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Nong Thi La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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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原籍越南,她聲稱在2008年5月偷渡入境,在14/6/2008被遞解出境。她再於2012年4月偷渡來港,同年9月因「非法工作」被判監15個月,24/7/2013服刑完畢後於6/7/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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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047/2018 [2022] HKCFI 8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0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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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原籍越南,她聲稱在2008年5月偷渡入境,在14/6/2008被遞解出境。她再於2012年4月偷渡來港,同年9月因「非法工作」被判監15個月,24/7/2013服刑完畢後於6/7/2015提出「免遣返聲請」[1]。 背景 2.2010年,她丈夫向阿洋借了5千萬越南盾[2] 經營飼料生意,每月利息2百萬越南盾,1年內清還本金,丈夫簽了借據。後來生意失敗,無力還利息。2011年初某日黃昏,阿洋與幾人到她家要求還債,出言恐嚇,丈夫無力償還,最終被迫替阿洋工作抵償。 3.2012年2月,從鄰居知道丈夫被捕坐牢,她不知原因。後來收到丈夫來信表示會跟她離婚,以免連累她。數天後的下午,阿洋與幾人到她在芒街市的攤檔搗亂,又揚言若她不還債,便斬她至殘廢,但當時沒有襲擊她。她沒有向公安報案,同年3月初,她偷渡到中國,再到香港。當時她不清楚程序,沒有即時提出「免遣返聲請」。若被遣返,她害怕阿洋會傷害她。 4.處長在20/3/2017拒絕她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9/2018駁回她的上訴。 5.審裁員認為申請人不可信,2012年4月她經中國偷渡來港,並沒有立即在中國或香港申請免遣返保護,9月因非法受僱被捕,服刑15個月完畢後,才提出免遣返聲請,這與她所指受嚴重恐懼的情況不符。她在工作的酒樓被捕,沒有適時申請免遣返保護,顯示她只為工作來港。申請人的證供非常含糊,日期和詳情也不確實。審裁員認為她受傷害的風險並不實在,這聲請是私人問題,與《難民公約》的迫害原因無關。另外,申請人身體和精神所受的傷害不符合《入境條例》第37U條的定義,同時,沒有越南政府或公職人員參與其中。 6.申請人在27/9/2018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她在誓章只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她因無法還債,受債主恐嚇,所以逃到香港,她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7.申請人到港後沒有即時申請免遣返保護,加上她的證供含糊,本席認為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所以本席在2021年3月25日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8.申請人在2022年1月18日申請逾期提出上訴,她逾期9個多月。她在誓章只重複聲請的背景,沒有解釋逾期的原因。 9.本席考慮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會考慮逾期的長度,逾期的理由,準備提出的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會否造成不公。[3] 10.申請人逾期9個多月,情況嚴重。根據本庭記錄,決定書在2021年寄往她的最後地址,信件沒有退回。根據她申請逾期上訴的傳票,她已遷往新住址,但沒有向本庭更新,所以必須負責郵遞錯誤的後果。其次,本席也考慮了預備進行的司法覆核是否理由充份。 11.基於上文第5段,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準備進行的司法覆核理由不充份。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拒絕延長上訴期限。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入境處處長在決定書沒有清楚交待她出獄至提交聲請約兩年期間的情況,不過在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第1段提及她曾於4/10/2013提出免遣返聲請。 [2] 以現時兌換率約為HK$ 17,000。 [3] Jagg Singh [2020] HKCA 844,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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