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對 土地註冊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98/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rch 2021.

1. 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0年11月9日之判決 [1] 。本庭於該判決駁回原告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鳴峰資深大律師2019年8月7日判決提出之上訴,並撤銷原告人2019年11月18日存檔加入新證據之傳票。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98/2019[2021] HKCA 29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98/2019

[2021] HKCA 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39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8年第26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鄧錦祥
被告人 土地註冊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
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14日、24日及2021年1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3月15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20年12月1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2020年11月9日之判決[1]。本庭於該判決駁回原告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鳴峰資深大律師2019年8月7日判決提出之上訴,並撤銷原告人2019年11月18日存檔加入新證據之傳票。

2.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款(b)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原告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及2020年12月14日之書面陳詞以及2021年1月5日之回應陳詞,內容主要重複原告人早前向本庭上訴時之上訴理由及論點,而本庭已於2020年11月9日之判案書考慮並駁回該等理由及論點。

4.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並於2020年12月24日之反對陳詞指出,本庭已於判案書完全處理原告人如今重申之上訴理由及論點。被告人亦指出,本上訴所涉及問題不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上訴不應獲得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5.依本庭所見,原告人未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再者,本上訴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亦無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拒絕批准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6.本庭認為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至於訟費金額方面,被告人訟費陳述書評估訟費金額為港幣15,515元。由於是次申請性質相對簡單,本庭認為此金額過高。本庭認為比較合理訟費金額為港幣12,000元,因此將訟費金額評定為港幣12,000元。

命令

7.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原告人2020年12月1日之提出動議通知書,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港幣12,000元作為是次提出動議通知書之訟費。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阮熙舜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9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