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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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1月27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沈女士的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01/2020[2021] HKCA 3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101/2020

[2021] HKCA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01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UM YEE MING  
   
第一被告人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第二被告人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2月10日及2021年3月1日
第一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3月15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21年1月27日,本庭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沈女士的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沈女士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21年2月2日,她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法庭命令以書面處理申請,沈女士及第一被告(宏利)均提交了書面陳詞,第二被告香港政府則沒有提交陳詞。

4.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沈女士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並命令沈女士負責第一被告的訟費。

6.考慮第一被告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為$42,000 。

(林文翰) (袁家寧)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由蔣尚義律師行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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