控罪二 13.控罪二牽涉兩種不同類型毒品。可卡因為法庭眼中較嚴重的毒品,本席將21.1克氯胺酮轉化為相等於54個月判刑起點的可卡因份量,即8.3克可卡因。本席然後將控罪2中原本的6.55克可卡因加上轉化後的8.3克可卡因,得出14.85克可卡因,而這份量的可卡因的判刑為判刑起點,即64個月監禁。 整體判刑 14.此外,本席接納伍大律師指出,由於被告人在同日同地管有所有涉案毒品,法庭在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後應該將所有毒品一併考慮來得出一個合理刑期。 15.因此,在兩項控罪中,加上轉化後的可卡因的總重量為(275+6.55+8.3)289.85克,而根據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為159個月。 16.為了達至159個月的總判刑起點,本席命令控罪二中兩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刑期分期執行,餘數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審訊後被定罪的總刑期為159個月。 17.由於被告人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認罪後的量刑扣減。至於伍大律師有關被告人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的說法,本席認為不足以容許我偏離判刑指引,不會就此給予任何扣減,因此,被告人總共判監159個月。
控方:由李偉恩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伍家聰大律師代表。 [1] 見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 [2] 參考HKSAR v SK Wasim [2020] HKCA 269。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