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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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12月5日,申請人(曾秀蘭)乘坐亞洲航空AK1656航班從吉隆坡入境香港時,被海關關員發現她攜帶的手袋內有980克混合劑,內含470克海洛英。該批海洛英的零售價約為88萬港元。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88/2014[2021] HKCA 38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88/2014

[2021] HKCA 3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8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3年第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曾秀蘭(ZENG XIUL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1年3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3月16日

判案書

引言

1.2012年12月5日,申請人(曾秀蘭)乘坐亞洲航空AK1656航班從吉隆坡入境香港時,被海關關員發現她攜帶的手袋內有980克混合劑,內含470克海洛英。該批海洛英的零售價約為88萬港元。

2.事件導致申請人在2014年2月21日被陪審團裁定“販毒”罪罪名成立,並在2014年3月5日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當時官階)判處入獄17年6個月。

3.申請人不服定罪,曾在2014年3月18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2015年4月9日,上訴法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有關案件的背景及涉案的議題在上訴法庭日期為2015年5月5日的判案理由書已詳細述及,故不再贅述。

4.2020年7月17日,即案發後近8年,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就判刑上訴。

5.申請人指她被判的刑期較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較重。申請人重申她是遭人陷害,而她亦有向執法機關提供陷害她的人士的資料及配合有關當局的調查。

6.申請人表示除了她之外,亦有多名和她情況相同的人被同一批人陷害。申請人力稱協助她們的Father John曾前往馬來西亞,並見過陷害她和其他人的騙徒及證實他們的身分。

7.申請人強調她是因為無知受騙而犯下涉案的罪行。她指父母年老多病,故希望自己能在他們有生之年獲釋和他們團聚。

討論

8.“販毒”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而由外地販運毒品進入香港,因為涉及跨境犯案因素,更是罪加一等。

9.為避免干犯“販毒”罪行的人抱有僥倖之心,上訴法庭為該等罪行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確保“販毒”罪行的判刑一致及具足夠的阻嚇力。一般而言,被告人家庭困苦、年輕無知容易受騙、紀錄良好等因素都不是減刑理由,否則販毒者會利用該些人士犯案。有多名背景和申請人相同的人士,被同一批人引誘犯案,亦非減刑的理由。根據陪審團的裁決,申請人是在知情下,將涉案毒品帶入香港。申請人是成年人士,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庭亦必須根據上訴基礎判刑。

10.誠如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正確指出,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案定明,販運海洛英分量在400至600克之間,量刑基準是15至20年監禁。本案涉及470克海洛英,原審法官採納的16年9個月量刑基準絕對符合上訴法庭頒下的判刑指引。

11.原審法官以案件有跨境犯案因素,而將刑期提升9個月至17年6個月,亦是有基礎及正確的。

12.除了申請人的減刑上訴許可申請已逾期近7年。除了申請人沒有解釋該段極長的延誤外,她要求減刑的申請亦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

13.申請人提出的HCCC 222/2016案的判刑較她的判刑為輕,是有特殊因素,和申請人被判處的刑期是否恰當無關。

14.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提出的所有資料。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所有理由都不足以令法庭不跟隨上訴法庭定下的明確判刑指引行事。

15.申請人要求減刑的申請沒有可爭拗的地方。因此,本席不批准她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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