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光粦及另五十三人 訴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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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3年4月28日,本庭頒發本上訴的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確認原訟法庭張舉能暫委法官在2002年9月18日頒發的命令。該命令拒絕原告人對他們的申索陳述書作出修訂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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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387/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May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387A/2002

CACV3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38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2年第1202號、2002年第1269號
及2002年第1623號(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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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訴人 丁光粦
第二上訴人 黃賽棉
第三上訴人 黃家牆
第四上訴人 陳泳濤
第五上訴人 李明清
第六上訴人 施彩秋
第七上訴人 施雙桔
第八上訴人 施景戀
第九上訴人 楊錦祥
第十上訴人 張碧芬
第十一上訴人 黃冰
第十二上訴人 郭偉林
第十三上訴人 潘大宋
第十四上訴人 博寶治
第十五上訴人 李明月
第十六上訴人 吳清雪
第十七上訴人 嚴秋映
第十八上訴人 張妙賢
第十九上訴人 施銀華
第二十上訴人 黃培霞
第二十一上訴人 陳小欣
第二十二上訴人 劉淑玲
第二十三上訴人 陳安娜
第二十四上訴人 何思娥
第二十五上訴人 陳永楊
第二十六上訴人 陳瑞群
第二十七上訴人 王曼喜
第二十八上訴人 賴菊花
第二十九上訴人 陳會珍
第三十上訴人 郭秋香
第三十一上訴人 李春霞
第三十二上訴人 杜劍峰
第三十三上訴人 蔡潤雅
第三十四上訴人 莊青青
第三十五上訴人 林桂霞
第三十六上訴人 吳娟娟
第三十七上訴人 施金枝
第三十八上訴人 施文概
第三十九上訴人 黃武志
第四十上訴人 蔡明章
第四十一上訴人 洪金杯
第四十二上訴人 黃筍治
第四十三上訴人 黎小玲
第四十四上訴人 劉巧芬
第四十五上訴人 曾美純
第四十六上訴人 李麗華
第四十七上訴人 李玉英
第四十八上訴人 黎珠
第四十九上訴人 黎玉
第五十上訴人 高美麗
第五十一上訴人 高進興
第五十二上訴人 高秀珠
第五十三上訴人 高美瑞
第五十四上訴人 高美滿
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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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20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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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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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3年4月28日,本庭頒發本上訴的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確認原訟法庭張舉能暫委法官在2002年9月18日頒發的命令。該命令拒絕原告人對他們的申索陳述書作出修訂的申請。

2.在該判案書的第44至48段,本庭指出在原訟法庭的程序中代表原告人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可能在處理該原訟案時有失當行為之嫌,故命令該律師事務所在判決發出的21天內提交誓章作出解釋,為何法庭不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62項命令第8條規則作出針對該律師事務所有關訟費的命令。

3.2003年5月19日,該律師事務所的事務經理合夥人Tam May(譚玉瑜律師)作出誓章,透露該律師事務所在本上訴有關的三宗合併訴訟中的一切有關詳情,並解釋該律師事務所如何獲得原告人的委任、委任的內容、該律師事務所向原告人所收取費用的數目、原告人的付款情況、該律師事務所如何聘請多位大律師就該訴訟給予法律意見和草擬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該律師事務所如何已向原告人通知及解釋大律師對該訴訟成敗的意見、及向原告人指出在敗訴後須支付對方的訟費等。

4.雖然明顯地該律師事務所代原告人提出的本案訴訟根本是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但本庭認為,譚律師誓章內所作的陳述及解釋,已向本庭交待清楚本案産生的背景及所有有關問題,在此情況下,該律師事務所不須就訟費方面負責。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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