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光粦及另五十三人 訴 律政司司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87/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03.
1. 2003年4月28日,本庭頒發本上訴的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確認原訟法庭張舉能暫委法官在2002年9月18日頒發的命令。該命令拒絕原告人對他們的申索陳述書作出修訂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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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87A/2002 CACV38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38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2年第1202號、2002年第1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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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日期:2003年5月28日 ------------------------ 判決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2003年4月28日,本庭頒發本上訴的判案書。該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確認原訟法庭張舉能暫委法官在2002年9月18日頒發的命令。該命令拒絕原告人對他們的申索陳述書作出修訂的申請。 2.在該判案書的第44至48段,本庭指出在原訟法庭的程序中代表原告人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可能在處理該原訟案時有失當行為之嫌,故命令該律師事務所在判決發出的21天內提交誓章作出解釋,為何法庭不應按《高等法院規則》第62項命令第8條規則作出針對該律師事務所有關訟費的命令。 3.2003年5月19日,該律師事務所的事務經理合夥人Tam May(譚玉瑜律師)作出誓章,透露該律師事務所在本上訴有關的三宗合併訴訟中的一切有關詳情,並解釋該律師事務所如何獲得原告人的委任、委任的內容、該律師事務所向原告人所收取費用的數目、原告人的付款情況、該律師事務所如何聘請多位大律師就該訴訟給予法律意見和草擬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該律師事務所如何已向原告人通知及解釋大律師對該訴訟成敗的意見、及向原告人指出在敗訴後須支付對方的訟費等。 4.雖然明顯地該律師事務所代原告人提出的本案訴訟根本是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但本庭認為,譚律師誓章內所作的陳述及解釋,已向本庭交待清楚本案産生的背景及所有有關問題,在此情況下,該律師事務所不須就訟費方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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