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g Thi Lan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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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聲稱曾於2008年5月偷渡來港,紀錄顯示她於2008年6月因「非法入境」罪被香港警方拘捕,後在14/6/2008被遞解出境。她再於2012年4月偷渡來港,同年9月因「非法工作」被判監15個月,24/7/2013服刑完畢,同年10月保釋外出。她於6/7/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 [1] 。處長在20/3/2017拒絕她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9/2018駁回她的上訴,她在27/9/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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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047/2018 [2021] HKCFI 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047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聲稱曾於2008年5月偷渡來港,紀錄顯示她於2008年6月因「非法入境」罪被香港警方拘捕,後在14/6/2008被遞解出境。她再於2012年4月偷渡來港,同年9月因「非法工作」被判監15個月,24/7/2013服刑完畢,同年10月保釋外出。她於6/7/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1]。處長在20/3/2017拒絕她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9/2018駁回她的上訴,她在27/9/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背景 2.申請人生於5/4/1972,原籍越南諒山市。受過4年小學教育,共有30年工作經驗,包括耕種,飼料生意和小販。她1990年結婚,丈夫是農夫,現已分居,有兩女兒在越南,其他兄妹都在越南。 3.2010年,丈夫向阿洋借了5千萬越南盾[2]經營飼料生意,每月利息2百萬越南盾,1年內清還本金,丈夫簽了借據。她知阿洋專放高利貸,也相信他有黑社會背景。後來生意失敗,無力還利息。 4.2011年初某日黃昏,阿洋與幾人到她家要求還債,出言恐嚇,丈夫無力償還,最終被迫替阿洋工作抵償,她不知是甚麼工作,這次她和丈夫沒有受傷。 5.2011年中,阿洋和幾人帶備刀棍到她家,威脅丈夫若不替他工作便斬斷腳筋。丈夫被迫再替阿洋工作。這事發生時她在芒街市當小販,詳情後來由丈夫轉述。 6.2012年2月,當時她已離家到芒街市當小販,其間從鄰居知道丈夫被捕坐牢,不知原因。後來收到丈夫來信表示會跟她離婚,以免連累她。 7.數天後的下午,阿洋與幾人到她在芒街市的攤檔,搗亂攤檔,又揚言若她不還債,便斬她腳筋至殘廢。當時十分驚慌,但阿洋沒有襲擊她。她沒有向公安報案,因沒錢行賄。同年3月初,她偷渡到中國,再到香港。當時她不清楚程序,沒有即時提出「免遣返聲請」。 8.她指以阿洋的黑社會背景,勢力遍布越南,總有方法找到她。她住邊境地方,根本沒有錢去河內或胡志明等城市。 9.她離開越南後已與家人失去聯絡,相信兩女兒與夫家生活。她認為公安不會對放高利貸的人採取行動,市民也不能要求調查公安違規的事。她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遣返越南,她擔心債主阿洋會對她不利,甚至殺害她。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0.處長於20/3/2017拒絕她的聲請,扼要理由如下: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1.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審裁員在21/9/2018駁回上訴,理由如下:
司法覆核 12.申請人於27/9/2018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她在誓章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她指無法還債,受債主恐嚇,所以逃到香港。申請人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13.申請人到港後沒有即時申請免遣返保護,而且證供含糊,本席認為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1] 入境處處長在決定書沒有清楚交待她出獄至提交聲請約兩年期間的情況,不過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第1段提及她曾於4/10/2013提出免遣返聲請。 [2] 以現時兌換率約為HK$ 17,000。 [3]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4] 處長決定書第14-16段。 [5] 處長決定書第20段。 [6] 處長決定書第22-27段。 [7] 處長決定書第28-33段。 [8] 處長決定書第34-38段。 [9]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16-17段。 [10]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20-25段。 [11]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79-83段。 [12] 上訴委員會決定書第5-19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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