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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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就危險駕駛罪承認控罪,並在其承認案情之下為本席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第二項控罪同意不予繼續起訴,法庭批准把有關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之前不得繼續檢控。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80/2020[2021] HKDC 25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0/2020

[2021] HKDC 2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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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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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1年2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帶領李晧南大律師,由Chiu, Szeto & Cheng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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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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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是次聆訊之中被告人趙建行面對兩項控罪,分別是: —

(一)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 條;

(二)  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A(1) 條。

2.被告人就危險駕駛罪承認控罪,並在其承認案情之下為本席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第二項控罪同意不予繼續起訴,法庭批准把有關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之前不得繼續檢控。

3.這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發生的地點是元朗公路北行路段接近收費亭之處,其時該段路面是已在收費亭之後,由十一線匯合成左中右三條行車線。

4.於2019年11月8日早上四時許,該三線的路段的左中段被封閉,以便工人進行塗漆工程。有關方面亦採取以下設施警告有關道路使用者:—

(一)  所有工作人員均穿上反光背心;

(二)  在未發生碰撞地點不遠處有一輛車停在路中,車上掛有大型向右箭咀牌指示司機靠右行使;

(三)  工友更用反光圓筒擺放在車路上,又把行車線逐漸收窄,以指示駕駛者駛向右邊,用右線行車;

(四)  在封閉範圍內另有一輛工程車,車尾裝有閃燈。

5.當晚街燈充足,路面乾燥,路上只有一輛被告人所駕駛的汽車。從被告人駕駛汽車所設置的攝錄器可見封路用的交通圓筒及反光,以及前面所稱的兩輛汽車皆可以清楚見到。被告人所駕駛的汽車亦無機件故障。被告人將汽車駛過自動收費亭後向右線前行,駛近第二輛裝有閃光燈的工程車之前,以同一速度由右線駛入部分中線,把放在路上分隔開交通道的圓筒掃倒,並以高速撞向工程車車尾,同時把站在工程車後面的管工陳先生撞倒,碰撞的力量令陳先生上下半身撕開兩半受到多處傷害而死亡。

6.警察於4時32分到場進行呼氣測試,初步的結果為100毫升內的呼氣中有30微克;於5時13分再進行另一次測試,有關之讀數已經調低至24微克,高於法律上限的22微克有2微克。

7.警方的化驗師事後進行意外重組,認為在碰撞之前兩秒被告人的車,就以其對最有利的方法計算,亦至少80公里以上,高於當時路段的時速上限50公里。

8.有關控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以及有停牌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要求。

9.有關控罪的量刑並無清楚之量刑指引,但香港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1]一案中參考了英國上訴庭案件R v Cooksley [2],就涉及死亡的交通控罪的量刑指出,法庭在量刑之時應該考慮的各種因素,與本案有關的有如下:—

(一)  被告人當時體內酒精高於法律上限;

(二)  被告人駕駛汽車時超於駕駛上限30公里。

10.此外,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汽車駛近交通意外地點之前可以清楚地看到路面上工程車的閃光燈、箭咀以及路上反光的圓筒。 也就是說,被告人如果有稍為專注的話,沒有可能看不見有關當局在路面上設立的警告標誌著其小心駕駛。

11.此外,本席認為最嚴重的是被告人令一個無辜的人死亡, 這些都是法庭在考慮在判刑時特別留意到的情況。

12.辯方律師亦提供了其他案例以供參考,例如HKSAR v Sheung Kun Hoo Daniel [3],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凌晨3時以高速駕駛,撞到一名違反交通指示的醉酒行人,並延遲報警。事後,該被告人體內酒精水平超於訂明限度三倍。原訟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身內的高酒精濃度及延遲報警,另加6個月監禁,上訴庭贊同此等量刑。

13.此外,辯方律師又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顧展恒[4]一案, 這是一宗本席的同事在區域法院處理的案件。當時的被告人在切線時撞到一名騎單車者,他的速度是89公里,而有關地段的上限為50。 被告人呼氣顯示當時其100毫升呼氣中有24微克酒精。就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一罪,區域法院原審的法官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有關之量刑對本席其實的幫助並不大,充其量只可以作為一個並不太精準的參考而已。

14.本席認為本案最嚴重的情況就是被告人當時在得到充足警告之下以高速行駛,本席不明白為甚麼被告人忽然在駛近受害人之前把車駛入分界線,把有關之反光圓筒推倒,並撞向工程車,唯一的解釋就是被告人可能一時分神,或當時他的酒精,體內,影響他的決定。這雖然是一個極短時間的錯誤判定,但由於以本案情而論,被告人在經過收費亭之時應該見到遠處有燈顯示路上有工程進行,如果有稍為留心,應該會小心駕駛,不超越當時工人所設立的反光圓筒,保持在右線行車。

15.總體情況,本席認為這是近乎中度罪咎的罪行,合理之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16.本席現在考慮被告人代表之陳情,本席接納被告人在此之前並無干犯交通規例案底,本席亦接納他在此之前有穩定工作,他年紀只有26歲。

17.在處理此等案件時,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很難的決定,因為本席之量刑會直接影響一個年青人的將來。但在量刑之時本席亦得考慮到,法庭的刑罰得按案件的嚴重性而定,此外亦得向社會大眾發出極之清楚之訊息。掌管殺傷力如此大的機器是附帶極大的責任,駕駛者應該戰戰競競,不令其可以令其他人帶來重大損傷。被告人的行為令一個人失去了生命,雖然沒有證供顯示該受害者的家庭情況,但亦可以想像其家人喪失了一個成員所受的傷痛。此外,本席亦得向社會大眾顯示,如能掌管馬力如此大的殺人機器,他應該有一定的能力與及專注。所以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人的出身良好,家人亦支持,事後亦有悔意,但這抵不過被告人的行為帶來對其他人的損害,因此本席認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

18.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會將36個月監禁下調24個月。

19.而根據有關法例,本席亦得下令被告人停牌5年。在停牌期滿之前的3個月之內,被告人有責任參加及完成運輸署所舉辦的駕駛改進課程。本席得在此警告被告人,如果他未能依從此等條件,警方會得到知會,屆時亦可能會特別為此起訴被告人。

  (練錦鴻)
  區域法院法官


[1]  [2007] 1 HKLRD 660

[2]  [2003] 3 All ER 40

[3]  [2011] HKC 199

[4]  DCCC 4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